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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CFR辛烷值试验机测定汽油辛烷值(马达法)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燃料马达法辛烷值的测定,不适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组分。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容积式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验收试验的术语和定义、符号、测量设备、方法和精度、试验程序、测量的不确定度、试验结果与规定值的比较及试验报告等。本标准的附录A规定了液环压缩机的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和附录D规定了批量生产的裸装压缩机和集装压缩机的简化验收试验方法。本标准附录E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集装容积式变转速压缩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的附录F和附录G分别给出了压缩机参考工况及不确定度计算方法。本标准附录H规定了一般用空气压缩机的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容积式压缩机的验收试验。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专用货车附属设备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装有电动机-压缩机和房间风机盘管的热泵(含生活用热水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3.121给出了可燃制冷剂的定义。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部分不考虑A1、3.121定义的A2或A3类以外的化学物质。 辅助加热器(仅指加热器设计为器具总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装在器具内),或其独立安装的其他装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GB 4706. 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从空调和制冷设备中回收制冷剂的器具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从空气调节器和制冷设备中将制冷剂回收和/或再生的,装有开启式或全封闭电动机一压缩机驱动的电器的安全,单相器具的大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 V。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带嵌装式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装有压缩机或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由两个单元组合成单独器具(分体系统)的电动商用制冷器具。
本标准规定了用CFR辛烷值试验机测定汽油辛烷值(研究法)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燃料研究法辛烷值的测定,不适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组分。
警告:使用本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地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橡胶制品组分及其含量的方法,包括通用试验方法、橡胶聚合物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R”系列(见GB/T 5576)的橡胶制品组分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其中许多方法可应用于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的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和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组(以下简称“压缩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及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组。本标准不适用于以R744为制冷剂的压缩机(组)及以下产品中的压缩机(组):——家用冷藏箱和家用冻结箱;——运输用及特殊用途制冷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由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的冷水(热泵)机组的主要性能参数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规定、试验方法、试验偏差、总输入功率、性能系数的评定等。本标准适用于由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的冷水(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性能试验。冷却塔一体机组、盐水机组、乙二醇机组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的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及排水系统、照明系统、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楼宇自控(BA)系统、用电计量、分析及评价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的、正在运行中的一至五星级标准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其他宾馆、饭店、招待所,新设计的相应楼宇也可参照执行。
GB/T 14099的本部分给出了采购方从成套商采购各种用途的燃气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用于联合循环系统的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要求,同时,为采购过程提供帮助和技术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设备安装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开式系统中的简单循环、联合循环和回热循环的燃气轮机。本部分不适用于推进式飞机、筑路和运输机械、农业用和工业用的牵引机械和公路车辆用的燃气轮机。本部分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利用特殊热源(如化学过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的燃气轮机。GB/T 14099的相关部分适用于闭式和半闭式的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辅助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燃气轮机辅助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和使用。其他类型的燃气轮机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应用于工业或商业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制冷量为50 kW以上的集中空调或工艺用冷水的机组,也适用于为防止因室外气温降低而引起冻结、在水中溶解化学药剂作载冷(热)的机组。以发动机(柴油机或燃气机)或透平发动机(蒸汽轮机或燃气轮机)驱动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不适用于饮用水、饮料及不以水作载冷(热)剂的工业专用的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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