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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重、磁、电、地震、测井、放射性各种物探方法的数据采集、物性参数、方法手段、仪器设备、资料数据解释及成果图件等地球物理勘查方面的数据分类和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是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和测量方法及性能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没有制定电磁兼容性能专项标准的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作为在电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评估依据。 如果某类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有专项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族标准,则这些标准在使用上优先于本标准。
GB/T 1762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气、电子设备的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要求,规定了试验等级和必要的试验程序。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电气、电子设备受到射频电磁场辐射时的抗扰度评定依据。在本部分中给出的试验方法描述了评估设备或系统抵抗一定环境的抗扰度的符合性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防止所有发射源的射频电磁场的抗扰度试验。特别关注对防止数字无线电话和其他射频发射装置的射频辐射。本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试验方法。不可使用其他试验方法替代来声称符合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电信网络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给出了相应的试验要求和性能判据。电信网络设备包含使用在电信中心和非电信中心的网络设备。电信网络设备的类型和涉及的范围见引言相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电信网络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光放大器、含RF收发功能的无线设备,以及仅用于电视、声音信号线缆分布系统中的设备。
GB/T 19484的本部分规定了 800 MHz和2 GH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的用户设备(UE)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包括测量方法、限值、性能判据等。本部分适用于发送和接收语音和/或数据的CDMA、CDMA1X、cdma2000和cdma2000 HRPD用户端设备,包括便携和车载使用的用户设备,以及由交流电源供电且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用户设备等。
GB/T 22450的本部分规定了发送和接收语音和/或数据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GSM 900MHz和DCS 1800MHz数字蜂窝通信系统的移动台(MS)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测量方法、频率范围、限值和性能判据。本部分适用于便携和车载使用的移动台,也适用于那些由交流电源供电且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移动台,同时适用于各类GSM900MHz和DCS1800MHz数字蜂窝通信系统的数据终端。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通信设备及其关联的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各类的无线通信设备。对于不适合在实验室环境下测试的特定产品(如大功率无线电发信机),可对其进行现场测试。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适用的现场试验标准和方法,那么用于评估受试设备EUT测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应与本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本标准规定了符合GB 20600-2006的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对于能够确保同样测量不确定度的任何等效测量方法也可以采用,有争议时,应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适用于100W(含)以上功率等级的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的设计、生产、验收、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900/1 800 MHz 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800 MHz/2 GHz cdma2000/cdma2000 HRPD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和2 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塔顶放大器的技术指标、操作维护、环境试验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900/1 800 MHz 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800 MHz/2 GHz cdma2000/cdma2000 HRPD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和2 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中的双向塔顶放大器和单向塔顶放大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能耗的术语及定义、建筑能耗按用途分类和指标形式、建筑能耗中冷/热量折算为电力或/和化石能源、建筑能耗中电力和化石能源统一折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能耗的数据采集、能耗计量、数据统计、信息发布、能耗分析和能耗评估等。
本标准规定了25 MHz~1 000 MHz频率范围内,满足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的专用数字对讲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专用数字对讲基站/转发台、移动台(车、船载台)、手持台等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在我国边境(界)地区对相关地面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特性及使用情况开展定量测试的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VHF/UHF(30 MHz~3 000 MHz)频段的地面无线电业务。根据测试任务需要,可扩展至中、短波(30 MHz以下)等更低或微波(3 000 MHz以上)等更高的频段。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摄影测量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的设计。
1.0.1为规范电子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实现术语标准化,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程建设的规划、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工程服务以及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1.0.3电子工程建设文件、图纸、科技文献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现代化矿井在地质勘查、开拓与开采、生产系统、灾害防治系统、矿井信息化与自动化、生态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7个方面的核心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
本规程适用于对建筑或建筑群的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的功能、性能和安装质量的终检测。本规程亦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和自检。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的构成及功能、系统的总体要求、抽取水样单元、水样分配单元、水质水量检测单元、数据采集存储与传输单元、系统管理单元、系统辅助单元、系统运行环境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等。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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