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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51的本部分提出了在信号接受区内险情视觉信号的感知准则,规定了险情视觉信号的安全与人类工效学要求、相应的物理测量以及主观视觉检验的方法,提供了信号设计指南,以便使信号可以被清楚地感觉,并与GB/T 15706.2-1995中的5.3所述的相关内容有所区别。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险情指示器: ——以文字或图形呈现信息的; ——以数据显示单元传递信息的。 本部分不适用于特定法规(例如公共灾害和公共交通等)所规定的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用容量法和库仑法测定冷轧电镀锡钢板镀锡量的原理、试样、试验溶液和材料、试验装置、试验条件和步骤、试验结果计算和试验报告。附录A给出了镀锡量的荧光X射线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冷轧电镀锡钢板的镀锡量。本标准的有效测定范围是0.5g/m<上标 2>~20g/m<上标 2>;重复性为0.1g/m<上标 2>。本标准的试验方法适用于校准其他的镀锡量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针灸针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使用说明书、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供针灸疗法使用的针灸针。
本部分规定了控制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涉及控制技术的所有科学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对与电气设备相关的构成人机界面一部分的手动操作件一般操作规则,其目的是:-通过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其安全性(如对人身、财产、环境);-便于操作者进行正常的和实时的操作。本标准规定的各种规则不仅适用于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或成套装置正常情况下操作,也适用于故障和紧急情况下的操作。本标准作为一般应用,其操作件可从单一操作件(如按钮)到由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组成的大型装置或中央过程控制站一部分的多种操作件。本标准在某一操作件的功能与其操作方向,或与其他操作件的位置之间,建立起相应关系。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本标准也可用于除手以外的人体其他部位所操纵的操作器件(如脚踏器件)。
为方便信息处理方面的交流,特制定此部分标准。本标准给出了与信息处理领域相关的概念的术语和定义,并明确了这些条目之间的关系。 为方便将此标准翻译成其他语言,给出的定义尽可能避免语言上的特殊性。 本标准定义了信息技术的基本概念。
GB/T 6113规定了9 kHz~18 GHz频率范围骚扰的测量方法,本部分则规定了9 kHz~30 MHz频段的传导骚扰测量方法。使用CDNE测量时,频率范围为9 kHz~300 MHz。
本标准规定了喷气燃料、汽油、煤油、柴油等轻质油品的安全静止电导率。 本标准规定了 MAIHAK MLA900(数字型)电导率测定仪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喷气燃料、汽油、煤油、柴油等轻质油品装入油罐、铁路槽车、汽车槽车、油轮、飞机等金属容器时的现场作业。
GB/T 7165的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验收形式;对可预计的这类监测设备,就其可能的测量范围和能力,提供了通用指南;并指出在何时和何地适合使用这类监测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情况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性能要求。 本部分限于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不适用于取样和实验室分析设备。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给出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鉴定和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核设施集中辐射连续监测系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与其他系统有关的要求。
本标准定义了局部放电的术语和有关的被测参量,规定了使用的试验回路、测量回路、通用的模拟及数字测量方法,并给出了校准方法及对校准仪器的要求、试验程序、区分局部放电和外界干扰的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电气设备、组件或系统在频率为400 Hz及以下的交流电压试验或直流电压试验时产生的局部放电测量。本标准条款可用于起草特定电气设备局部放电测量的技术条件。本标准主要涉及脉冲型(短持续时间)局部放电的电气测量,也给出了主要用于局部放电定位的非电气测量方法(参见附录G)。特定电力设备的特性诊断可由局部放电信号的数字化处理(参见附录F)以及主要用于局部放电定位的非电气测量方法(参见附录G)完成。本标准主要阐述交流电压试验时局部放电的电气测量方法,也提及了在直流电压试验时出现的特殊问题(见第4章)。本标准术语、定义、基本试验回路和程序一般也都适用于其他频率下所进行的试验,但可能要求特殊的试验方法和测量系统特性,这些要求未在本标准中考虑。附录B作为要求给出了对校准器性能试验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界定了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但不包括信号传输方面的词汇。本标准适用于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GB/T 9109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以下简称油品)动态计量的油量计算方法,定义了油品动态计量油量计算中使用的术语及符号,给出了配备不同计量器具计量方式下空气中的重量或在标准参比条件下体积的油量计算公式,并提供了油量计算所涉及的相关计量参数、修正系数及其相应的公式和数表。本部分仅适用于单相油品的动态计量。本部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油量计算。
GB/T 9813的本部分规定了台式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台式微型计算机的设计和制造。
GB/T 9813的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本部分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排出流和地表水中发射α、β或γ放射性核素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对该类设备的探测能力提供指导并指出适合该设备使用的时间和地点、本标准适用于连续监测下列液体放射性活度的设备:--在正常运行期间排放到环境中的液态排出流;--地表水、本标准不适用于在事故条件下专用的、要求有附加能力的设备、本标准只限于液态排出流或地表水中总α活度或大能量大于150 keV的总β活度或7活度的连续监测设备、本标准不涉及取样和实验室分析、本标准的目的是为连续监测水中放射性活度的设备规定一般要求并给出可接受方法的实例、对于该类设备,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安全特性、电气特性、环境特性、鉴定和合格证书、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性能要求见GB 4793.1-2007、如果制造厂希望或用户要求其设备带有适当的安全标志(例如:CE、UL标志),应符合这些安全要求和进行相应的试验、本标准适用于实现下述功能的水监测仪:--测量液体中放射性核素的体积活度或计数率(见5.1.2)及其随时间的变化;--当水中的体积活度或计数率超过限值时启动报警、附录A给出了使用放射性水监测仪的一些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导航设备的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相应设备标准中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订版第Ⅴ章第12条要求装船的所有电子导航设备,也适用于其他船舶导航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工频电场测量所使用的术语、测量仪器的基本工作原理、校准和校准检验的方法、电场强度测量程序以及辨认重要的测量误差源并给出允许的不确定度。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上已有的和(或)通用的场强仪对气体中(空间或地面)工频准均匀电场的电场强度的测量,也适用于按照本标准所描述的程序校正的其它场强仪。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中气载放射性碘监测设备的设计要求、技术特性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建筑物和设施外部距地面一至几米高度监测气载放射性碘(<上标131>I、<上标125>I)的可移动式或固定式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监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碘的设备以及对<上标129>I的监测,也不涉及设备本身以外的样品萃取与实验室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行文件、包装、运输、贮存和备件及附件。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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