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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采购方提供向制造商采购燃气轮机装置包括联合循环机组及其辅助设备时所需的技术资料。由于燃气轮机的实际运行模式有很大的差别,本标准(有关部分)对运行模式进行明确分类,各类运行模式都有相应的标准额定值,这些额定值是基于ISO标准环境条件制定的。 本标准对投标时所必需满足的各种环境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依据,在可能情况下还给出了确定这些要求是否已被满足的标准。本标准不涉及燃气轮机安装时所必须遵守的或地方的法律和规定。 本标准对所涉及到的燃料和其他问题,例如用户及制造商双方应提供的资料制作了规定,但并不意味包含了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每台燃气轮机的安装部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制造商与用户之间应进行技术协调,以保证所供应的设备互相配合,当由几个制造商共同供应设备时更须注意。 本标准适用于常规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以及闭式循环、半闭式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对于采用自由活塞式燃气发生器型燃气轮机或具有特殊热源(如化学流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等)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也可作为依据,但需作适当修改。 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建筑机械、农业和工业牵引机械及汽车上采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户外声传播衰减的工程法,以预测各种类型声源在远处所形成的环境器噪声级。此方法可预测已知噪声发射声源在有利于传播的气象条件下的等效连续A声级(在ISO 1996)第1部分到第3部分已描述)。 这些条件正象在ISO1996-2:1987和5.4.3.3所规定的那样是对顺风传播,或等效地用于已趋稳定的经常发生在晚上的以地面为基础的中等逆温下传播。水表面的逆温条件不包括在内,这种情况由本标准预测的声压级可能会高一些。 此方法也可预覆在ISO1996-1和ISO1996-2规定的长期平均A声级,长期平均A声级包含着各种气象条件的声级。 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特别包括倍频带算法(用63Hz~8kHz的标称频带中心频率)以计算发源于点声源或点声源组的声衰减,这些声源可以是移动的或者是固定的,算法中提供规定的项目有以下的物理效应: --几何发散; --大气吸收; --地面效应; --表面反射; --障碍物引起的屏蔽有关经过房屋群、树叶和工业场所传播的附加资料可见附录A。 实际上此方法可应用于各式各样的噪声源和噪声环境,它可以直接或间接应用于有关路面、铁路交通、工业噪声源、建筑施工活动和许多其他以地面为基础的噪声源等大多数场合,但它不能 应用于在飞行的飞机,或对采矿、军事或相似操作的冲击波。 应用本标准,有几个参数必须已知,相应于声源和环境的几何状况,地表面特性和以倍频带声功率级表示的与传播方向一致的声源强度。 注:若只已知A计权声功率级,500Hz的衰减可用估计终衰减。 方法的准确度和它在实际应用中限制在第9章中加以描述。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屏蔽各种噪声源的户外声屏障插入损失的测量方法。它详细说明了户外声屏障插人损失现场测量的过程,包括传声器位置、声源条件及测量地点的声环境。 本标准供人们用来测量给定地点和气象条件下声屏蔽的插入损失。它不能比较安装在不同地点同样一个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值。但它可通过直接法来比较一定气象条件下同一地点不同类型的声屏障之插入损失值。 本标准给出的插入损失测定方法为: a) 由声屏障安装前后的声压级差来测定; b)当声屏障已安装时,可用间接法通过在另一等效地点的测量来估算声屏蔽安装前的声压级。 对等效地点,要求声源特性、传声器位置、地形地貌、地面特征、周围建筑物以及气象条件应密切相符。本标准规定了保证声屏蔽安装前后充分等效的原则,从而允许得到一定的、可靠的、重复的、插入损失。 本标准使用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A计暴露声级、倍频带或1/3倍频带声压级和/或大声压级作为噪声描述量,本标准不包括声屏障固有声学量(如隔声量、吸声系数)的测定。 本标准可用于声屏蔽性能的常规测定或者工程或诊断的评价,对于将要安装或已经安装的声屏障均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或室外可移动屏障现场声衰减性能的评价方法,本标准是插人损失测量的工程及方法,测量既可用实际声源,也可用人工声源进行。 根据本标准计算的可移动声屏障的声衰减性能,与下列因素有关: ——围绕屏障边缘的声绕射; ——屏障构件的声透射; ——屏蔽面板以及周围环境的声吸收; ——如果在室内,屏蔽所处的房间; 当屏障用来防护指定的工作位置,现场的声衰减值用来描述屏蔽的效果。然而,当屏蔽用来防护一个完整的区域时,其性能将随测量位置而变化。因而,建议给出声衰减的大值和小值。声衰减性能以插入损失来测定。 当评估室内屏障的性能时,房间的几何形状以及墙、天花板和房间设施的反射都将影响其性能。因此,只有测试条件相同时,才能进行屏障性能的比较。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和长度大于1.5m的屏蔽,但只要有关各方同意,测量也可用于较小的屏蔽。 因为环境条件会影响到室外的测量,因此,建议测量限制在距屏蔽25m 的范围内。但若有关方同意,测量也可用于更大的距离。 现场测试的结果会出现差异。因此,不同屏蔽性能只能在同样置用同样测量方法得到的数据基础上进行比较。 本标准仅适用于完整的屏蔽而不适用于组成它的单个部分。屏蔽部件(例如板件、门、窗)的隔声和吸声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测量。 本标准不适用于开敞办公室的屏蔽和处理社区噪声的户外声屏蔽。同样也不适用于产品认证。
本标准规定了大部分开放式工厂的噪声控制设计程序和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如下情况: ——新建或现有工厂的改造、扩建工程中的噪声控制步骤的技术要求(噪声控制的施工步骤不属本标准范围,但应当被考虑)。 ——各方职责的规定,即“终用户”、“工程承建商”和“设备供应商”各自的职责。 ——在工厂总体噪声要求的基础上,描述单项设备需达到噪声要求的一半步骤。 附录A给出了噪声控制过程流程图,附录B给出了噪声控制实施条目的一览表。
本标准用于指导编写高压直流换流站可听噪声功能规范书、评估承包商提议的设计方案及监测工程建成后的可听噪声,对高压直流站可听噪声进行综合评定,使其可听噪声级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GB/T 33521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系统运行产生的地传振动和由此引起的建筑物内地面诱导结构噪声的一般要求。本部分列出了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参数,给出了适用于不同环境状况的预测方法指南(例如,除了用于对建筑物内的室内人员和敏感设备的影响评估外,还可用于对建筑物结构损伤的风险评估)。本部分需要关注以下内容:--振源特性:发射(如列车,车轮,钢轨,轨道,轨下支承结构);--传播路径:传播(如大地条件,距离);受振建筑物:传入(如基础,建筑结构形式)。本部分涵盖了从轻轨列车到高速列车和货物列车等所有轮轨系统。本部分给出了地面线路、高架结构和隧道等轨道系统的指南。本部分不涉及轨道系统的建造和维修引起的振动,不涉及空气噪声,也不涉及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由高架结构引起的结构辐射噪声。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噪声评价中工程法计算脉冲声暴露声级统计分布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药量适中(如0.05 kg~1 000 kg TNT当量)、采用常规炸药的矿山爆破、开炮和炸弹爆炸等声源产生的长距离(如0.5 km~30 km)传播的脉冲声。标准考虑了气象条件和地形对声传播的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城郊干道交通安全评价的一般规定,以及设计、交工验收、运营等阶段进行交通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城郊干道交通安全评价,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800kV及以下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压延法生产超白光伏玻璃的工厂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660kV及以下每极采用一个12脉动阀组接线的两端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换流站和背靠背换流站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多层木结构民用建筑、高层木结构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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