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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l2763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生态调查的内容、方法、技术要求和资料处理。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近海、海湾、河口海洋生态调查,大洋生态调查可参照使用。
GB l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水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对海水分析的样品采集、贮存、运输、测定结果计算等提出了技术规定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洋、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可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常规水质监测,近岸浅水区环境污染调查监测,以及海洋倾废、疏浚物、赤潮和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专项调查监测与海洋有关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大气污染物监测、填埋气体监测、渗沥液监测、外排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填埋堆体渗沥液水位监测、场界环境噪声监测、填埋物监测、苍蝇密度监测、封场后监测的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生态系统土壤长期定位监测的术语和定义、长期采样地设置与管理、监测指标与方法、质量控制、监测人员、设备和环境、数据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土壤的长期定位监测,也适用于人工林、草甸和人工草地土壤的长期定位监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子工业纯水系统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及其辅助设施的仪表控制系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三氯氢硅氢还原法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多晶硅工厂的工程设计,也适用于硅烷歧化法多晶硅厂中三氯氢硅合成、四氯化硅氢化和氯硅烷提纯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建项目的能源计量和监测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的封场工程。
本标准规定了沼气工程远程监测的适用范围、监测参数、设备和数据传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与改建的特大型、大型、中小型沼气工程,本标准不适用于户用沼气池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本标准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应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水质检验方法的水温、色度、pH、悬浮固体、易沉固体、总固体、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油、氰化物、总氰化物、硫化物、硫酸盐、氟化物、挥发酚、苯胺类等62个项目的测定。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水质指标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泥中有机物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污水处理厂和城市其他污泥中的有机物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的构成及功能、系统的总体要求、抽取水样单元、水样分配单元、水质水量检测单元、数据采集存储与传输单元、系统管理单元、系统辅助单元、系统运行环境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等。
本规程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主要原料的垃圾堆肥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比色法原理对水质中的氰化物、水中挥发酚、六价铬、硫化物、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成分含量进行测量的流动分析仪的校准。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生态系统野外长期连续定位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森林生态系统野外长期连续定位观测,也适用于其他相关森林生态监测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观测指标、观测范围,以及自然地理要素、水文水质、土壤、气象和大气环境、生物观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的湖泊湿地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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