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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规定了单个水表、复式水表、同轴水表和连接管件的选择、安装、水表的特殊要求以及新水表或修理后水表首次使用的准则,以保证水表准确稳定测量和可靠读数。本部分适用于封闭满管道中测量饮用冷水和热水体积并配有累积流量指示装置的水表。本部分既适用于基于机械原理的水表,也适用于基于电或电子原理以及基于机械原理带电子装置、用于计量饮用冷水和热水体积的水表。本部分还适用于电子辅助装置。通常电子辅助装置为选装件,但或法规可能会根据水表的使用情况确定某些辅助装置为必备件。本部分的建议适用于被定义为积算计量仪表、采用任何技术连续测定流过的水体积的水表。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头插座的标志、防触电保护、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仅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在50 V以上但不超过440 V、额定电流不超过32 A、带或不带接地触头的插头和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对于装有无螺纹端子的固定式插座,额定电流大仅限为16 A。本文件不包括暗装式安装盒的要求,只包括对插座进行试验所必要的明装式安装盒的要求。本文件还适用于装在电线组件中的插头、装在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中的插头和移动式插座、以及作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的插头与插座,在有关器具标准上另有说明者除外。本文件不适用于:——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器具耦合器;——特低电压(ELV)用插头和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与熔断体、自动开关等组合在一起的固定式插座。符合本文件要求的插头插座适合用于环境温度通常不超过+40 ℃,但是在平均24 h的期间内不超过+35 ℃,环境空气温度的下限值为-5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内置或安装在设备内的插座,其安装位置周围的环境温度不能超过35 ℃。在特殊条件的场所,如船上、车辆上和可能发生爆炸等危险场所,可能要求特殊的结构。
GB/T 2099.1-2008的本章替换为: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安全特低电压(SELV)插头插座的额定值、标志、防触电保护、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6 V~48 V(包括48 V)、直流电或交流电(50/60 Hz)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额定电流不超过16 A的插头、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和器具插座。本部分不包括暗装式安装盒的要求;只包括对插座进行试验所必须的明装式安装盒的要求。本部分也适用于与器具形成一体或安装在器具里或固定到器具上的装在电线组件中的插头和插座。另外,器具或设备用插座属于GB/T 2099.2范围。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器具耦合器;--与熔断体、自动开关等组合在一起的固定式插座。符合本部分的插头和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适合在通常不超过35 ℃,偶尔会达到40 ℃的环境温度中使用。在特殊条件的场所,如船上、车辆上及类似场所和可能发生爆炸等危险场所,可能要求特殊的结构。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与爆炸性环境相关的危险场所内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的具体要求。当设备需要符合其他环境条件要求,如防水、防腐蚀时,需要采用其他的保护方法。采用的保护方法不应对外壳的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本部分的要求仅适用于在正常或接近正常的大气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对于其他条件,可能需要附加预防措施。例如,大多数可燃性材料和通常视为不可燃的多数材料在富氧条件下可能会剧烈的燃烧。在极端温度和压力下使用的设备可能也需要其他预防措施。这些预防措施不属于本部分的内容。这些要求是对非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要求的补充。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固定式、便携式、移动式和个人式,这些设备无论是永久安装还是临时安装。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电压等级的装置。本部分不适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甲烷)环境的电气装置;——固有爆炸物质和炸药或自燃物质形成的粉尘(例如,炸药的制造和加工)环境;——医疗室;——由可燃性粉尘和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形成的异态混合物形成的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本部分不考虑粉尘中可燃性或有毒性气体泄漏产生的危险。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场所内电气装置检查和维护的通用要求以及对不同防爆型式装置的附加要求。本文件的规定适用于用户,它所包含的内容与用于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有关,该危险场所的危险可能是由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粉尘、纤维、飞絮引起的。本文件不包括:——电气装置其他基本安装和检查要求;——电气设备的验证;——防爆设备的修理和修复(见GB/T 3836.13)。本文件是对GB/T 16895.23要求的补充。存在粉尘、纤维、飞絮的情况下,现场清理的洁净程度可能对检查和维护的要求产生影响。本文件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爆炸性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或可燃性粉尘层出现引起危险的场所。本文件不适用于:——煤矿井下;——不需要大气中的氧气而燃烧的炸药粉尘;——自燃物质。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保护型式为“i”)结构和评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整体或部分拟用于I类、Ⅱ类或Ⅲ类设备场所的本质安全电气系统。本部分是对GB 3836.4—2010的补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适用于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中的电气设备。按照本部分要求设计的Ⅱ类或Ⅲ类本质安全电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规定。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当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或两个互相独立的故障时,保证电气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水平。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跨越两个区域之间对保护级别有不同要求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要求较低保护级别场所的设备,但这些设备与Ga级保护级别的设备在电气上有连接(关联设备)。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说明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光辐射设备的潜在点燃危险,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光辐射传输设备的预防措施和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种试验方法,在通过评定或光束强度测量不能保证光学限值时,验证光束在选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点燃。本部分也适用于位于爆炸性环境外部,但发射的光辐射会进入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为380 nm~10 μm的光辐射。点燃机理如下:——表面或颗粒吸收光辐射后,温度升高,在某些条件下,会达到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温度。——强光束聚焦处激光直接导致气体分解,产生等离子和冲击波,二者终成为点燃源。接近分解点的固体材料会加剧这个过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线辐射的点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辐射造成的点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剂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点燃。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大气条件下光辐射设备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本文件规定了用电子控制火花时限维持本质安全水平的Power-i设备和系统的结构、试验、安装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爆炸性环境使用的本质安全Power-i设备,以及与进入爆炸性环境的本质安全电路连接的关联设备及其之间的连接线和电缆。本文件适用于电压不大于40 V d.c.且安全系数为1.5的ⅡB、ⅡA、Ⅰ类和Ⅲ类电气设备;也适用于安全系数为1.0的ⅡC类“ic”设备和电压不大于32 V d.c.且安全系数为1.5的ⅡC类“ib”设备。本防爆型式适用于电路本身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本文件适用于利用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提供大功率电源同时维持安全水平的本质安全设备和系统。本文件也适用于位于危险场所外部或由GB/T 3836(所有部分)列出的其他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中位于爆炸性环境的电路的本质安全取决于这类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的设计和结构。位于危险场所的电路依据本文件进行评价。本文件不适用于“ia”等级电路和软件控制的电路。本文件是对GB/T 3836.1、GB/T 3836.4、GB/T 3836.15、GB/T 3836.16、GB/T 3836.18的补充和修改。
本文件规定了由成套设备制造商负责的爆炸性环境用成套设备的设计、结构、组装、试验、检查、标志、文件和评定的要求。本文件的要求适用于符合GB/T 3836(所有部分),构成成套设备和有独立防爆合格证的单个设备。这些单个设备作为构成成套设备的一部分组合在一起。也包括超出构成成套设备的单个设备防爆合格证范围方面的要求。本文件也包括对危险场所用成套设备的附加要求的评定,但不包括对非危险场所的要求。假定,除本文件的要求外,对适用于非危险场所的其他电气或机械要求的符合性将由同一机构或不同的机构进行验证。本文件不适用于:——整体符合一个或多个GB/T 3836防爆型式标准的设备;——符合GB/T 3836.17的正压房间“p”和符合IEC TR 60079-16的人工通风保护分析室,以及其他标准规定的特定防爆成套设备;——GB/T 3836.15范围内在终用户现场的安装;——危险场所分类;——固有爆炸性环境和炸药或自燃物质形成的粉尘(例如,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医疗室;——可燃性薄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装置。本文件仅用于为成套设备的初始供应提供验证。当本文件的要求与GB/T 3836.1或GB/T 3836.28的要求有冲突时,本文件的要求优先。
本文件规定了控制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试验和验证以及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执行安全功能来控制爆炸性环境中电气或非电气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本文件为设备制造商提供指导,在这些设备制造商中,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降低爆炸性环境中防爆设备的潜在点燃源成为有效点燃源的可能性。本文件也可应用于执行安全功能的元件组合。例如:——传感器;——逻辑系统;——终元件。本文件也可用于独立评定非特定防爆设备设计的安全装置。安全装置能作为达到防爆设备相对于潜在点燃源所需的设备保护级别(EPL)的一种措施。安全装置和防爆设备的组合将符合GB/T 3836(所有部分)中关于EPL的相关标准。然而,通过简单增加安全装置来提高防爆设备的EPL不在本文件的范围内。本文件不适用于:——机械控制设备,例如泄压阀、机械调速器和其他机械安全装置;——气体探测的使用;——防止形成爆炸性环境的控制设备,例如惰化系统和通风系统;——爆炸缓解。如果电气安全装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在GB/T 3836的其他部分中进行了确定,本文件可用作实现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参考。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作为受控防爆设备(EEUC)的一部分安装,也可以单独安装,并且可以位于危险场所的内部或外部。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装有电动机-压缩机和房间风机盘管的热泵(含生活用热水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3.121给出了可燃制冷剂的定义。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部分不考虑A1、3.121定义的A2或A3类以外的化学物质。 辅助加热器(仅指加热器设计为器具总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装在器具内),或其独立安装的其他装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GB/T 5169的本部分给出了将电气绝缘液体产生的着火危险降至小的导则,这些绝缘液体的使用涉及:a) 电工设备和系统;b) 人群、建筑物及其中的物品。本部分旨在供产品标委会根据IEC指南104:2010和ISO/IEC指南51:1999中规定的原则编写标准。并不适用于制造商或认证机构。产品标委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在编写标准时,凡适用之处都要使用本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有关人身和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如工件经可燃溶液浸润或喷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炉和其他类似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保护气氛或控制气氛的电热装置。本部分应与GB 5959.1配合使用。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报废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GB/T 20776中确定的桥架型起重机。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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