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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GB/T 28026的本部分给出了交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地面装置以及可能受牵引供电系统影响的地面设施的电气安全和保护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维护工作中对电气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建线路和既有线路更新改造的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包括:——铁路;——导向式公共交通系统,例如:有轨电车、高架和地下的铁路、山区铁路、无轨电车系统及安装有接触网或接触轨的磁悬浮系统;——物料运输系统。本部分不适用于:——地下矿山牵引供电系统;——吊车,有轨运输平台和类似运输设备,临时建筑(例如:展会结构),因为这类设施目前尚无以接触网供电的先例,它们不会受牵引供电系统的影响;——悬式缆车;——缆索铁路。本部分不对维修作业规程进行规定。
由于交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危险感应电压和电流对人体和设备造成伤害。GB/T 28026的本部分给出了交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地面装置的电气安全和保护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维护工作中对电气安全的要求。相互作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交流和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平行运行;——交流和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交叉运行;——共用的轨道、建筑或其他构筑物;——交流和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间的过渡区段。本部分仅限于基频的电压和电流及其叠加部分,未涵盖有关辐射干扰的规定。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建线路、延长线和既有线更新改造的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包括:——铁路;——导向式公共交通系统,例如:有轨电车、高架和地下的铁路、山区铁路、无轨电车系统及安装有接触网或接触轨的磁悬浮系统;——物料运输系统。本部分不适用于:——地下矿山牵引供电系统;——吊车、有轨运输平台和类似运输设备、临时建筑(例如:展会结构),因为这类设施目前尚无以接触网供电的先例,它们不会受牵引供电系统的影响;——悬式缆车;——缆索铁路;——维护工程。本部分中的规定也适用于因交流或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产生的危险电压或电流对非电力牵引线路的相互作用。
本标准给出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的一般规定、检测方法及周期、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对材料及构件进行电磁超声检测的一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电磁超声的材料。本标准为有关产品、设备、材料电磁超声检测标准或检测工艺规程的制定提供指导。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网中客货列车共线运行、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等于或小于160km/h、货物列车设计行车速度等于或小于120km/h的Ⅰ、Ⅱ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Ⅲ、Ⅳ级铁路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固体物料、桶装(瓶装)液体物料和气体物料的全厂性仓库及堆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也适用于依托社会的仓库和堆场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系统性公用工程管线与工艺管道综合的规划、设计、施工和地下管线探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应用,也适用于油气田和油气输送工程站场内部的管线综合。不适用于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内部的管线综合设计与施工。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
1.1本规程适用子化工企业、工厂的静电接地设计。 1.2化工企业的防静电设计,应由工艺、配管、设备、电气等相互配合,综合考虑,并采取下列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1)生产过程中尽量少产生静电荷; (2)泄漏和导走静电荷; (3)中和物体上积聚着的静电荷; (4)屏蔽带静电的物体; (5)使物体内外表面光滑和无棱角。 1.3静电接地的主要作用是泄漏和导毒带电物体上的静电荷。洚电接地连接系统是静电接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4本规程对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设计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而对增泄措施、静置时间、空气增湿和地坪导电等,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1.5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计算,可参照GBJ 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本标准规定厂作业人员、车辆、厂内道路、铁路运输及装卸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厂的厂内运输作业。船舶行业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确认有继续使用价值的灾损建(构)筑物修复加固处理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新建交叉口必须按本规程的要求设计;当改建交叉口受条件限制时,近期设计的技术指标可作合理调整,但远期改建设计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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