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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GB 5135 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沟槽式管接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沟槽式管接件。
本标准规定了离心泵(以下简称泵)的术语和定义、设计、材料、工厂检查和试验、发运准备。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应用的具有任何驱动和安装形式的单级、多级、卧式或立式结构(联轴器联接或共轴式)的泵。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GB/T 6567的本部分规定了管路系统中常用管路的图形符号。本部分适用于管路图形符号在管路系统中的表示。
本标准规定了在加速氧化条件下汽油氧化安定性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等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符合GB/T 8186要求的挤奶设备和组件的试验方法,以及测试仪器的精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设备的测试和设备运行性能的定期检查。如能取得类似结果,也可使用其他测试方法。附录A中描述的测试程序主要用于实验室测定。附录C给出了一个现场测试的程序,可减少测试工作和时间,附录D是相应的试验报告式样。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电厂汽轮机、水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用于润滑和调速的矿物涡轮机油的维护管理;调相机及给水泵等辅助设备所用的矿物涡轮机油的维护管理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电厂汽轮机、水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用于润滑和调速的矿物涡轮机油的维护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用于汽轮机润滑和调速的非矿物质的合成液体。
本标准界定了在燃气轮机领域内使用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开式循环(使用常规燃烧系统)、闭式循环、半闭式循环及联合循环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增强水泥及其制品的基本名称、基础理论、组成材料、生产工艺、专用设备、制品、性能、检验与应用技术等方面术语的定义与涵义。 本标准适用于教学、科研、设计、生产、经贸、检验、编写及翻译技术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离心泵(以下简称泵)的术语和定义、设计、材料、工厂检查和试验、发运准备、责任。本标准适用于较高要求条件下的工业用泵。本标准不适用于蓄能泵,石油、重化学和天然气工业用泵。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运输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运输车。
GB 20800的本部分规定了可燃性气体和蒸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用Ⅱ类2G级和3G级往复压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为内燃机)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内燃机可能产生的各种危害和危险。 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上标 1)>。 本部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爆炸性环境内使用的内燃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加工、制造或存放炸药的场所内使用的内燃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点燃式内燃机。
GB 20800的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I类M2级往复压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内燃机)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内燃机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和危害。 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上标 1)>。 本部分不适用于要求特殊条件的I类M1级内燃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加工、制造和储存炸药的场所中使用的内燃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点燃式内燃机。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应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本部分仅适用于Ⅱ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 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本部分的设备包括:a) 固定式探测器;b) 移动式探测器;c) 便携式探测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b) 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c)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Ⅰ类设备);d) 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e) 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f) 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g) 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轴流主通风机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海拔不超过1 000 m,输送的气体介质温度为20℃~40℃、相对湿度不超过95%(25℃时),由三相电动机驱动的煤矿地面用主要通风机(以下简称通风机)。其他矿井地面用主通风机也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产系统从设计到废弃各个阶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荐做法,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用于指导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更为详细要求的子系统标准。同时,对于子系统标准内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统设计、结构、管汇、吊装设备、颜色和标记等,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对那些应用范围有限的特种设备,如密闭在干式舱中的组合式采油树、采油树和管汇等,这里未做专门讨论,但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这类设备。
GB/T 2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过出油管(TFL)系统及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推荐做法。 本部分涉及的程序和要求适用于井下设备、水下采油树及油管挂、出油管(包括管线内设备)的液压作业。 本部分主要阐述了TFL系统在海上及水下的应用,同时它也可用于其他场合,如大斜度井和水平井。 本部分不涉及水下分离、增压、计量和井下泵送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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