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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Ex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设备,包括由本文件所列补充文件规定的设备,作为这些设备用于爆炸性环境时的通用要求。可假定Ex设备能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与环境爆炸特性有关)运行:——温度:-20 ℃~+60 ℃;——压力:80 kPa~110 kPa;——空气中正常氧含量:通常为21%(体积分数)。本文件及其他补充标准规定了在超出标准温度范围外运行的Ex设备的附加试验要求,对在超出标准压力范围和标准氧含量下运行的Ex设备,可要求进一步附加考虑和试验。这样的附加试验对于依靠熄灭火焰(例如隔爆外壳“d”,GB/T 3836.2)或限制能量(本质安全型“i”,GB/T 3836.4)的防爆型式,可能特别相关。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GB/T 3836没有规定其他的安全要求。本文件不涉及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粉尘自燃、明火和热气体/液体等点燃源。本文件由下列文件补充或修改:——GB/T 3836.2: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T 3836.3: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T 3836.4: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T 3836.5:爆炸性环境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GB/T 3836.6:爆炸性环境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护的设备;——GB/T 3836.7:爆炸性环境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GB/T 3836.8:爆炸性环境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GB/T 3836.9:爆炸性环境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GB/T 3836.17:爆炸性环境 第17部分:由正压房间“p”和人工通风房间“v”人保护的设备;——GB/T 3836.18: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GB 3836.20: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GB/T 3836.22:爆炸性环境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GB/T 3836.24:爆炸性环境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GB/T 3836.25:爆炸性环境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艺流体与电气系统之间的工艺密封要求;——GB/T 3836.28:爆炸性环境 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基本方法和要求;——GB/T 3836.31:爆炸性环境 第31部分: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设备;——GB/T 3836.32:爆炸性环境 第32部分: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本质安全系统;——GB/T 20936.1: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GB/T 20936.4: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开放路径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GB/T 19518.1:爆炸性环境 电阻式伴热器 第1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GB/T 7957:瓦斯环境用矿灯结构、性能和防爆试验通用要求。本文件,连同上述提及的附加文件,不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发爆器、发爆器试验仪和点火电路试验仪。
本标准规定了技术文件用热工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热工领域的设计、科研、生产及教学等方面的技术文件。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室内加热器的安全,单相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室内加热器,也属于本部分范围。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1-2005的该章由下述内容替换:本部分涉及单向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的安全。本部分也适用于和电扇一起提供的独立控制部分。非家用但对公众来说仍可能造成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范围内使用的器具也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家庭和家庭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T 5959的本部分规定了对管道、容器、屋顶、混凝土板进行加热和其他类似应用的工业和商业用电阻式伴热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伴热系统可包括工厂装配或现场(工地)组装的单元,以及已经按照制造商的说明组装和/或端接的串联和并联伴热电缆、伴热垫或伴热板。典型应用包括但不限于:a)管道、池槽和容器,以及包括消防水系统的防冻;b)设备的保温,包括管道、池槽和容器;c)地热存储;d)热水保温;e)表面融雪;f) 屋顶及排水沟除冰。本部分不包括在潜在的爆炸性气氛中的应用或不对其提供任何安全要求。本部分不涉及感应、阻抗或集肤效应加热。本部分规定了对伴热系统和单个电路的安装、运行和维修以及伴热系统设计方面的一般安全要求。这些安全注意事项涉及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由电的及某些非电因素造成的危害,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设备和装置。
GB/T 5959的本部分适用于以电磁力为主对液态金属作用的装置,包括:--低频液态金属电磁(感应)搅拌或输送装置;--以电磁场影响浇注过程的装置;--直接受电磁搅拌、输送或浇注装置影响的部件。应用举例:--铸造机、电弧炉、钢包等的搅拌装置;--用于排空或加注炉子、流槽或铸模的液态金属的输送;--液态金属定量输送装置,例如加注压铸机;--在连铸过程中通过电磁场影响铸锭表面或浇注流以强化结晶;--熔融容器机械缝隙的密封,例如,用于垂直镀锌线。本部分包括:--对液态金属电磁力作用装置的通用要求;--对电磁浇注设备的特殊要求(附录A);-对具有炉衬的电磁设备的特殊要求(附录B)。
本标准规定了绝热设计的基本原则、绝热层材料和主要辅助材料的性能要求及选择原则、保温计算、保冷计算、绝热结构和绝热工程的主要施工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设备和管道。不适用于船舶、核能以及工业炉窑和锅炉的内衬等有特殊要求的装置设施。施工中的临时设施、各种热工仪表系统的管道及伴热管道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GB/T 9109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交接计量站计量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方面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商品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交接计量站计量系统,非商品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交接计量站计量系统可参照使用。
GB/T 9109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体积管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和验收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以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为工作介质的在线固定安装的体积管,中心检定站体积管、移动式体积管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放射性矿产地质信息系统,也适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工作的其他有关领域。
GB 12041的本部分规定了GB 2312-19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中图形字符的48点阵黑体字型。本部分主要适用于各种电子信息产品、各种数字化产品,也可用于其他有关设备。
GB 12041的本部分规定了GB 2312-19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中图形字符的48点阵楷体字型。本部分主要适用于各种电子信息产品、各种数字化产品,也可用于其他有关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声音和电视广播发射设备系统与监控设备之间用专用连接线方式连接时的接口特性和要求。 本标准只适用于声音和电视广播发射设备系统。不是发射设备系统本身的那些部分,例如,防盗或机房烟雾报警、塔灯等不属本标准考虑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与已处理的天然气取样各方面有关的导则。除非另外说明,本标准中的所有压力均以表压给出,压力可高至15MPa。压缩天然气(CNG)压力可高至30 MPa,在确保取样系统安全前提下,可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液相或多相流体的取样。多气源混输时,需要注意在气体混合均匀后取样。本标准涉及点取样、组合取样(累积取样)和连续取样系统。本标准考虑了气流中氧、硫化氢、空气、氮、二氧化碳等组分。如果存在痕量液体,例如甘醇和压缩机油,则被视为干扰杂质,而非取样气体的一部分,应将它们除去,以保护取样及分析设备不被污染。本标准适用于交接计量系统和输配计量系统。本标准适用于那些未将取样作为一个分析步骤进行描述的情况。本标准集中描述取样系统和步骤。对于用这些系统和步骤获得的样品的分析,可用于许多方面,包括计算确定气流的发热量,鉴定气流中存在的污染物,由组成情况来判断气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光学基本术语,几何光学、物理光学、像质评定、光学零部件及工艺、光学仪器名称、光学测量及产品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术语共1028条。 本标准适用于光学仪器标准制定、技术文件编制、教材和书刊编写及文献翻译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本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入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需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本标准还可用于验证燃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本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 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 热效率或热耗率;c) 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程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本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本标准没有述及试验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本标准不适用于:a) 排放试验;b) 噪声试验;c) 振动试验;d) 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 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 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 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 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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