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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6的本部分规定了1 435 mm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本部分适用于标准轨距机车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电压的值,作为:——供电系统标称电压的优选值;——设备和系统设计的参考值。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高于220 V、标准频率为50 Hz的交流输电、配电、用电系统及其设备。——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额定电压低于120 V、标准频率为50 Hz(但不绝对限制)的设备,以及直流电压低于1 500 V的设备。包括电池(由原电池或蓄电池单元组成的)、其他电源装置(交流或直流)、电气设备(包括工业和通信)和电器。——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表征或传输信号和测量值的电压。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内部元件、部件或零件的电压。
本限界标准适用于762毫米轨距的铁路。 本限界标准仅适用于蒸汽及内燃机车牵引的地方铁路和工矿企业地面运输的专用铁路;不适用于地下运输的铁路和电力牵引的铁路。在列车编组作业时,不考虑采用设有车辆缓行器的机械化驼峰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编写生铁、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优质碳素结构钢、切削钢、合金结构钢、弹簧钢、工具钢、轴承钢、不锈钢、耐热钢、焊接用钢、冷轧电工钢、电磁纯铁、原料纯铁、高电阻电热合金及有关专用钢等产品牌号。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编写牌号。
本标准规定了滚动轴承(以下简称轴承)及其分部件代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轴承。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10~36mm的粗制小半圆头铆钉。
本文件规定了直流电力牵引系统所使用的基本电压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正常运行条件下直流电力牵引系统的供电线路电压。本文件主要应用于下列电气化运输:a) 工矿企业电气化运输(包括井下巷道运输);b) 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电动车辆、轻轨列车、有轨电车、低速磁悬浮列车等;c) 城市无轨电车、双能源电车;d) 市郊(包括卫星城镇)及地方铁路的电气化铁道。本文件不适用于:a) 表示或传输信号(测量值)的额定电压;b) 电气设备中部件或设备单元的额定电压;c) 起重机、移动平台、索道缆车的额定电压。
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三相及单相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变压器,如:--额定容量小于1 kVA的单相变压器和5 kVA的三相变压器;--所有绕组额定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起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焊变压器;--防爆矿用变压器;--深水(浸水)用变压器。当某些类型的变压器(尤其是所有绕组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业用特种变压器)没有相应的标准时,本部分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本部分不涉及变压器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要求。对于具有相关标准的变压器和电抗器,本部分只适用于被其产品标准明确提及可相互参考的内容范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电抗器(GB/T 1094.6);--干式变压器(GB 1094.11);--自保护变压器(IEC 60076-13);--充气式电力变压器(IEC 60076-15);--风力发电用变压器(GB 1094.16);--牵引变压器和牵引电抗器(GB/T 25120);--工业用变流变压器(GB/T 18494.1);--HVDC用换流变压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几处规定或建议涉及的是某些替换方案、附加技术方案或程序需要达成的协议。这类协议需要由制造方与用户达成。问题应在早期提出,协议应包含在技术规范中。
本文件规定了干式变压器的术语和定义、运行条件、额定值和一般要求、分接、联结组、承受短路的能力、铭牌、温升限值、绝缘水平、气候、环境和燃烧性能等级、抗震特性、试验、偏差、防止直接接触的保护、外壳防护等级、接地端子、询价和订货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安装和安全方面等。本文件适用于设备高电压为72.5 kV及以下,且至少有一个绕组的电压高于1.1 kV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以下简称变压器)。本文件不适用于:——充气干式变压器(当所充气体不是空气时);——额定容量小于5 kVA的单相变压器;——额定容量小于15 kVA的多相变压器;——互感器;——起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防爆矿用变压器;——电焊变压器;——调压变压器;——侧重考虑安全的小型电力变压器。当上述变压器或其他专用变压器没有相应标准时,本文件可以全部或部分适用。
GB/T 1094的本部分规定了充气式电力变压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额定值和一般要求,有一个带分接绕组的变压器的要求,联结和联结组标号,铭牌,安全、环境和其他要求,偏差,试验,电磁兼容(EMC),高频操作暂态,接地端,以及询价和订货时需要的信息。本部分适用于三相及单相充气式电力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变压器,如:——额定容量小于1 kVA的单相变压器和5 kVA的三相变压器;——所有绕组额定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焊变压器。当某些类型的变压器(尤其是所有绕组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业用特种变压器)没有相应的标准时,本部分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本部分不涉及变压器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要求。对于具有相关标准的变压器和电抗器,本部分只适用于被其产品标准明确提及可相互参考的内容范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电抗器(GB/T 1094.6);——自保护变压器(IEC 60076-13);——风力发电用变压器(GB/T 1094.16);——牵引变压器和牵引电抗器(GB/T 25120);——工业用变流变压器(GB/T 18494.1);——HVDC用换流变压器(GB/T 18494.2)。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电压的主要特征参数,如电力牵引地面装置(包括由接触网供电的各个辅助设备)和机车车辆(含动车组)的电压特性参数。本标准应用于以下范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车辆、轻轨车辆、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低速磁悬浮车辆;工矿企业电气化运输(包括井下巷道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范围:在轨道上的升降设备、传送平台与类似的运输设备,暂时性的构架(例如展览会构架),因它们不通过接触网直接或经由变压器供电,不会受到牵引供电系统的危害;缆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合适的细度板[刻度为微米(μm)]测定色漆、清漆、印刷油墨的研磨细度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液体色漆和清漆及有关产品细度的测定,但不适用于含片状颜料(如玻璃鳞片、云母氧化铁和片状锌粉等)的产品细度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几何公差中的形状误差、方向误差、位置误差和跳动的检测条件、检测方法、误差评定方法、测量不确定度估算方法、检测与验证操作集(操作算子)制定方法及合格评定规则,并给出了几何误差的检测与验证方案及示例。本标准适用于工件几何误差的检测与验证。
GB/T 2423的本部分提供了对设备或组件进行气候和动力学综合试验的方法和导则。综合试验的用途是调查设备或组件受到气候和动力学综合试验影响的程度。本综合试验方法适用于检查电的、机械的或其他物理的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用内燃机为原动机的下列类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动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电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要求等; a)工频(50Hz)电站(60Hz电站可参考使用); b)中频(400Hz)电站; c)双频(50Hz、400Hz)电站; d)直流电站(含内燃机组经整流装置供电的型式)。 本标准适用于0.3~1250kW的电站。
本文件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交流(a.c.)发电机、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辅助设备组成的发电机组的用途、定额和性能。本文提供了由其他型式的往复式原动机(例如沼气发动机,蒸汽机)驱动的交流(a.c.)发电机组及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必不可少的供电)发电机组在有附加要求时的基础性指南。本文件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 c.)发电机组,也适用于连续供电、调峰用电和备用用电等应用场合。本文件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交流(a.c.)发电机组的往复式内燃(RIC)机的基本特性。本部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用,但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往复式内燃(RIC)机。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在其电压调节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对GB 755-2008有关要求的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用、但不适用于航空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用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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