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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载货汽车新产品设计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试验项目、试验程序及试验报告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变型车的可靠性行驶里程和性能试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总质量为1.8t以上的载货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本标准对ISO3833定义的道路车辆(不包括首次制造的道路车辆)的质量规定了术语和代码。道路车辆可以是完整的车辆,也可以不是。代码用于车辆数据资料交流和电子化处理。 本标准不包括下列车辆: --不作客运和(或)货运之用而专门设计的车辆; --ISO6726所包容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ISO7237所包容的旅居挂车。 本标准对测量方法、采用的计量单位及误差等未做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挂车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条件、安全要求、验收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手扶拖拉机和轮式拖拉机牵引的0.5 t~9 t农用挂车(以下简称挂车)。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3、L4、L5、M、N类机动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雾灯。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5359的本部分界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有关的一般原则和术语。本部分准适用于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质量术语的一般原则及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
本标准界定了汽车技术状况、汽车检测、汽车诊断和汽车维修等方面专用的或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及相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稳定性蛇行试验方法、转向瞬态响应试验方法(转向盘转角阶跃输入、转向盘转角脉冲输入)、转向回正性能试验方法、转向轻便性试验方法、稳态回转试验方法、转向盘中心区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汽车操纵稳定性蛇行试验方法、转向瞬态响应试验方法(转向盘转角阶跃输入、转向盘转角脉冲输入)、转向回正性能试验方法、转向轻便性试验方法适用于M类、N类、G类车辆,稳态回转试验方法适用于二轴的M类、N类、G类车辆,转向盘中心区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适用于M<下标1>、N<下标1>类车辆,其他类型汽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轮胎工业用一般术语、轮胎分类、轮胎部位部件、轮胎胎面花纹、轮辋、轮胎尺寸、轮胎性能及其测试、轮胎标志、轮胎外观缺陷、轮胎使用、轮胎翻新与修补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农业轮胎、工业车辆轮胎、摩托车轮胎、力车轮胎、航空轮胎。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消防车。
本标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动机和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常用名词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工矿企业专用铁路行车组织的生产管理、设计、科研、教学、出版等。
本标准规定了高空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大作业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业车(以下简称作业车)。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其他工业车辆;--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剪叉式起升托盘搬运车。本部分亦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本部分涉及有关机械在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误用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危险的附加要求:a)气候条件;b)在恶劣条件下操作(如冰冻、高温、腐蚀、强磁场等极端环境条件);c)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性);d)搬运可能会导致危险状态的货物(如熔融金属、酸/碱、辐射性物质、特别是易碎物品);e)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f)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直接与食物接触;h)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坚硬路面上操作;i)使用皮带的起升装置;j)人员起升;k) 车辆的倾覆力矩大于40 000 N · m;l)以外接动力(电动、气动)驱动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车辆;m)罐车(通用容器);n)使用机动车牵引的车辆;o)用于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医院或餐馆用小车);p)带卷扬装置的车辆;q)移动式升降台。噪声、振动和视野不属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每位成员及其手提行李和随身行李的平均计算质量,每位站立乘客所占的有效面积,每单位行李舱容积和每单位车顶行李架面积允许装载行李质量,以及乘员人数和客车装载行李质量及客车大设计装载质量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M<下标3>类客车,其他类型的车辆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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