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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钢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温度范围:-269℃~900℃。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钢材的附加技术要求,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本部分不适用的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TSG 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蒸汽参数的系列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燃用化石燃料、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和焚烧垃圾的锅炉以及直燃式余热锅炉,非直燃式余热锅炉,当需要时,其蒸汽参数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给水、锅水、蒸汽回水以及补给水的水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 MPa,且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铝材制造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的工业蒸汽锅炉额定参数系列。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生活用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部分规定了核仪器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涉及核仪器:物理现象、基本概念、仪器、系统、设备和探测器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热水锅炉的额定参数系列。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生活用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GB/T 15706-2012中3.1定义的机械上的液压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本标准涉及与液压系统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并规定了当系统安置在其预定使用的场合时避免这些危险的原则。本标准中未完全涉及重大噪声危害。本标准适用于液压系统及其元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并涉及以下方面:a) 装配;b)安装;c) 调整;d)运行;e)维护和净化;f) 可靠性;g)能量效率;h)环境。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的安全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液体加热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装有电动机-压缩机和房间风机盘管的热泵(含生活用热水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3.121给出了可燃制冷剂的定义。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部分不考虑A1、3.121定义的A2或A3类以外的化学物质。 辅助加热器(仅指加热器设计为器具总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装在器具内),或其独立安装的其他装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商用售卖机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的用于制备或交付食品、饮料和消费品的商用售卖机。本部分适用于器具出现的一般危险,而这些危险是用户和维修人员都能遇到的。通常,本部分没有考虑儿童玩耍的器具。
本标准规定了从固定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船舶、桶、听、泵送液体管线或加油机油枪采集液体或半液体烃类、油罐残留物和沉积物样品的手工取样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常压或接近常压的油罐中储存的或管线输送的,在常温到200 ℃范围内以液体形式储运的石油产品、原油及中间产品的取样。本标准不适用于属于其他标准研究对象的特殊石油产品的取样,例如电绝缘油(IEC 60475)、液化石油气(SH/T 0233)、液化天然气(GB/T 20603)以及气态天然气(GB/T 13609) 。本标准包括了现有的取样方法和正在使用的设备类型。对于后续出现的新设备,只要能按本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进行取样,则也可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连续相为液相的过滤与分离过程基础及相关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液固分离原理与过程,物料性质,预处理技术(包括增浓、澄清、沉降、气浮、凝聚与絮凝、助滤技术等),过滤介质,后处理技术(包括洗涤,脱液等),膜过程;以及离心机,分离机,离心萃取设备,过滤机,压榨过滤设备,过滤器,膜过滤,气浮设备,旋流器等机械、设备与零部件及有关操作过程控制、机械结构等的设计、生产;也适用于过滤与分离过程与设备的科研、教学等领域。本标准不包括实验室用离心机及气体过滤器。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氦和液态氦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产品的包装、标志、储存及安全警示等。本标准适用于以深冷法提取的纯氦、高纯氦和超纯氦,主要用于光导纤维、激光、焊接切割、潜水呼吸、低温超导、增压、清洗、保护气等。分子式:He.相对分子质量:4.002 602(按2007年相对原子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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