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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的技术管理原则,以促进企业合理有效地用热,达到节能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用热企业。文中所述用热设备,不仅指各种工业燃烧设备、换热设备、干燥设备等,也包括企业的制冷、采暖、空气调节等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各种热--功转换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交换设备、过滤设备、热力除氧器等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的要求、测量方法和试验报告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上述水处理设备产品鉴定试验、新安装后或者在用设备技术改造后进行调试和验收时的性能试验,也适用于对在用水处理设备进行使用经济性评估时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简称:直燃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以水为制冷剂,溴化锂水溶液作吸收液,交替或者同时制取空气调节、工艺冷水、温水及生活热水的机组。其他同类型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热处理炉的节能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考核指标。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和燃气的热处理炉。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余热锅炉的参数范围和性能要求,以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试验、验收和质量责任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新型干法回转式水泥窑烟气余热,无补燃型烟道式余热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其能源管理体系的指南及指导性方法和实施建议。本标准适用于依据GB/T 23331-2012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各类平板玻璃企业。压延玻璃企业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工业锅炉及窑炉节能量计算的基本原则、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项目边界、节能量计算、相关参数的测试方法、节能量评估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工业锅炉及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量计算与评估。新建类项目、管理类项目的节能量计算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蒸汽、燃气、燃油等为加热源的单、双效型机组,以烟气、热水和导热油等为加热源的机组可以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余热利用的术语和定义、余热利用范围和分类、余热利用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的余热利用。
本部分规定了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成套装备中生料制备系统的装备构成、技术要求、安全环保要求、安装验收、调试和性能测试及交货文件。本部分适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成套装备中生料制备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分类与型号编制、组成与基本配置、基本要求、性能要求、设计与制造、检验、试验与检测、技术文件与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安装、调试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的强制鼓风燃烧器和自然通风燃烧器。电站锅炉启动燃烧器、各类工业窑炉与工业加热炉及其他用途燃烧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单台锅炉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厂纯供热蒸汽系统、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热电(功)联产蒸汽系统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蒸汽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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