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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科研和管理。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分类,规范建设工程分类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设工程管理的科学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咨询等,不适用于军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1.0.3 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和组合。1.0.4 本标准每一大类工程依次可分为工程类别、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单元为分部工程。具体编码可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1.0.5 建设工程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海岸软土地基上堤坝工程的建设。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第二代改进型单台机组容量为1000MW级以下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机组容量125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岩土工程的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吹填土地基处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本规范适用于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的扩建和改造、维修和加固设计,水工构筑物主要包括船坞、码头、船台滑道。
本规范适用于沉管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蒸汽轮发电机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的维护及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包含抗震鉴定。核电厂非核安全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应符合现行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规定了干船坞工艺、水工结构、坞口钢质坞门、灌水排水系统、公用动力、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设计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1万载重吨级以上的船坞设计,对于扩建或改建的船坞工程及修造1万载重吨级以下船型的船坞设计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天然地基、人工填土地基和特殊土地基的强夯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测。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水工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在施工期和使用期的原型观测,其他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的原型观测可参照执行。
为确定渠化工程不同阶段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内容、要求和方法,统一渠化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程序和深度要求,提高勘察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水运工程各勘察阶段岩土勘察报告的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渠化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的岩土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地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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