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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机车、动车组司机室内部噪声限值、测量方法和试验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铁道机车、动车组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分级、道口的设置、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铁路、地方铁路的铁路道口。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常用名词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工矿企业专用铁路行车组织的生产管理、设计、科研、教学、出版等。
GB/T 13441的本部分是GB/T 13441.1的具体应用,即机械振动对固定导轨运输系统中乘客及乘务员舒适影响的评价指南。旨在供采购、订制技术条件或者应用固定导轨系统的组织使用,以有助于这些组织了解固定导轨运输系统的设计以及系统的其他特性与乘客与乘务员舒适度之间的关系。本指南建立了系统间相对舒适度的评价方法,而不是绝对舒适度级。本部分适用于暴露于沿x、y和z轴的直线振动,以及绕人体中心的三个轴的旋转振动的正常健康的人群。旨在采用一个通过沿着和绕着车辆坐标轴产生的人体运动的运动函数为舒适度评估提供指导。本部分既不适用于可能引起损伤的高幅值单次瞬时运动,如车辆事故或纵向列出冲动产生的撞击,也不适用于可能影响健康的高幅值振动本部分适用固定导轨客运系统包括轨道系统(重轨和轻轨)、磁悬浮轨道(MAGLEV)系统和橡胶轮胎式地铁系统以及上述依靠侧倾性能来抵消通过曲线时的横向加速度的各种运输系统。本部分提供受垂向力产生的超低频加速度(0.1Hz~0.5Hz)可能导致运动病影响的指导。这些垂向力可能是在曲线缓和、超高和车体倾卸技术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然而,本部分并不提供横向力或纵向力产生的超低频加速度(低于0.5Hz)对舒适影响的指导。此类超低频加速度是由导轨的几何形状(水平排列和倾斜)产生的。本部分仅给出基于运动环境的乘坐舒适的评价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木材采伐、集材、伐区归楞、伐区装车、汽车运材、森铁运材和木材水运的各项基本安全规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木材采伐和木材运输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铁路车站及枢纽的常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及工业企业铁路的站场及枢纽设计、施工、运营、科研、教学、出版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的一般安全、井巷掘进与支护、矿山开采、矿山通风、矿山提升运输、矿山电气、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矿山爆破、矿井瓦斯、矿山防水、矿山防尘、矿山防灭火、矿山救援等方面的安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等类矿山安全有关的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等。
本标准规定了按照生产工序、外形、尺寸和表面状态对钢产品进行分类的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按照生产工序、外形、尺寸和表面状态对钢产品进行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准轨铁路特种车辆(长大货物车和有、无动力的轨行车辆)以及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轨道起重机等)工条养路机械(清筛机、捣固机等)等轨行机械的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特种车辆和轨行机械的动力学生能评定和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地面缆车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客运地面缆车。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营业性地面缆车以及码头、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缆车。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轻轨工程的劳动定员、定额、技能等级、人员配置和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轻轨工程的劳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列车通过铁路隧道而引起的隧道振动的测量、处理和评价的基本原则。 通过采用标准的程序,在激励源相同的情况下,可随时获得隧道各部分的振动响应数据。在不同隧道获得的数据也可以进行比较。 本标准所考虑的测量是针对隧道结构和在其内的辅助部分的响应,不涉及在隧道内或在其附近的人或者是通过隧道的列车中的乘客的响应。
GB/T 21562的本部分对GB/T 21562—2008规定的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过程要求和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所涉及的特定问题(见1.3)给出指南。本部分适用于GB/T 21562—2008范围内涵盖的所有系统。本部分假设用户已熟悉安全问题,但在某些安全问题上GB/T 21562—2008缺乏详尽指导。GB/T 21562—2008是系统顶层的基本RAMS标准,本部分是对GB/T 21562—2008的补充说明,仅适用于1.3声明的安全问题。本部分仅对GB/T 21562—2008范围内的下列问题给出指导:a) 轨道交通系统整体到其主要组成部分(如信号、机车车辆和基础设施等)的顶层通用风险模型的建立,模型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定义;b) 轨道交通系统(包括高速线路、轻轨和地铁等)通用功能危害检查表的建立;c) GB/T 21562—2008中风险验收原理的应用;d) 轨道交通系统中功能安全性和容许风险定性评估的应用与示例;e) 功能安全要求和将安全目标分配给子系统(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系统和制动系统等)的定义;f) 在系统生命周期中所有阶段,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应用;g) 安全性举证的概率性方法和确定性方法应用;h) 安全证明文件(安全论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维修和运营等)和典型结构。表1说明了GB/T 21562—2008规定的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的范围及其限制,并明确了主要参与者的角色/职责。宜结合本部分所有内容深入理解表1。本部分结构的设置主要反映了安全流程的顺序,但1.3范围内的所列问题包含在表2所列条款中。
本标准规定了以下各种类型输送机的专用安全规则,是对ISO 1819中规定的安全总则的补充。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类型的输送机:——非自行移动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抛料机;——工作台输送机;——板式输送机和鳞板输送机;——斗式提升机;——刮板输送机和埋刮板输送机;——单线地面小车输送机;——悬挂输送机;——摆动托架和固定托架或类似的输送机或提升机;——螺旋给料机和输送机;——动力辊子输送机;——振动输送机;——无动力辊子和滚轮输送机;——溜槽;——液力输送装置;——气力输送装置;——轻型垂直托板提升机;——转载点;——连续搬运设备移动式支承装置。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整个轨道系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对外界发射(简称“系统发射”)的限值和测量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整个轨道系统但不包括整个深入地下且发射不影响地面的轨道系统。本部分的具体规定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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