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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395的本部分规定了保证操作者及其他作业人员在排灌泵和泵机组正常运转、保养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的技术要求,本部分是GB 10395.1的补充。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排灌泵和泵机组,不适用于各种工业作业用泵和泵机组(以下统称机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灌溉设备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节水灌溉设备(包括喷灌机、喷灌泵、喷灌管路、喷头等设备)设计、制造和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与照明、通信与信号、运营显示设备、通风、空调与采暖、给排水,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与电梯,动力设备、其他设备的节能要求,以及测试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能效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工程中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恒压供水设备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维护管理。建筑空调循环水、建筑中水、城乡供水、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等工程当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恒压供水设备时,根据需要也可按本规程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游泳池及水疗池用循环水泵(以下简称水泵)的型式、型号、结构特征及分类、基本参数、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游泳池、水疗池、温泉池及热水按摩浴盆等工程中的单级端吸的塑料离心水泵和金属离心水泵机组。塑料水泵的输送水温不应超过50 ℃;金属水泵的输送水温不应超过100 ℃。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处理设备(以下简称“稳定化处理设备”)的系统设备组成、分类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随机文件、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向飞灰中加入水泥等固化剂、螯合剂及其组合药剂的飞灰低温固化稳定化处理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县(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地区(市)或乡(镇)农田水利规划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行业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各医疗、教学、科学研究和生物制品等单位对物资管理、计划、统计及会计业务等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执照、换发执照和执照转移考核活动的相关内容以及知识技能的考核要求,主要包括:a) 组织机构与职责;b) 参加考核人员的资格要求;c) 考核管理与流程;d) 取照考试、换发新执照考试及执照转移考试中,模拟机考试、笔试、口试、现场考试等4个部分的考核实施要求和评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执照、换发执照和执照转移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的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本规范规定了水力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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