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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104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车辆的术语和分类。本部分中“工业车辆”是指至少有三个车轮,并带有动力或非动力驱动装置的轮式车辆(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除外),设计用于搬运、牵引、推顶、起升、堆垛或在货架上分层堆垛各种货物,并由一个操作者控制或无人驾驶自动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分类的术语和定义、也规定了主要部件及其所属附件的术语和定义。 某些术语并未给出定义、是因为它们是不言而喻的,或是因为它们通常在别的地方也使用。 在适当地方,采用插图阐明定义。 本标准的附录中给出了与工业拖车及其作业区域有关的术语和定义。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g) 侧面式叉车(单侧);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i) 托盘搬运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运行的车辆,本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防护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 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类工效学姿势而引起;--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文件规定了带有垂直和非倾斜门架的下列工业车辆除GB/T 10827.1—2014规定之外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GB/T 6104.1—2018所定义的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拣选车,且其起升操作台和载荷搬运装置离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b) GB/T 6104.1—2018所定义的三向堆垛式叉车,且其设计为带离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载荷搬运装置运行,当车辆运行时,载荷搬运装置可在带载或空载的状态下起升、下降或侧移。这些车辆设计用于在室内平整、水平的路面(例如混凝土)上运行,使用时可以是导向、无导向或二者结合的模式;这类车辆没有计划用于牵引或推顶。本文件不适用于搬运两个载荷的堆垛车辆,即一个载荷在货叉上,另一个载荷在支承臂上,GB/T 10827.1—2014适用于这类车辆。本文件不适用于操作台离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货叉离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本文件不适用于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低起升拣选车,该车辆可配备一个大起升高度为1 800 mm的附加载荷起升装置。本文件涉及了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A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文件不包括车辆在公路上使用或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可能发生的危险。
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验证带有倾斜或不可倾斜门架或货叉,额定起重量不大于5 000 kg的前移式叉车(带可伸缩门架或货叉)和插腿式叉车的稳定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也适用于相同作业条件下装有载荷搬运属具的同类型叉车。
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验证带有可倾斜或不可倾斜的门架或货叉的侧面式叉车(单侧)稳定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装有货叉和/或属具的叉车。
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验证带有可倾斜或不可倾斜门架或货叉的两向和多向运行叉车稳定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也适用于在相同作业条件下装有载荷搬运属具的叉车。
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验证带门架、搬运6 m及其以上长度空载或满载货运集装箱的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装有货叉、吊具(顶部起升和侧面起升)或其他载荷搬运装置,用来搬运集装箱的叉车。本部分不适用于搬运有可移动重心的集装箱的叉车(见GB/T 17382-2008)。
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验证带门架、装有货叉或载荷搬运属具的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 000 kg越野型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不适用于搬运货运集装箱的车辆。
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验证装有货叉、带或不带载荷搬运属具的越野型伸缩臂式叉车稳定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不适用于设计用于搬运货运集装箱、起升人员或悬吊货物的车辆。
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验证带门架、装有货叉或载荷搬运属具的带铰接转向的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不适用于前移式(可伸缩门架或货叉)的车辆。
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验证步行式车辆稳定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以蓄电池为起升动力的插腿式、托盘式和平台堆垛式车辆;——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和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以蓄电池为起升动力的剪叉式托盘搬运车辆;——平台车辆。本部分也适用于在相同作业条件下装有载荷搬运属具的车辆。本部分不适用于带有可伸缩装置(如可伸缩门架或可伸缩货叉)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与ISO 5053所定义的工业车辆安全性相关的稳定性及其验证方法。本标准涉及的工业车辆是指带有轮子的自行式或步行式车辆,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除外。这些车辆可以是由操作者控制的,或者是无人驾驶的,用来搬运、牵引、推顶、起升、堆垛或货架内分层堆垛。GB/T 26949的本部分规定了用来验证在使用中载荷偏置的满载车辆稳定性的附加试验,此时载荷质心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存在明显的偏移量。本部分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车辆:a) ISO 22915-2中规定的平衡重式叉车;b) ISO 22915-3中规定的前移式(可伸缩门架或货叉)和插腿式叉车;c) ISO 22915-4中规定的托盘堆垛车;d) ISO 22915-7中规定的两向和多向运行(可伸缩门架或货叉)叉车;e) ISO 22915-14中规定的越野型伸缩臂式叉车;f) ISO 22915-15中规定的带铰接转向的平衡重式叉车;g) ISO 22915-11中规定的伸缩臂式叉车;h) ISO 22915-13中规定的带门架的越野叉车。如果偏移量大于下列数值即被认为是明显的偏移量:--额定起重量小于5 000 kg的车辆:100 mm;--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 000 kg且不大于10 000 kg的车辆:150 mm;--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且小于20 000 kg的车辆:250 mm;--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 000 kg的车辆:350 mm。
概述GB/T 31037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起升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识和性能试验等方面涉及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措施。为室内或室外使用的电动工业起升车辆提供动力的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包括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简称发电系统)和能量存储模块。能量存储模块是指用来启动发电系统、帮助或补充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对内部或外部负载供电的电能储存装置,由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或其他具有相应功能的能量存储模块组成。本部分仅涉及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分安全方面的要求,不包括能量存储模块。本部分涉及的工业起升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平台堆垛车、操作台可升降的车辆、侧面式叉车、越野叉车、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三向堆垛式叉车、堆垛用高起升跨车、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非堆垛低起升跨车、拣选车。本部分适用于以气态氢为燃料、空气为氧化剂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部分适用于使用的储氢装置包括:--固定的或可更换的;--可再充装或一次性的;--集成或安装于发电系统或工业起升车辆上。本部分仅考虑可能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之外的人身、物体或环境造成伤害的危险情况,提出针对此类危险情况的安全规定要求,不包括可能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自身造成损害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系统边界本部分中所指的发电系统边界示意图如图1所示。其中,粗实线框内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部件,框边界的进出箭头为针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输入和输出。本部分所适用的发电系统由图1中的发电系统边界内的全部或部分部件组成,但总体设计应满足实现设定的功
概述GB/T 31037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起升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技术文件。为在室内或室外使用的电动工业起升车辆提供动力的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包括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简称发电系统)和能量存储模块。能量存储模块是指用来启动发电系统、帮助或补充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对内部或外部负载供电的电能储存装置,由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或其他具有相应功能的能量存储模块组成。本部分仅涉及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分的技术条件,不包括对能量存储模块的要求。本部分涉及的工业起升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平台堆垛车、操作台可升降的车辆、侧面式叉车、越野叉车、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三向堆垛式叉车、堆垛用高起升跨车、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非堆垛低起升跨车、拣选车。本部分适用于以气态氢为燃料、空气为氧化剂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部分考虑的危险情况仅限于因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发生非正常运行可能对发电系统自身造成损害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系统边界系统边界示意图如图1所示。其中,粗实线框内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部件,框边界的进出箭头为针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输入和输出。本部分所适用的发电系统由图1中的发电系统边界内的全部或部分部件组成,但总体设计应满足实现设定的功能。发电系统边界内的组成及功能包括:--燃料电池模块: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一个或多个燃料电池堆、输送燃料、氧化剂和废气的管路系统、电池堆输电的电路连接、监测和/或控制手段;--燃料(氢气)储存系统:安装在发电系统
本文件规定了ISO 5053-1所定义的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使用、操作、维护、运输、牵引、组装、存放和改装时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车辆类型: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平台堆垛车;f) 双层堆垛车;g) 侧面式叉车(单侧);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堆垛式叉车;i) 拣选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平衡重式集装箱堆高机;l) 铰接平衡重式叉车;m) 伸缩臂式叉车;n) 托盘搬运车;o) 平台搬运车;p) 牵引力不大于20 000 N的牵引车;q) 货物及人员载运车;r) 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燃气(例如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为动力的车辆。本文件也适用于具有自动功能或无人驾驶功能的上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构成、内容、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本标准适用于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三向堆垛式叉车,其他类型的工业车辆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机械化运输设计常用名词术语,适用于化工机运制订行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资料等。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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