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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管法兰用垫片应力松弛的A、B两种试验方法。试验方法A适用于石棉橡胶垫片、非石棉橡胶垫片、聚四氟乙烯垫片、膨胀或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柔性石墨复合垫片等。试验方法B适用于缠绕式垫片,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具有非金属覆盖层的齿形金属、波形金属和波齿形金属垫片等。该方法也适用于试验方法A所使用的垫片,金属平垫片亦可参照该方法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管法兰用垫片垫片压缩率和回弹率的A、B两种试验方法。试验方法A适用于石棉橡胶垫片、非石棉橡胶垫片、聚四氟乙烯垫片、膨胀或改性聚四氟乙烯垫片、柔性石墨复合垫片等。试验方法B适用于缠绕式垫片,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具有非金属覆盖层的齿形金属、波形金属和波齿形金属垫片等。该方法也适用于试验方法A所使用的垫片,金属平垫片亦可参照该方法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用途汽轮机设计、材料、安装、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方面的要求。本标准还涉及到润滑油系统、仪器仪表、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特种用途汽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一般用途汽轮机,此类汽轮机适用GB/T 2857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包覆高温密封圈的标记符号和代号、主要品种和适用范围、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t本标准适用于高温高压的冶金阀门及管道静面法兰间的密封圈的制造、安装和使用,石油、化工、电力等行业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管道法兰间的密封圈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管法兰用金属包垫片的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PN为O.25 MPa~0.63 MPa的管法兰用金属包垫片。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棒水处理器的定义和术语、分类、命名和工作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温(标准大气压下)不大于99℃,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水处理器。
本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结构、制造、检验、验收以及表面处理、运输包装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标准GB/T 150.1—2011中钢制压力容器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的型式、尺寸及公差、技术条件、检验和试验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SH/T 3406《石油化工钢制管法兰》规定的公称压力PN20 (Class 150)~PN420 (Class2500)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的制造及验收。
SY/T 0511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储罐用量油孔结构、材料、组装等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常压(包括微内压)石油储罐。
本标准规定了简单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型式及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建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批量生产的容器:a)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b)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c)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m<上标3>;d)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小于或者等于1.0MPa.m<上标3>;e)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汽或上述气(汽)体的混和气体;允许介质中含有不足以改变介质特性的油等其他成分,但其闪点或燃点均应高于容器的高工作温度30℃以上、且不影响与材料的相容性;f)结构满足4.1.1的要求。下列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a)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容器;b)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c)灭火器;d)快开门式容器;e)移动式容器;f)需进行疲劳分析设计的容器;g)直接火焰加热的容器;h)真空容器;i)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界定范围容器与外部管道连接:a)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c)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d)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接管、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直接连接在容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等。直接连接在容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This European Standard specifies requirements for the design, materials, fabrication, inspection, testing and preparation for shipment of steam turbines for special-purpos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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