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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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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常规检验、电气安全、驱动能力、电能消耗、动力蓄电池系统和车内电磁环境的检验项目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类、N类在用电动汽车,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全时四驱电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一般词汇。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总体要求,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分散式充电设施和管理与维护等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池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镍氢动力蓄电池的管理系统,其他类型动力蓄电池的管理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池管理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动乘用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其他类型动力蓄电池的管理系统及其他类型车辆的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可参照执行。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包括直流型和交流型)的安全防护和结构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标志、包装、储运以及给用户提供的说明文件的有关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可用于商业、工业及住宅等无危险的室内或户外场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适用于道路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范围内产品可用的燃料包括: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如丙烷、丁烷等)、液态醇类(甲醇、乙醇)、汽油、煤油、柴油、化学氢化物和金属(如锌和铝)。 类似燃料和除空气以外的氧化剂,如果与之相关的特殊危险通过附加措施得到控制,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不排除使用。1.1 系统边界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的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便携式燃料电池系统”)总体设计应部分或全部地将下列子系统集成为一个整体,用以实现规定的功能。具体包括: ——燃料处理系统; ——氧化剂处理系统; ——热管理系统; ——功率调节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 ——燃料电池模块; ——燃料供应系统; ——辅助电源; ——通风系统; ——水处理系统。 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框图见图1。1.2等效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不排除本部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设计和结构,只要这些设计和结构经过了试验验证,并列入了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便携式系统”)的文件之内。在选择设计和结构时,应当评估所采用的材料和工艺方法,使所选设计和结构能够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包括便携式系统本身以外的气态或液态燃料容器及其连接构件。1.3说明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所有的压力均指表压。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和储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针对检测汽油、柴油为主要燃料汽车的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检测其他动力汽车的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公共汽车的分类、整车要求,以及供电设备、驱动单元与辅助设备、车辆管理系统、车载储能装置、车载服务设施、即时充电配套设施与设备和标识等方面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动公共汽车及其配套设施与设备的配置。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的动力蓄电池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加油(加气)站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遵循的主要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不超过690 V,直流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电动车辆传导式充电设备。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加油(加气)站内配套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换电站也可参照实施。
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充电站的供电系统、充电位、监控系统、电能计量、通信系统、防护要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地面设施和车载设备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和贮运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采用无线充电方式的地面设施和车载设备的配置、订货和检验,亦适用于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改装,也适用于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的充电站和充电位设计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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