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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Ex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设备,包括由本文件所列补充文件规定的设备,作为这些设备用于爆炸性环境时的通用要求。可假定Ex设备能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与环境爆炸特性有关)运行:——温度:-20 ℃~+60 ℃;——压力:80 kPa~110 kPa;——空气中正常氧含量:通常为21%(体积分数)。本文件及其他补充标准规定了在超出标准温度范围外运行的Ex设备的附加试验要求,对在超出标准压力范围和标准氧含量下运行的Ex设备,可要求进一步附加考虑和试验。这样的附加试验对于依靠熄灭火焰(例如隔爆外壳“d”,GB/T 3836.2)或限制能量(本质安全型“i”,GB/T 3836.4)的防爆型式,可能特别相关。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GB/T 3836没有规定其他的安全要求。本文件不涉及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粉尘自燃、明火和热气体/液体等点燃源。本文件由下列文件补充或修改:——GB/T 3836.2: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T 3836.3: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T 3836.4: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T 3836.5:爆炸性环境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GB/T 3836.6:爆炸性环境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护的设备;——GB/T 3836.7:爆炸性环境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GB/T 3836.8:爆炸性环境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GB/T 3836.9:爆炸性环境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GB/T 3836.17:爆炸性环境 第17部分:由正压房间“p”和人工通风房间“v”人保护的设备;——GB/T 3836.18: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GB 3836.20: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GB/T 3836.22:爆炸性环境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GB/T 3836.24:爆炸性环境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GB/T 3836.25:爆炸性环境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艺流体与电气系统之间的工艺密封要求;——GB/T 3836.28:爆炸性环境 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基本方法和要求;——GB/T 3836.31:爆炸性环境 第31部分: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设备;——GB/T 3836.32:爆炸性环境 第32部分: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本质安全系统;——GB/T 20936.1: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GB/T 20936.4: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开放路径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GB/T 19518.1:爆炸性环境 电阻式伴热器 第1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GB/T 7957:瓦斯环境用矿灯结构、性能和防爆试验通用要求。本文件,连同上述提及的附加文件,不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发爆器、发爆器试验仪和点火电路试验仪。
本文件规定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的专用要求,也规定了包含有限制可燃性物质释放的正压外壳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拟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使用的采用正压外壳“p”保护的电气设备。本文件不适用于:——内置系统可能释放如下物质的正压外壳:· 含氧量超过正常值的空气;或· 氧气与惰性气体混合,其中氧气比例超过21%。——正压房间或分析室,见GB/T 3836.17。——使用在存在爆炸物或烟花的环境中的正压外壳。——使用在存在气体/蒸气和可燃性粉尘杂混物的环境中的正压外壳。——使用在存在自身含有氧化剂的爆炸物或推进剂等自燃物质的环境中的正压外壳。——内部有可燃性粉尘释放源的正压外壳。本文件是对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当本文件的要求与GB/T 3836.1的要求有冲突时,本文件的要求优先。
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由浇封型“m”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专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1 kV的浇封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浇封部件及浇封Ex元件(以下统称“m”设备)。在爆炸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可能同时出现的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宜要求附加保护措施。本文件不适用于不需要大气中的氧气就会燃烧的火炸药粉尘,也不适用于自燃物质。本文件不考虑粉尘中释放的可燃性气体或有毒气体形成的危险。本文件是对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当本文件的要求与GB/T 3836.1的要求有冲突时,本文件的要求优先。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当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或两个互相独立的故障时,保证电气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水平。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跨越两个区域之间对保护级别有不同要求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要求较低保护级别场所的设备,但这些设备与Ga级保护级别的设备在电气上有连接(关联设备)。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 kPa~110 kPa、环境温度-20 ℃~+60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由特殊型“s”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评定和试验的具体方法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标准现有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采用一种或多种现有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其设计和结构不完全符合其标准;——使用范围超出现有防爆型式标准范围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有相应GB/T 3836专用设备标准的设备,但下列情况除外:——能明确表明符合现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为了达到等效的设备保护级别,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对特殊型“s”的要求适用于GB 3836.1规定的Ⅰ类、Ⅱ类和Ⅲ类,保护级别为Ma、Mb、Ga、Gb、Gc、Da、Db和Dc的设备。一些具体的评定和试验指南在本部分附录中给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本文件规定了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Ex设备和Ex元件的设计、结构和试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用外壳保护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本文件不适用于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火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本文件不适用于甲烷和/或可燃性煤尘引起危险的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装置用Ex设备或Ex元件。本文件未考虑由粉尘挥发出来的可燃性或毒性气体引起的危险。本文件是对GB/T 3836.1的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当本文件的要求与GB/T 3836.1的要求有冲突时,本文件的要求优先。
本文件规定了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的场所识别和场所分类,以便对出现在这些场所的点燃源进行适当的评定。在本文件中,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和可燃性粉尘层区别对待。第4章描述了爆炸性粉尘云的场所分类,而粉尘层则作为可能的释放源之一。第7章对粉尘层的点燃危险进行了描述。本文件采取以工厂清理防止粉尘层积聚为基础的有效现场清理。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现场清理,场所分类将包括粉尘层可能形成的爆炸性粉尘云。对可燃性纤维或可燃性飞絮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也可遵循本文件的原则。本文件适用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或可燃性粉尘层的存在而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见注1)。本文件不适用于:——煤矿井下场所;——不需大气中的氧燃烧的自燃物质,如发火物质、推进剂、烟火、弹药、过氧化物、氧化剂、水反应性元素或化合物,或其他类似材料;——超出本文件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随粉尘喷出的有毒气体引起的危险。本文件不适用于由于存在可燃性气体或蒸气而可能产生危险的场所,但该原则可用于评估杂混物(另见GB 3836.14)。本文件未考虑继火灾或爆炸之后的损害而产生的影响。
本部分适用于电力变流器中至少有一部分是自换相型的所有类型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例如:交流变流器,间接直流变流器,直接直流变流器。 GB/T 3859.1中的要求,只要不与本部分相矛盾,也同样适用于自换相变流器。对于某些特殊应用,如不间断电源设备(UPS),交、直流调速传动和电气牵引设备,可使用另外的标准。 注:试验限制可适用于特殊应用,如大功率无功变流器。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由电机驱动的工业和商业用真空吸尘器的安全,这些器具包括带有或不带附件的湿式、干式或湿干兼有的便携式器具和驻立式器具。例如从工作台和机器上抽吸的灰尘或类似污物。其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收集有危险的灰尘器具,有危险的灰尘包括石棉,或附加要求使用的液体。本部分也适用于除电动机以外其他驱动形式的器具,但必须考虑其作用。对于电池供电的器具应参考IEC 60355-2-72.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报废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GB/T 20776中确定的桥架型起重机。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安全卫生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及使用。桥梁、建筑物、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亦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需要限制外表面温度灯具的要求,灯具的使用场所没有爆炸的危险性,但灯具上有可燃性粉尘堆积的危险性。灯具使用光源的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的内容不涉及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和爆炸性粉尘环境下使用的灯具。 可能被可燃性粉尘覆盖的灯具的特殊温度限值适用于诸如处理或储藏纺织材料的场所,以及诸如颜料粉、木屑、谷物碎末、面粉和纺织碎屑等可能大量堆积的地方,但这些地方不存在爆炸的危险性。
本标准规定了粮油能用技术、设备中有关清理、机械输送、通风除尘与气力输送、称量、喂配料设备、包装设备、四散技术、检测控制设备和管道、管件与闸门的名词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行业生产、科研、教学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安全总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粉尘爆炸的控制、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理、设备设施检修和个体防护。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生产加工、存储、设备运行与维护。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烟花爆竹、火炸药和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
本标准给出了在出现可燃粉尘和杂混物的场所进行爆炸泄压设计的基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粉尘。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毒性和腐蚀性的粉尘、火炸药或含能材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受到爆轰灾害的设备。本标准的爆炸泄压技术仅在它不严重危害周围环境 , 不导致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受到伤害的条件下才允许使用。如果通过实际试验证明 ,可保证获得与本标准相同的安全水平 , 则所采用的方法和计算的泄压面积允许偏离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设计及其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维修和管理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设计及其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管理,也适用于粉末静电喷涂工程的验收。静电流化床法、流化床法及其流化涂装法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铝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铝镁粉加工厂(车间)的设计、施工、生产、维修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油脂浸出车间和粮食干燥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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