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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下标2>、M<下标3>及N类机动车辆和O类挂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车辆:--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的车辆;--不能与设计车速超过25 km/h的机动车辆挂接的挂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GB/T 17780的本部分规定了纺纱准备和纺纱机械的主要危险和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本部分适用于开松、除杂、混合、洗毛、打包、梳棉、丝束的切断和牵切纺、梳理后道的纺纱准备工序以及纺纱中使用的所有机器、设备和相关装置。本部分应与GB/T 17780.1结合使用。
GB/T 17780的本部分规定了织造机械的主要危险及相关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本部分适用于织造、针织和簇绒使用的所有机器、设备和相关装置。本部分与GB/T 17780.1结合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GB/T 19518的本部分对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阻式伴热系统的应用提出了指南,危险场所0区除外。本部分对电阻式伴热器和关联的监控装置的设计、安装、维护和修理提出了建议。本部分既不包括那些靠感应加热、集肤效应或直接管线加热的装置,也不包括那些拟用于应力释放的装置。本部分的要求是对GB/T 19518.1—2017的补充。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分类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车辆。
1.1 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用途打桩的安全规范:——使用桩或其他纵向构件进行基础、连续墙或基础支护结构的施工;——桩的拔除;——施工排水桩或使用喷射法进行基础施工。桩的材料可以是木材、混凝土(预制或现场灌注)或钢材(钢管或轧制的型钢等)。此外,桩可以具有互锁的特点,使相邻的桩联成一体。1.2 本标准涉及到的与打桩设备有关的所有重大危害(参见附录A),是在以下情况产生的:——设备的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设备在施工中和停工时;——设备在施工现场桩位之间移动;——设备的存放。本标准规定了应采取的适当技术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因重大危害引起的风险。1.3 打桩设备包括:a)桩架由底盘(履带式、轮式、轨道式、浮动式、步履式、走管式)、立柱连接装置、立柱(直装式、悬挂式、摆动式)或其他导向装置(导向框架等)组成。b)沉拔桩作业装置即冲击锤、拔桩器、振动桩锤或静力压拔桩装置等。c)附件桩帽、桩盔、衬垫、送桩器、夹桩装置(或平头)、吊桩装置、桩的导向装置、隔音罩和减振/冲装置、动力站/发电机和载人升降机或平台。本标准也适用于连续墙施工设备,对连续墙施工设备的安全要求见附录C。 1.5如果桩架的底盘采用的是挖掘机或起重机的底盘,则该底盘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身的标准。如果桩架配备钻孔装置进行施工,除符合4.1的稳定性要求外,也应符合钻孔作业的其他安全标准。1.6当在有爆燃可能的环境下作业时,除了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防爆燃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防盗装置保护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和N<下标1>类汽车的防盗装置、适用于永久安装到M<下标1>类汽车以及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标1>类汽车上的车辆报警系统(VAS)、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以及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标1>类汽车(仅限于12 V电压系统的汽车)上的报警系统、适用于发动机止动装置及其M<下标1>类汽车以及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标1>类汽车(仅限于12V电压系统的汽车)上的发动机止动装置,对于其他类型的车辆以及作为附件装备在这些车辆上的装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文件界定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分类、型式、机构和部件、安全防护装置、驱动、通道及区域、车位、参数等的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适用于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及汽车专用升降机共9大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钻孔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安全要求,主要涉及了钻孔设备的重要作业安全和人类工效学。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隧道、铁路、道路、水电站和水利施工中表面和地下成孔用的钻孔设备,也包括套管。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用的钻井设备、露天和井下矿山用的钻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对于出现在其检测区的人员进行检测的保护设备的选择、安装定位、配置和试运行。本标准适用于包括了对下列标准规定产品的应用要求,GB/T 19436(所有部分)规定的各种电敏保护设备(ESPE),及GB/T 17454.1规定的压敏垫和压敏地板。其中考虑了机械设备、保护设备、环境和由14岁及以上的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的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为包括服装和鞋类、皮革制品、衬衫、袜类和针织品、内衣、手套、室内装饰和包装业、修鞋等行业的(工业、商业或试验)用途而设计的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本标准为此类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认定了存在的危险,规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不考虑此类机器在其他行业中使用和维护时可能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在干燥、管理良好、整洁的环境中加工干燥缝料的机器。对不在干燥、管 理良好、整洁的环境中使用的缝纫机、缝纫单元和缝纫系统,应有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例如,装外壳以提高防护等级(IP 代码——参见GB 4208)。 本标准旨在帮助制造商在设计机器时就考虑降低或消除本标准规定的用途和维护中所产生危险的风险。4.2~4.8列出了与重大危险和危险情况相对应的安全要求和措施。重大危险是指那些被认定且评估为需要采取措施以降低风险的危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步进移动机身类缝纫机、鞋底缝纫机和符合ISO 11111的大飞梭绣花机、属于GB 16655范围内的集成缝纫系统或符合GB 4706.74的家用缝纫机。 注:当家用缝纫机用于用途时,则有必要按本标准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例如,使用护指装置)。
GB/T 32348的本部分对电阻式伴热系统在工业和商业应用领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维修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本部分不包括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任何应用。本部分适用的电伴热系统涉及到工厂装配或现场(施工现场)安装组件,以及已经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装配和/或端接的串联和并联伴热器或表面加热器(伴热垫和伴热板)。本部分涵盖的产品由受过适当技术培训的人员安装,并且只能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特别关键的工作,例如接头和尾端的安装。安装需在有资质的电工的监督下进行,该电工应接受过电伴热系统的补充培训。本部分不包括感应、阻抗或集肤效应加热。电伴热系统可以分为不同的应用类型,在安装时和安装后的不同条件下需要满足不同的试验要求。电伴热系统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装置或应用。不同类型安装的典型应用包括但不限于:a) 管道、容器和相关设备表面加热用伴热装置,应用包括:——防冻和保温;——热水管道;——石油和化工管道;——喷洒系统。b) 户外露天场地伴热装置,应用包括:——屋顶除冰;——排水沟和下水管道除冰;——集水池与排水沟;——轨道加热。c) 具有嵌入式伴热系统的装置,应用包括:——融雪;——地暖;——防止冰胀;——地下热能存储系统;——门框。d) 导管或管道内部伴热系统的安装,应用包括:——融雪(在导管内);——冻胀防护(在导管内);——地暖(在导管内);——蓄能系统(在导管内);——饮用水管道内部伴热;——封闭排水管和阴沟。
GB/T 33521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系统运行产生的地传振动和由此引起的建筑物内地面诱导结构噪声的一般要求。本部分列出了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参数,给出了适用于不同环境状况的预测方法指南(例如,除了用于对建筑物内的室内人员和敏感设备的影响评估外,还可用于对建筑物结构损伤的风险评估)。本部分需要关注以下内容:--振源特性:发射(如列车,车轮,钢轨,轨道,轨下支承结构);--传播路径:传播(如大地条件,距离);受振建筑物:传入(如基础,建筑结构形式)。本部分涵盖了从轻轨列车到高速列车和货物列车等所有轮轨系统。本部分给出了地面线路、高架结构和隧道等轨道系统的指南。本部分不涉及轨道系统的建造和维修引起的振动,不涉及空气噪声,也不涉及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由高架结构引起的结构辐射噪声。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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