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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场地的术语、分类、要求、测试方法与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计算机场地。
本标准规定了真空技术方面的一般术语、真空泵及有关术语、真空计术语、真空系统及有关术语、检漏及有关术语、真空镀膜技术术语、真空干燥和冷冻干燥术语、表面分析技术术语和真空冶金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技术方面的技术文件、标准、书籍和手册等有关资料的编写。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测量或直接探测发射a和/或β核素的表面污染测量仪和监测仪,其至少包括: —探测装置(包括计数管、闪烁探测器或半导体探测器等),它可以固定连接或由软电缆连接,或者组成一单独的装置; —测量装置 一些测量仪和监测仪由探测装置和测量装置组成,在能将探测装置与仪器分开的情况下,可单独使用探测装置。为了满足本标准,要求所有包括探测装置和测量装置的仪器符合本标准要求,或探测装置和测量装置分别符合本标准相关部分要求 注:对于后一种使用方式经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但是不能就此推断其他特殊仪器的组合配置也符合标准。后一种使用方式,允许用户使用不同制造厂生产的装置进行组合配置 本标准适用于: —a表面污染测量仪; —a表面污染监测仪; —β表面污染测量仪; —β表面污染监测仪; —a/β表面污染测量仪; —a/β表面污染监测仪。 后两种设备能够同时确定a和β污染,并分别显示测量结果: —a(β,a/β)表面污染测量仪:包括一个或多个辐射探测器和相关装置或基本功能单元。在检查表面污染时,用来测量a(β、a/β)表面发射率; —a(β,a/β)表面污染监测仪。 本标准也适用于那些有特殊用途的仪器和为测量特殊性质表面而设计的仪器。但标准的某些要求需根据这些仪器的特殊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如果一个仪器能实现多种功能,则仪器需满足这些不同功能的所有要求。如果仪器以一种功能为主,兼有其他功能,则仪器需满足主要功能的所有要求,并尽可能满足其他功能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测量或探测大能量小于60 keV β粒子的辐射监测仪或测量仪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定标准要求和给出一些适用方法的实例,还规定了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条件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安全、环境特性以及a、β及a/β污染测量仪和监测仪的合格证书
GB 5959的本部分规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a)热等离子体炬系统:--弧等离子体系统;--感应等离子体系统。b)使用等离子体炬系统的装置:--喷涂设备;--固态、液态和气态炉料加热和化学热处理设备。本部分规定了等离子体炬系统和使用等离子体炬系统的装置的所有部件的安全要求,包括电气设备、冷却管路、供气管路、炉子或反应器以及与炉子或反应器的使用相关的所有其他设备。对用于焊接、切割和相关工艺的等离子体炬的安全和结构要求在GB/T 15579.7-2005中规定。
GB/T 6113规定了9 kHz~18 GHz频率范围骚扰的测量方法,本部分则规定了9 kHz~30 MHz频段的传导骚扰测量方法。使用CDNE测量时,频率范围为9 kHz~300 MHz。
GB/T 7165的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验收形式;对可预计的这类监测设备,就其可能的测量范围和能力,提供了通用指南;并指出在何时和何地适合使用这类监测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情况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性能要求。 本部分限于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不适用于取样和实验室分析设备。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给出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鉴定和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核设施集中辐射连续监测系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与其他系统有关的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确定不问断电源设备(UPS)性能的方法和试验要求。适用于直流环节有电储能装置的电子间接交流变流系统。本部分涉及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基本功能是确保交流电源的连续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也可用于改善电源的质量,使其保持在预定的特性范围之内。本部分适用于功率从不足100 W到数兆瓦,能满足用户对不同负载类型、供电连续性和供电质量要求之各种型式UPS。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电子式不间断电源设备(UPS): a)输出单相或三相固定频率交流电压; b) 直流环节有储能装置,另有规定者例外; c)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 d)可为移动式、静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装的设备。本部分还包括规定了所有电力转换开关的形式,这些开关总是与UPS的输出相关,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这些开关包括断路器、旁路开关、隔离开关、负载转换开关和互连开关。它们与UPS的其他功能单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负载电力的连续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规的主配电板、整流器输入开关或直流开关(例如用于蓄电池,整流器输出或逆变器输入等的开关),也不适用于基于旋转电机的UPS。 注1:本部分考虑到市场上UPS额定值在本部分范围之内的大多数用途,都与信息技术设备相关。 按现行技术,UPS大部分的负载设备是属非线性负载,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可容忍非正弦电压,UPS输出额定值都规定 与线性和非线性负载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应予声明。 在本部分范围内,基于试验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线性负载,或由制造厂的补充说明确认。 注2:对于非正弦输出电压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荐的储能时间之外,应得到负载设备制造厂商的认可。 注3:对于输出频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运行性能标准应由制造厂商和购买者协商确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运行性能来定义完整的不间断电源设备,而不是各UPS功能单元。单独的UPS功能单元按 附录l给出的IEC标准书目的规定,就其应用而言,都不能与本部分相矛盾。
本标准规定使用差分接收器的非平衡接口电路发生器、接收器和互连导线的电气特性。
本标准根据GB/T 8566-2001《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的规定,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应编制的主要文档及其编制的内容、格式规定了基本要求。 本标准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 使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适当剪裁(可剪裁所需的文档类型,也可对规范的内容作适当剪裁)。软件文档从使用的角度大致可分为软件的用户需要的用户文档和开发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内部文档(开发文档)两类。供方应提供的文档的类型和规模,有软件的需方和供方在合同中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自动控制型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可以装载一个或者多个灭菌单元、容积大于 60 L 的大型蒸汽灭菌器 ( 以下简称灭菌器 ) 。该灭菌器主要用于医疗保健产品及其附件的灭菌。 按本标准设计和生产的灭菌器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中的环境因素的影响。环境因素参见附录 A 。 本标准未规定用于控制灭菌器制造生产的各个阶段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手动控制型的大型蒸汽灭菌器。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瓶罐制造中所涉及的与原料、工艺过程和产品相关的名词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生产工艺制造的,通常为钠钙硅玻璃制成的容器,如瓶和罐等。
本标准规定了频分多路复用(FDM)电话基带到基带的测量方法。它是本系列标准GB11299.4“基带测量”的补充,该节内容对电话和电视都适用,如群时延和振幅/频率特性。下述所有的测量,可以在通过测试转发器建立的、包括收发链路在内的传输环路上进行,也可以在中频自环上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地球站分类、天线特性、宽带射频特性及地球站其他基本性能要求,还规定了各种调制方式的传输性能和主要参数。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业务(4/6GHz频段)的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不仅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也适用于租用通信卫星转发器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前者简称为“国内卫星系统”,后者简称为“租星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规定工作在一类、二类和三类标准地不站的中速数据(IDR)数字载波通道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中速数据数学载波通道工作的信息速率、报头速率、传输速率、编码方式、调制方式、工程勤务电路和维护告警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业务(4/6GHz频段)的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不仅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组成的国内卫星系统,敢适用于租用卫星转发器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前者称为“国内卫星系统”,后者简称为“租星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公用通信网,也可用于专用通信网。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适用于电话业务非电话业务。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的术语和定义、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试验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通过动态称量方式确定铁路货车质量的轨道衡(包括轴称量、转向架称量和整车称量)。其他轨距、称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的轨道衡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断轨自动轨道衡、轨垫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以及钢轨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声音和电视广播发射设备系统与监控设备之间用专用连接线方式连接时的接口特性和要求。 本标准只适用于声音和电视广播发射设备系统。不是发射设备系统本身的那些部分,例如,防盗或机房烟雾报警、塔灯等不属本标准考虑范围。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下标2>、M<下标3>及N类机动车辆和O类挂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车辆:--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的车辆;--不能与设计车速超过25 km/h的机动车辆挂接的挂车。
GB/T 12726的本部分给出了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和流体(气态或液体)放射性水平监测设备的一般要求,包括设计原则和性能准则。本部分仅适用于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给出轻水反应堆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验收方法的实例。本部分规定了这类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鉴定和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核设施集中辐射连续监测系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与该系统有关的其他标准的要求。样品的取样和实验室分析是排出流监测总大纲的一部分,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