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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冷轧电镀锡钢板及钢带的分类和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厚度为0.14 mm~0.80 mm的一次冷轧以及公称厚度为0.12 mm~0.36 mm的二次冷轧电镀锡钢板及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及钢带”)。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的一般安全、井巷掘进与支护、矿山开采、矿山通风、矿山提升运输、矿山电气、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矿山爆破、矿井瓦斯、矿山防水、矿山防尘、矿山防灭火、矿山救援等方面的安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等类矿山安全有关的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等。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和为热处理生产提供生产装置以及与热处理生产有关的安全、卫生。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以水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制氢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与检测、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商业用固定式、移动式水电解制氢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压滤式水电解制氢装置,包括碱性水电解、固体聚合物电解质水电解。
本标准规定了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种类和监测系统结构、要求、监测终端试验方法和监测终端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下水道及化粪池的有毒和可燃气体监测。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气体监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铜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的一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铜加工企业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冷库制冷、电气、给排水系统,库房建筑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要求和食品贮存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贮存肉、禽、蛋、水产及果蔬类的食品冷库,贮存其他货物的冷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多组分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用以外能够同时检测两种及两种以上有害气体的检测器或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仪器,除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生产过程各岗位安全技术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石灰、炭素材料为原料,采用矿热炉进行的电石生产。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GB/T 34542的本部分规定了氢气储存输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总体设计、安全附件、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风险评估的通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40 MPa,环境温度不低于-40℃且不高于65 ℃的氢气储存系统、氢气输送系统、氢气压缩系统、氢气充装系统及其组合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含铁化工污泥的术语和定义、主要成分、处理处置方法及环保与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含铁化工污泥的处理处置。
本标准规定了低氧防治储粮害虫的术语和定义、原理、基本要求、低氧防治时间与浓度要求、安全要求、防治效果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处于密闭状态下的粮仓或粮堆,粮食种类包括稻谷、玉米、小麦和大豆。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型碱性水电解制氢系统和质子交换膜(PEM)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与检测、标志、包装。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3 MPa且小于或等于5.0 MPa的压力型碱性水电解和压力型PEM水电解制氢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型水电解制氢系统(以下简称制氢系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安全基本要求及其在环境条件、系统组件、运行维护、作业人员和应急处理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3 MPa且小于或等于5.0 MPa的碱性水电解系统和质子交换膜水电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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