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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结构构件在标准受火条件下确定其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仪器仪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仪器仪表标准制订、技术文件编制、教材和书刊编写以及文献翻译等。 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词为可省略词;圆括号()内,除作说明外,为可换用的词。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本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入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需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本标准还可用于验证燃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本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 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 热效率或热耗率;c) 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程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本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本标准没有述及试验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本标准不适用于:a) 排放试验;b) 噪声试验;c) 振动试验;d) 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 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 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 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 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
本标准给出了直接测量立式圆筒形罐内静态油品质量的静压式油罐测量(HTG)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确认和校准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压力传感器一端通向大气的静压式油罐测量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在常压立式圆筒形固定顶或浮顶罐上使用的静压式油罐测量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加压罐上使用的静压式油罐测量系统。
本部分规定了简图中表达测量和控制系统装置的图形符号。 简图用图形符号的创建和使用的基本规则,见GB/T 16901.1-1997。 识别图样中用到的图形符号等记号的创建和使用的信息,以及这些符号的表示、应用规则,见GB/T 20063.1。
GB/T 21099的本部分考虑了如下因素来规定功能块(FB):a) 设备模型定义了本部分一致的设备组件;b) 用于测量、执行和处理的FB概念性规范。它包括了用于支持控制的本质特征的一般规则,以避免了阻碍创新的细节,以及避免不同工业领域化的细节。本部分仅定义了GB/T 21099.1的一个子集,而GB/T 21099.1描述了分布式系统的系统方面的总论。附录B中包含一致性声明的一致性语句仅与GB/T 21099的本部分有关。GB/T 21099.1中的要求不包括在这些一致性声明中。FB是在抽象层面完成,它允许由多种技术按唯一的方法提供共同特征的定义,也允许某些满足用户需求的补充特征定义和期望未来被实现的补充特征定义。该抽象在此被称为概念性FB规范,并由工业组织映射到特定的通信系统和它们的附加定义。GB/T 21099的本部分也是基于GB/T 19769.1抽象定义。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的解决方案,它们满足GB/T 21099的本部分要求,并且表示了概念性规范如何按一种给出的技术来实现。新的技术需要找出等效的解决方法(见图4)。GB/T 21099的本部分适用于过程控制用功能块(FB)。
本部分提供了与以下有关的信息: ——风险的基础概念、风险与安全完整性的关系,见第3章; ——允许风险的确定,见附录A; ——确定仪表安全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各种不同方法,见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 附录F。 特别是: a) 为了保护人员、公共设施或环境,使用一个或多个仪表安全功能来达到功能安全时可使用本部分; b) 在比如资产保护这类非安全应用中也可使用本部分; c) 本部分说明了定义安全功能要求和每个仪表安全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等级需要执行的典型危险和风险评估的方法; d) 本部分说明了可用来确定要求的安全完整性等级的技术/措施; e) 本部分为确立安全完整性等级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并不规定特殊应用要求的安全完整性等级; f)本部分不给出确定其他风险降低方法的要求的例子。 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说明了各种定量和定性方法,并且为了说明基础原理已对这些方法作了简化。本部分包含了这些附录以便说明这些方法的一般原理但并不提供一个的计算。 注:如打算使用这些附录中指出的那些方法,应查阅每个附录中引用的原始资料。 图1表示GB/T 21109的整体框架,并指出本部分在实现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中所起的作用。 图2给出了风险降低方法的总览。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轮发电机组现场验收试验的内容、测量方法,以及合同保证条件的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单机输出功率不大于15 MW和转轮直径不大于3.0 m的冲击式和反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含同步或异步发电机)的现场验收试验。本标准给出了以下内容:a) 小型水轮机验收试验的内容,如安全验收试验、试运行试验、性能保证试验等,及可选的空化、噪声和振动试验等试验。b) 小型水轮发电机组中的典型试验方法,并分成以下三个等级(详见表1):c) 合同中应包含的水轮发电机性能指标,以便在各试验等级下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计算和比较。供方或监理负责所进行的各项试验符合标准。本标准不涉及水轮机和各种部件的的具体结构。
本标准给出了混合式油罐测量系统(HTMS)的选型、安装、调试、校准和检验指南,通过该系统可以测量罐内储存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的液位、静态质量、计量体积和标准体积及计量密度和标准密度,以满足油品交接计量的需要。在交接计量中,采用油品的体积数或质量数由用户决定,但本标准仍包括了相关不确定度的分析及实例,目的是帮助用户正确选择HTMS的组件配置,以达到预期的计量指标。本标准适用于静止不动的立式圆筒形油罐,其储存油品的雷德蒸气压(RVP)低于103.42kPa。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罐或船舱计量。
本标准规定了载人低压舱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舱内介质为空气、高气压高度不大于10000m(26.50kPa)用于医学研究、治疗、仪器与装备高原环境试验、航空训练、低氧训练健身的单人和多人低压舱。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发电装置的功率、热耗率(热效率)等主要性能参数的试验方法。其目的是确定燃气轮机在试验条件下的热力性能级试验结果的修正。本标准适用于燃用气体或液态燃料(或在进入燃气轮机之前固态燃料转化成气体或液体燃料)的燃气轮机试验。包括带排放控制和/或功率增大设备(如流体注入和进气处理)的燃气轮机试验。它可适用于联合循环装置中的或带气体热量回收系统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正在研制中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I&C)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老化管理的原则、技术要求和建议。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核电厂。
本标准规定了试验用空气焓值法试验装置检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检验规定、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别、检验周期和制冷量、制热量的计算以及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等。本标准适用于试验用空气焓值法试验装置的检验。标准所规定的检验方法,用于检验试验用空气焓值法试验装置的温度、湿度、压力、电参数、流量、风速、转速等测量系统及喷嘴。其他类似试验装置设备的检验也可参考本标准所规定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分离膜外壳循环压力试验方法的原理、试样、试验设备、试验条件、试验设备安装、试验步骤、结果记录、试验报告和注意事项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纤维为增强体,以聚合物为基体的分离膜外壳的循环压力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化学工业用离心泵和转子泵用密封系统的技术要求并给出了推荐性意见。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危险、易燃和/或有毒场合的密封系统,为了改善设备完好率和减少向大气中的排放量以及降低寿命周期的密封成本,这些场合要求设备有更高的可靠性。本标准规定的泵密封轴径范围为20 mm~110 mm。本标准也适用于密封备件和现有设备升级的参考。本标准涵盖的密封配置按种类、型式、布置方式和定向方式进行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提供了用于制定和改写文件的框架,以提高制造、过程控制和工业设施管理中的能效。
本标准规定了试验用空气焓值法试验装置(以下简称试验装置)的工作条件、产品分类、通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和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空气调节器(机)、空气热交换器等空气侧的制冷或制热能力的试验用空气焓值法试验装置。其他类似试验装置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工程技术的基本术语,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及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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