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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工业井工开采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咨询和各阶段设计中的井下煤炭运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不适用于人行及非机动车的专用地下道路。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常导电磁悬浮技术实现悬浮导向,通过直线感应电机实现牵引和电制动,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新建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移动通信网警用自动级(模拟集群)通信系统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警用350 MHz集群通信工程。对于改建、扩建工程及其他频段的专用超短波通信工程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数字集群(PDT)通信系统的技术特性、系统构成和功能要求、工作频段、地址与识别码、网络管理、信道设备基本性能指标、交流供电系统、信息安全和保密、环境和电磁兼容、可靠性等总体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警用数字集群(PDT)通信系统的总体规划、网络设计、设备开发、生产、工程建设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有轨电车试运营的基础条件、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运营组织、交通组织与衔接,以及应急与演练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有轨电车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的基本要求,以及设备设施、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应急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检修施工组织、信号显示、行车作业标准和标准用语。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独立路权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线路的行车组织工作。现代有轨电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所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包括移动通信业务、基本技术、移动通信系统及各类移动通信设备涉及的术语及定义等。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通信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系统采用地球同步通信卫星为主传输信道的应急通信移动站及固定站的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GSM技术的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的业务功能、系统结构、接口与信令、业务实现、频段与信道配置、编号、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安全要求、同步、网络管理与计费等总体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基于GSM技术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车机联控作业的管理、设备、作业人员、信息、作业程序及用语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的设备构成及结构要求、设备功能、性能要求、接口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不同类型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CIR产品设计、制造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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