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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100 t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内河港口露天作业的固定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利用其中两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100 t的固定式起重机和其他环境下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机,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盐雾除外);--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敞开式工业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工艺和结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用粉煤灰作为主要掺合料的混凝土应用。
为统一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等各类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使结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适用于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设计;适用于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工程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各类工程结构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准则,并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工程结构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科研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工建筑物整体结构、结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也适用于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结构设计及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1.0.1为适应堤防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堤防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设计。1.0.3堤防工程设计应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潮)规划为依据。城市防洪堤工程设计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1.0.4堤防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气象水文、水系水域、地形地质、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堤防工程加固、扩建设计还应具备堤防工程现状及运用情况等资料。1.0.5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稳定、应力、变形、渗流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兼顾河道生态、周边环境及景观要求。1.0.6堤防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采用安全、经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7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区的1级堤防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进行抗震设计。1.0.8堤防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线网规划、新线路建设、既有线路改造、运营线路维护以及第三方测量与第三方监测的工程测量工作的技术设计、作业实施以及成果整理与质量检验。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边坡工程以及岩石基坑边坡工程。超过上述限定高度的边坡工程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强措施。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单台锅炉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本规范适用于油气输送管道在陆上穿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的新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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