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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1规定了配电及通信用电缆和光缆,包括船舶及近海用电缆和光缆的聚合物绝缘和护套材料的试验方法。GB/T 2951的本部分规定了热老化试验方法。这些方法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绝缘和护套材料(弹性体、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
GBT 3859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电子阀器件的所有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和半导体电力开关的性能。电子阀器件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极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种晶闸管和功率晶体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断或反向导通,可借助电流、电压或光控制。假设非双稳器件在开关状态下工作。本部分主要从总体上规定对变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适用于把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或把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电网换相变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类型的电力电子变流器尚无产品标准,本部分的内容也适用。这些特定的要求适用于进行功率变换、换相(例如: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电动机传动用半导体变流器 )的半导体电力变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组合(例如:电传动机车车辆用直接直流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或特殊性能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的所有电力变流器。电力变流器的专用产品标准应参考本部分。
GB/T 3871的本部分规定了测定具有一个或两个驱动轴的农业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的轴功率试验规程。 本部分适用于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由电机驱动的工业和商业用真空吸尘器的安全,这些器具包括带有或不带附件的湿式、干式或湿干兼有的便携式器具和驻立式器具。例如从工作台和机器上抽吸的灰尘或类似污物。其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收集有危险的灰尘器具,有危险的灰尘包括石棉,或附加要求使用的液体。本部分也适用于除电动机以外其他驱动形式的器具,但必须考虑其作用。对于电池供电的器具应参考IEC 60355-2-72.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部分规定了通过扩散法制备摩尔分数在10<上标-9>~10<上标-3>范围内的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动态法。本方法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其值不超过±2%,由合成标准不确定度乘以包含因子(k=2)得到。若扩散源和使用位置间的管路很短,则扩散法可用于制备沸点在40 ℃~160 ℃范围内的室温下为液态有机组分的低浓度校准用混合气体。本部分规定的扩散法,不仅适用于制备与大气环境和室内空气中浓度相当的多种烃类的校准用混合气体,也适用于制备低浓度的水混合气体。
GB/T 6072的本部分除需满足“核心”标准GB/T 21404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核心”标准GB/T 21404要求的发动机功率代号,以便必要时可简化功率的表述和便于交流。这可适用于诸如发动机铭牌功率的表示。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也可适用于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发动机。 本部分为“卫星”标准,只有在与“核心”标准GB/T 21404一起使用时,才能全面规定特定用途发动机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安全卫生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及使用。桥梁、建筑物、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亦可参照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由工厂装配,内部采用空气自然对流或强制对流方式进行冷却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制冷器具(以下称器具)。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现场状况下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本部分主要用于对已按GB/T 8190.9规定完成“认证”或“型式认证”的发动机进行在用机的烟度测试。GB/T 8190.9则规定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台测量用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在进行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规定了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可参见ISO 11614。本部分旨在规定测量和分析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方法。本部分第5章~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一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相应试验循环的一种进行评定。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及附录C各包含一种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在某些情况下,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第4部分中所涵盖的发动机和机械。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瞬态工况下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台测量和评定方法,以测定每种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值。本部分所涵盖的特定瞬态测试循环适用于输出功率从37kW~560kW的压燃式发动机,主要为道路车辆设计的发动机除外。本部分适用于GB/T 8190.4中8.3.1.3所规定的非道路车辆和由柴油机驱动的非道路工业设备用发动机,包括如建筑机械在内的各种用途发动机,这些用途包括:轮式装载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装载机、越野式卡车、液压挖掘机、农业设备、自行式农用车辆(包括拖拉机)、林业机械、叉车、道路维护设备和移动式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圆球装置测定颗粒状或粉状材料稳态传热性质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表观导热系数范围为(0.02~1.00)W/(m·K)干燥材料传热性质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 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定。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由交流电动机驱动的台扇、壁扇、台地扇、落地扇、吊扇、顶扇、转页扇、柱式扇和装饰型吊扇及其调速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特殊条件下使用的电风扇。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式火化机、燃气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仪器仪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仪器仪表标准制订、技术文件编制、教材和书刊编写以及文献翻译等。 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词为可省略词;圆括号()内,除作说明外,为可换用的词。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及其聚合物生产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管道与设备、检维修安全、现场应急处理、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单位。与聚氯乙烯生产有关的部门,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