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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定义了用于塑料工业中的术语。当术语有一个或多个同义词时,同义术语跟随在优选的术语之后。进而以正确的字母排序详细地列出同义词。不赞成的术语用“不赞成”指明。可能找不出定义或没有指明定义时,在其术语后面利用一个符号→。缩略符号“cf.”(参见)指明使用者可以参见其他术语(不是同义词)、定义或以下述的符号对该术语所含信息进行注解。
本标准规定了印制电路技术的常用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印制电路用基材、印制电路设计与制造、检测与印制板装联及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增强塑料即聚合物基纤维复合材料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修订标准,编写书刊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GB/T 19314的本部分适用于建造按ISO 8666其艇体长度(L<下标H>)不大于24m小艇所用的热固性树脂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本部分对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和树脂基体以及由此制成的层合板的材料性能,规定了低要求。 只要其他材料满足基准层合板的低要求和性能,本部分也可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玻璃纤维纱和玻璃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中碱或无碱玻璃球生产企业和以池窑法或坩埚法生产E玻璃、ECR玻璃和中碱玻璃纤维生产企业的能耗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高强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等特种玻璃纤维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用复合材料管道及管件(以下简称管道及管件)的术语及定义、原材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以不饱和聚酯树脂或乙烯基树脂为基体,低压接触成型或纤维缠绕成型的玻璃钢管道和管件。压力等级不大于2.5 MPa,设计温度不大于150℃(当设计温度超过110℃时,应适当提高设计安全系数,安全系数可由供需双方商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环氧树脂、酚醛树脂或呋喃树脂制作的玻璃钢管道及管件,亦不适用于采用离心浇注成型、模塑成型或拉挤成型的玻璃钢管道及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本标准规定了潜用复合天线绝缘子的工艺准备、工艺要求及检验。本标准适用于潜用复合天线绝缘子的工艺设计、制作和检验。
本规程适用于非承重内隔墙板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3层及3层以下且建筑高度不高于11m,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的非承重民用建筑外墙板墙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小于或等于8度地区,以混凝土或砌体为基层墙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泡沫玻璃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行业常用非金属材料的分类原则、编码方法和具体的分类与代码表。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行业各企事业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手工铺敷、低压成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以下简称玻璃钢)航空制件制造工艺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用手工铺敷、低压成型(成型压力不大于1MPa)玻璃钢制件的制造及质量控制非航空制件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产品标记、原材料及工艺、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不大于40L、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的地面用铝内衬玻璃钢压力容器。该容器用以充装氧气、氮气及其他对内衬材料无腐蚀之压缩气体,使用温度范围为-60℃~60℃。
本标准规定了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以下简称高强玻璃纤维纱)的术语和定义、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缠绕法生产天然气储气瓶等压力容器的高强玻璃纤维纱,其它用途的高强玻璃纤维纱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集成型铝合金门窗的分类、规格、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集成有活动纱帘、百叶卷帘的建筑用铝合金门窗,单独百叶卷帘门窗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防火、放射线、防屏蔽等其它特殊功能的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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