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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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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给水、锅水、蒸汽回水以及补给水的水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 MPa,且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铝材制造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在正常运行和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本标准适用于锅炉主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表压)的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作为工业用水的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和再生水利用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作为工业用水的下列范围: 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式、循环式补充水; 洗涤用水:包括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等; 锅炉用水:包括低压、中压锅炉补给水; 工艺用水:包括溶料、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产品用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
本标准规定了反渗透系统膜元件清洗过程的技术要求、清洗前的准备工作、污染物判断、系统清洗及清洗效果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反渗透系统的膜元件清洗。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用途汽轮机设计、材料、安装、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方面的要求。本标准还涉及到润滑油系统、仪器仪表、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特种用途汽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一般用途汽轮机,此类汽轮机适用GB/T 28573.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安全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铜冶炼设备设施安全要求、铜冶炼作业安全要求、应急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铜冶炼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铜矿山酸性废水处理、回用与排放要求、工艺选择及管理、取样与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产生酸性废水的铜矿山企业,可作为铜矿山酸性废水处理、回用与排放、废水处理工艺选择及重复利用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以下简称“燃气电站”)的余热利用系统工程的设计原则、设备要求、计量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陆用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余热利用系统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余热锅炉的参数范围和性能要求,以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试验、验收和质量责任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新型干法回转式水泥窑烟气余热,无补燃型烟道式余热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余热锅炉的参数范围和性能要求,以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试验、验收和质量责任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压力不小于2.4 MPa,且以水为介质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余热锅炉;适用于补燃或不补燃型余热锅炉。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IGCC)系统余热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锅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入炉垃圾要求、技术要求、检查和检验、油漆、包装、标志和出厂资料、安装、试验和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含辅助燃煤质量占比不超过20%)的流化床燃烧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余热利用的术语和定义、余热利用范围和分类、余热利用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的余热利用。
本标准规定了碱回收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碱回收工艺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制浆废液、石油化工废液、生物化工废液等含碱废液为燃料的锅炉。以其他废液废气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高矿化度矿井水处理与回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处理技术要求、回用技术要求、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矿山企业高矿化度矿井水处理与回用。
本标准规定了酸性矿井水处理与回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回用和处理、污染物监测要求、回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酸性矿井水产生的矿山企业,可作为酸性矿井水处理、回用与排放、废水处理工艺选择及回用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单台锅炉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1000m³及以上高炉鼓风机站、100t-300t转炉余热锅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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