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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直接液化制混合芳烃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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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煤直接液化制混合芳烃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炭经直接液化工艺制取的混合芳烃。煤直接液化制混合芳烃可用作芳烃抽提原料及其他化工原料。
本标准规定了将环境因素引入实验室仪器及设备产品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低温恒温循环装置、低温恒温槽、高温恒温循环装置、高温恒温槽、生物人工气候箱、气候环境试验箱、生化培养箱、干燥箱、工业分析仪、实验室离心机、盐槽、振荡器、氧弹式热量计和天平的环境意识设计特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仪器及设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环境意识设计。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工程技术的基本术语,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及相关领域。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和常压、低压、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及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中间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储罐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不适用于液化烃和液氨的低温常压储罐区、液化天然气储罐区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 31570、GB 31571和GB 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对石油化工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石油化工企业)。用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也可作为相关方评价石油化工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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