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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于GB/T 15706-2012中3.1定义的机械上的液压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本标准涉及与液压系统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并规定了当系统安置在其预定使用的场合时避免这些危险的原则。本标准中未完全涉及重大噪声危害。本标准适用于液压系统及其元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并涉及以下方面:a) 装配;b)安装;c) 调整;d)运行;e)维护和净化;f) 可靠性;g)能量效率;h)环境。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与机械系统,包括以协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组机械,但不包括系统更高层次的方面(例:系统之间的通信)。 本部分可应用于额定电压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过36kV和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的情况下工作的设备或设备的部件,对较高的电压或频率,需满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压设备”一词也覆盖了作为再高压下工作的设备整体中部分的低压设备。除非特别注明,本部分中的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高压下工作的部分。这些技术条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适用于高压设备。 本部分所覆盖的电气设备是从电源到机械电气设备的连接点处开始的(见5.1)。 本部分是一个应用标准,不限制或约束技术进步。它不包括所有技术要求(如保护、联锁或控制),这些要求是其它标准或规则为保障人身免受非电气伤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种类型机械对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体适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义的机械。(附录A列出的机械,其电气设备属本部分范围) 下述机械的电气设备可以附加特殊技术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户外或其他的保护性建筑之外)的机械; ——使用、处理和生产易爆炸的物质(例:油漆或锯屑)的机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环境中使用的机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种物质时存在着特殊危险的机械; ——矿山机械。 直接用电能作为加工手段的动力电路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GB 5226.1—2008中第1章由以下内容替换:本部分适用于为工业用途专门设计的缝纫机、缝制单元和缝制系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端开始(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不包括全部要求(例如防护、联锁、控制),这些要求是其他标准中保护人员免遭非电气危险所必要的。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干燥和洁净场所并且缝制干式缝料(如工业布料)的缝制单元和系统。对于在潮湿和污染场所使用的缝纫机单元和系统应采取更严格的措施,该措施需要制造商与客户达成一致。缝纫机电气电子设备产生的噪声并不视为一种相关伤害,因此GB/T 5226不包含任何有关噪声的特定要求。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给出。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报废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GB/T 20776中确定的桥架型起重机。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气动系统及元件的一般规则和安全要求。它涉及与气动系统相关的各种重大危险,并规定了使用该系统时避免这些危险的规则。本标准中提及的有关噪声危害是不完全的。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和调整系统及其元件,还应重视下列几个方面:a) 集成;b) 安装;c) 改进;d) 系统的连续运行;e) 维护、清理的难易和经济性;f) 整个预期使用期能可靠地工作;g) 能源效率;h) 环境。本标准不适用于工厂中的空气压缩机及与配气系统连接的典型装置,包括气瓶和气罐。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冷冲压车间安全生产的一般方法、要求和准则。在人身保护方面,本标准兼有工业卫生的内容,规定了提供符合劳动卫生,保障劳动者人体健康的生产环境和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新建冷冲压车间的设计、原有冷冲压车间的改造、施工安装、验收及在实施生产时的安全技术及其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保护人员免受机械危险伤害的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和选择的一般要求。本标准给出了影响防护装置设计和制造的其他危险。本标准适用于在其发布之后生产的机械用防护装置。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联锁装置,联锁装置的要求由ISO 14119予以规定。本标准没有规定具体涉及机动车辆专用系统,如ROPS(滚翻保护结构)、FOPS(落物保护结构)和TOPS(倾翻保护结构),以及涉及起重机械专用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液压挖掘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GB/T 8498规定的工作质量不大于200 000 kg的轮胎式和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以下简称“挖掘机”)。
GB 10054的本部分规定了运载装置不可进入的倾斜式货用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和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力驱动的、临时安装的、由建设施工工地人员使用的、服务于一个上部层站或工作区域延伸到导轨终端(例如在屋顶)的、带有运载装置的施工升降机。其具有下列特征:--只用于运送货物;--运载装置任何时候都禁止人员踏入;--运载装置有导向;--运载装置至少可在与垂直面成30°的方向上运行,且可在垂直方向和制造商规定的大倾角之间的任意角度下使用;--运载装置由钢丝绳和强制式传动系统支撑;--运载装置由操作者通过止-动式控制装置控制;--运载装置不使用任何对重;--运载装置大额定载荷为300 kg;--运载装置大速度为1.00 m/s;--导向装置需要独立结构物的支撑。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识别的该机器在使用寿命期的各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规定来使用时消除或减小这些危险的方法。本部分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涉及了升降机的底架、导轨、运载装置、传动装置、电气和/或液压装置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包括任何导轨支撑的设计,但不包括支撑结构物(例如建筑物或脚手架)和任何附墙架的设计。其他方面如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础配置的设计、底部围栏、升降通道的防护和上部层站,在本部分的使用说明书部分中论述。本部分未包括对下列情况的补充要求:--恶劣工作环境(例如极端气候、强磁性场所);--防雷击;--特殊情况(如潜在的爆炸环境)下应遵守的特殊规则;--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度);--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其他工业车辆;--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剪叉式起升托盘搬运车。本部分亦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本部分涉及有关机械在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误用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危险的附加要求:a)气候条件;b)在恶劣条件下操作(如冰冻、高温、腐蚀、强磁场等极端环境条件);c)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性);d)搬运可能会导致危险状态的货物(如熔融金属、酸/碱、辐射性物质、特别是易碎物品);e)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f)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直接与食物接触;h)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坚硬路面上操作;i)使用皮带的起升装置;j)人员起升;k) 车辆的倾覆力矩大于40 000 N · m;l)以外接动力(电动、气动)驱动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车辆;m)罐车(通用容器);n)使用机动车牵引的车辆;o)用于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医院或餐馆用小车);p)带卷扬装置的车辆;q)移动式升降台。噪声、振动和视野不属
GB 11291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机器人(在第3章中定义)的基本安全设计、防护措施以及使用信息的要求和准则。描述了工业机器人相关的基本危害情况,并提出了消除或充分地减小这些危险的要求。 噪声作为一种潜在的危害没有在本部分涉及,但包含在GB 11291的第2部分中。 GB 11291的本部分适用于工业机器人。虽然《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建立的安全原则可能被其他类型的机器人所用,但是本部分不适用于非工业机器人。非工业机器人的实例包括(但不局限于):水下、军用和空间机器人、遥控机械手、假肢和其他肢体残障人士的辅助装置、微型机器人(位移范围<1mm)、外科手术或康复机器人以及服务和消费机器人。
GB11291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系统和工业机器人单元集成的安全要求,工业机器人和工业机器人系统已在GB11291.1中定义。集成包括以下方面:a) 工业机器人系统或单元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和报废;b) 工业机器人系统或单元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和报废的必要资料;c) 工业机器人系统或单元的部件设备。本部分描述了与这些系统有关的基本危险和危险情况,并提出了消除和充分降低与这些危险相关的风险的要求。虽然噪声被定为是工业机器人的一种主要危险,但是本部分不予考虑。本部分也规定了对作为集成制造系统的部分的工业机器人系统的要求。本部分不专门涉及关于加工过程中的危险(如激光辐射、弹出碎片、焊接烟雾)。其他标准适用于这些加工过程中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热喷涂的安全操作方法,其中包括对热喷 涂设备安装、使用、维 修的具体规定及对火灾、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污染的防范措施。 本示准所涉及的热喷涂设备包括:线(棒)材火焰喷涂、粉末火焰喷涂、火焰喷焊、爆炸喷涂、高速火焰喷涂、电弧喷涂、等离子喷涂及等离子喷焊等设备。 塑料火焰喷涂的操作安全也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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