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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工业电热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工业电热技术领域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工作的生产、科研、使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磁约束核聚变领域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磁约束核聚变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外技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氧化铍陶瓷材料导热系数(热导率)的棒轴法和激光闪烁法。本标准规定的棒轴法适用于测量氧化铍陶瓷温度在40 ℃~150 ℃范围内的热导率值。此方法也适用于在上述温度范围内测量其他的低热导率陶瓷材料或陶瓷基复合材料热导率。本标准规定的激光闪射法适用于在室温至1 400 ℃范围内测量孔隙率小于10%的氧化铍陶瓷材料的热扩散系数及其热导率。此方法也适用于在上述温度范围内的测量热扩散系数在10<上标-7> m<上标2>/s~10<上标-3> m<上标2>/s间的、完全均质的、对能量脉冲不透明的其他固体材料的热扩散系数及热导率;不适于测量非均匀或各向异性的材料。
本部分给出了光纤通信系统(OFCS)的安全运行、维护要求和具体指南。在OFCS中,光功率可以达到发射设备限制以外或距光源很远的距离处。本部分规定了OFCS中的光可达位置的危险等级的评估,替代了依据GB 7247.1中激光产品的分类。本部分适用于完整安装的端到端OFCS,包括其能够产生或放大光辐射的部件和组件。那些仅面向OEM供应商销售的,用于集成到完整安装的端到端OFCS中的独立部件和组件不必按照本部分进行评估,因为终的OFCS本身须按照本部分进行评估。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传输激光功率为主的光纤系统,例如在材料加工或医疗领域的应用等。除了由激光辐射造成的危害外,OFCS也可能引起其他危害,如火灾。本部分不涉及OFCS在易爆环境中的爆炸或火灾等安全事项。本部分中提及的“激光”包括发光二极管(LED)和光放大器。本部分的目的是:——保护人员免受由OFCS引起的光辐射危害;——对制造商、安装方、检修方和运营商提出要求,需制定工作步骤和提供相关信息,以便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通过使用符号、标牌和指示,确保对人员提供充分的警示,以防止OFCS潜在的危害。更详细的必要性参见附录A。OFCS的安全依赖于组成系统的设备特性。因此可能需要在产品上标明安全的相关信息或将此类信息包括在使用说明书中。根据潜在的危险等级的要求,OFCS的安全措施和运行责任由安装方或终用户/运营商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本部分将安装和检修操作期间遵守安全指示的责任赋予相应的安装方和检修方,而运行和维护的职责在终用户或运营商。本部分的用户可能属于上述制造商、安装方、终用户或运营商范围中的一方或多方。
《激光产品的安全》的本部分为激光产品的制造商及其代理商确认产品的每一项新设计或改进是否符合GB 7247.1—2012要求给出了通用指南。本部分涉及了GB 7247.1—2012的有关条款,与GB 7247.1—2012结合使用,不代替GB 7247.1—2012。本部分适用于GB 7247.1—2012所述的激光产品。本部分的清单格式仅用作指南。鼓励制造商与检查者制定自己的文件,略去那些与产品检查无关的问题和条款,并且在适当的位置标明这类条款的编号,例如:“条款4.3.2:省略——不适用”。制造商保证检查者是能胜任激光产品的检验与分类的人员。
《激光产品的安全》的本部分为制造商、检测机构、安全人员及其他人士提供了进行辐射测量或分析的实用指导,是依据GB 7247.1-2012建立的激光能量发射水平的测量和分析方法。本部分所述的测量程序旨在作为激光产品的分类指南。如果其他程序更好或者更适合也可以接受。本部分为计算可达发射极限(AELs)和大允许照射量(MPEs)提供了信息,由于计算这些限值的某些参数还依赖于其他测量值。本部分适用于激光器,包括扩展光源和激光器阵列。本部分的使用者宜注意,相对更严格的方法,本部分中对扩展光源观察条件的程序可能产生更保守的结果。
本标准给出了激光产品的安全使用佳指南,涉及所有由受激发射过程而产生光辐射的装置、组件或系统(不包括发光二极管LEDs)。本标准能够帮助相关人员识别危险、评估风险,适用于与激光安全有关的工作和负有安全职责的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对激光设备和设施电气部分的安全要求及有关试验方法,给出了基本的电气安全预防措施的指南。本标准适用于符合本文所规定的激光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要求及有关试验方法,目的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设备使用者提供可靠的防护:a) 直接和间接的接触;b) 过高温度作用(着火危险);c) 炸裂和内爆;d)有毒的或有腐蚀性的物质的作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激光设备和设施中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无触电危险的电气部分的直接和间接触及防护;也不适用于含有激光器部件的整个设备(例如医疗设备、办公机器及在危险环境里使用的设备)。这些设备应遵照其他的电气安全标准。但是,如果激光器从设备中拆出仍可工作,该拆出的激光器应遵从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处在研制或设计中的激光设备和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激光设备所产生的激光辐射的使用;也不说明辐射防护措施。但当激光辐射防护装置与电气设备相连时,则应根据本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来估计其电气安全性。
本标准规定了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全长不大于2m的各种规格全封离内脏式连续波二氧化碳激光器的医用激光治疗机(以下简称治疗机)。治疗机主要用于人体组织的汽化、碳化、凝固和照射,以达到治疗的目的。 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射频激励及波导激光器的激光治疗机。
本标准规定了氦氖激光治疗机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抽样以及标志、标签、包装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输出激光波长为632.8nm的连续波氦氖激光器的治疗机。氦氖激光治疗机(以下简称治疗机)主要用于人体的照射治疗。对于具有介入人体器件的治疗机,除应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应同时执行专用标准的规定;带有输出激光调制功能的治疗机,制造厂应增加其调制功能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尺寸和结构的光纤光缆用整套连接器和各个单独器件(例如转接器、插头、插座)。其中包括: ——整套连接器的要求; ——质量评定程序; ——整套连接器和各个单独器件(例如转接器、插头和插座)的测量和试验程序。
本标准给出光电倍增管相关术语,规定了光电参数的测试、其他特性的检查和试验以及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分立倍增极的光电倍增管的产品试验和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纤维光学领域中采用的具有下列特性的纤维光学隔离器门类: --为非互易性光器件; --为无源器件,不含有光电或其他变换元件; --具有定向传输光信号的两个端口,端口通常为光纤连接器或光窗口; --为波长敏感性器件。 本标准旨在对下列内容确立统一要求: --光学、机械和环境特性或性能参数; --分类; --质量评定程序; --试验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光学基本术语,几何光学、物理光学、像质评定、光学零部件及工艺、光学仪器名称、光学测量及产品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术语共1028条。 本标准适用于光学仪器标准制定、技术文件编制、教材和书刊编写及文献翻译等。
本标准规定了仪器仪表用机械元件、弹性元件、敏感元件、机电元件、仪表电机、仪器光源及显示器件七类产品的名称、性能特性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仪表元器件的生产、使用、科研和教学等方面,作为统一技术用语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常用的基本术语以及电化学式分析仪器、光学式分析仪器、热学式分析仪器、质谱仪器、波谱仪器、色谱仪器、能谱和射线分析仪器、物性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及其辅助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况下,可省略的词;圆括号()内的字除说明外,为前者的同义语。
本部分需与GB 14196.1-2008一起使用。GB 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卤钨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它包括直接代替传统钨丝灯的卤钨灯和GB 14196.1-2008的规定的新型卤钨灯,本部分中规定的这些卤钨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应与GB 14196.1-2008的规定结合使用。这些卤钨灯有如下特性:-额定功率为250W以下(包括250W);-额定电压处于50V~250V之间(包括50V,250V);-灯头为:B15d,B22d,E12,E14,E17,E26,E26d,E25/50×39,E27或E27/51×39。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灯是屏蔽的,不需要用特殊符号进行标记。由于它们直接替代传统钨丝灯,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灯具标记。
GB 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额定电压在250V以下用于以下用途的单端和双端卤钨灯的安全要求:投影(包括电影放映和静止投影);摄影(包括摄影棚);泛光照明;特殊用途照明;一般用途照明;舞台照明。本部分不适用于GB 14196.2中所规定的,用于替代传统钨丝灯的普通照明用单端卤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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