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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给水、锅水、蒸汽回水以及补给水的水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 MPa,且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铝材制造的锅炉。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燃油、燃气和电加热生活锅炉的出厂热效率及生活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以煤、油、气为燃料或电能加热,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生活锅炉。 a)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 b) 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c) 常压热水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及不以水为介质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锅炉经济运行的定义、基本要求、运行分级、技术指标、监测方法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热风炉、余热锅炉及电加热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相变加热炉的术语、定义、参数系列和型号编制方法,以及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安全附件等方面有关安全和性能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相变换热方式工作的石油工业用间接加热炉,即真空相变加热炉、微压相变加热炉和压力相变加热炉,以下简称加热炉。
GB 25115的本部分和第一部分给出了服装和洗涤机械行业中使用的整烫机和粘合机的重要危险。本部分适用于下列产品:夹压式整烫机;柜式整烫机;抽拉式整烫机;旋转式和其他有多种下模头的整烫机。本部分用以指导设计者如何对危险作出危险性评价以及选择措施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级别。本标准不适用于辅助设备,如蒸汽锅炉、蒸汽阀和供给管道、通风系统、送料和卸料系统、以及向空气中的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带辅助能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储水箱容积大于0.6m3)的术语、系统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单个储水箱有效容积大于0.6m3的带辅助能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热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余热锅炉的参数范围和性能要求,以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试验、验收和质量责任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新型干法回转式水泥窑烟气余热,无补燃型烟道式余热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碱回收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碱回收工艺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制浆废液、石油化工废液、生物化工废液等含碱废液为燃料的锅炉。以其他废液废气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锅炉[含按照锅炉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等,与锅炉相连的动力管道可以参照锅炉范围内管道要求与锅炉一并进行定期检验。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锅炉,其他锅炉可参照执行:a)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等于3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承压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或等于5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8 MPa的锅炉除外);b)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 MPa,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95 ℃的锅炉除外);c)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1000m³及以上高炉鼓风机站、100t-300t转炉余热锅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挤压钢管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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