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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吊具分类、型号、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和伸缩式单箱集装箱吊具,其他类型集装箱吊具(以下简称吊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电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和代号、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装和运输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分类、标志、安装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压电器(以下简称电器),包括船舶和移动式、固定式近海装置用控制电器和配电电器。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声光报警信号和识别标志的一般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并对报警、呼叫及指示器等的规定作了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与旅客、船员或船舶、设备、货物的安全有关的船舶内部听觉报警、视觉报警、呼叫和指示等的设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航行用的声光信号。 近海移动钻井平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空调设备和空调系统所使用通风机机械和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为小于等于380V的空调设备和空调系统使用的通风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用、运输用通风机和家用电扇,及在易燃、易爆、粉尘浓度高的环境中工作的通风机。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防爆灯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装设在可能产生或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处所中的,额定电压250V以下,以白炽灯、荧光灯、气体放电灯(高压汞灯)为光源的隔爆型和增安型防爆灯具(以下简称防爆灯)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实现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在特殊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及对人员的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1 000 V及以下、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其重量为3.2t~320t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桥式起重机或其他桥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t~320t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门式起重机或其他门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浮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浮式起重机)在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维护、报废等方面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港湾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其他类型的浮式起重机也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制造厂提出M和N类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相对于转速变化的曲线。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活塞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或转子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远控消防炮系统的系统分类、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远控消防泡沫(水)炮系统(简称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专用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领域,也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其他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500 t的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场所中工作的门座起重机:a)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货物装卸作业用港口门座起重机;b)船厂和船坞在修、造船时,结构分段拼装和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船厂门座起重机;c)水利电力工程中混凝土吊运、浇筑、水工金属结构件吊装及火力发电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500 t的门座起重机以及其他类似场所使用的门座起重机,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在下列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粉尘、可燃性气体及腐蚀性气体(盐雾除外)环境;--核辐射、有毒气体环境;--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100 t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内河港口露天作业的固定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利用其中两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100 t的固定式起重机和其他环境下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机,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盐雾除外);--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本文件规定了高压岸电连接系统(HVSC系统)用插头、插座和船用耦合器的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流不超过500 A,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12 kV,频率50/60 Hz的,装有控制触头的三相带接地、单极(中性线)的电器附件。电器附件主要用于户外及海洋环境下且环境温度介于-25 ℃和45 ℃之间,实现船舶连接到高压岸电供电系统。电器附件不预期用于危险场所。特殊条件下的危险场所,可能有必要规定另外的要求。电器附件预期只用于连接铜或铜合金的电缆。安装在电器设备里的,或固定到该电器设备上的插座或船用输入插座都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标准为符合香港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的要求,对信息进行有效、标准且兼容的管理、交流和维持提供了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附件的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天线引入套管、天线互换器、天线耦合器、天线开关、天线接地插座、去耦装置、转接插座、射频连接器、键控转换箱、天线笼、高频瓷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供潜艇短波无线电通讯用的1.8m升降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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