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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技术要求,是设计、制造和验收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产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便携式炸药探测设备、毒气探测系统、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易燃液体检测系统、X光安检设备和实体防护等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GB/T 32588的本部分规定了系统性安全要求,适用于在专用线路运营的采用无人驾驶或无人干预的自牵引列车的各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配备司乘人员时,相应工作人员根据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负责部分或全部列车运营功能(见表1阴影部分和3.1关于自动化等级的定义)。本部分提出了不设司乘人员时必要的安全要求(见表1)。本部分要求仅适用于第5章定义的系统、3.1.4定义的无人驾驶(DTO)模式和3.1.20定义的无人干预(UTO)模式(见表1阴影部分)。本部分没有专门探究安全防护事项,但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均适用于轨道交通系统安全防护。本部分实施仅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职责、交通系统所在地主要法律法规的补充(见GB/T 21562-2008)。本部分的实施应考虑下列因素:--文化、法规、规范涉及的社会风险的容忍度;--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或独立评估方对特定应用提出的特殊或不同要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安全运营”职责。除非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否则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系统:--在特定环境(例如机场、商业中心、休闲场所)内运营的乘客自动运输系统(APM);--固定场所内乘客乘降的娱乐车辆和过山车;--乡村环境条件的城际或干线铁路上运行的列车;--缆车系统;--配备光学传感器、电磁传感器或类似的设备/系统的电子导向类车辆系统。本部分不考虑建造、安装、调整、拆除系统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对本部分生效前已存在的DTO或UTO(见3.2)系统,本部分无约束力。既有系统升级到DTO或UTO可能的风险不在本部分约束范围内,但本部分推荐的风险对策可由安全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采用。既有DTO或UTO系统的扩建或调整所引起的改变,只有被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改变,才采用本部分进行约束,但宜注意既有系统未改变部分随系统变动也可能新增风险。
GB/T 32590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UGTMS)的基本概念、系统定义、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总体要求,车道、场站、运营车辆、智能系统、交通工程设施、运营设备等方面的建设要求,以及运营组织调度与服务、运营安全管理、车道管理、场站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智能系统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站及区间安全疏散的总体要求、土建设施及设备系统的疏散技术要求、安全疏散的运营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钢轮钢轨系列地铁系统新建工程的安全疏散设计及已运营工程的疏散安全管理,轻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城际铁路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本标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 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工程技术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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