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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GB/T 6974.3所定义的塔式起重机设计计算的规则、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可组装与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永久性安装的塔式起重机;——电力或内燃机(发动机)驱动的塔式起重机;——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可装设塔身的流动式起重机;——带或不带臂架的安装桅杆;——标准发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装卸作业用的起重机。船厂、电站用的同类起重机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修理及其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件杂货、散粒物料、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装卸作业用的起重机。安装、电站用的同类起重机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本标准不适用于残疾人用车。
1.1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规范。 家用电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且:a)在固定层站之间,轿厢沿与垂直方向倾斜角不大于15°的导轨运行;b)可供使用或未使用轮椅车的人员使用;c)由钢丝绳、链条、齿轮和齿条、液压油缸(直接或间接)、螺杆和螺母支撑或悬挂;d) 具有独立井道。1.2 本标准考虑了有关在制造商所预见条件下按设计来使用家用电梯的主要危险。1.3 本标准未考虑下列情况下的附加要求:a)在恶劣条件下的使用)如:极端的气候、强磁场等);b)雷击防护;c)须符合特殊规定的运行(如:潜在爆炸的环境);d)可能导致危险状况的材料的搬运;e)主要功能是运输货物;f)易于遭受故意破坏;g)在制造期间产生的危险;h)地震、水灾;l)在火灾期间的消防、疏散和运行;j)噪声和振动;k)混凝土、石填料、木材或其他基础或建筑物结构的设计;i)支撑结构的预埋螺栓的设计;m)使用GB/T 12995-2006定义的机动轮椅车。1.4 本标准不适用公众使用的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农业机械修理作业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业机械修理。
本标准规定了装修机械主要名词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在建筑装修施工中(特指对建筑主体物屋面、墙面和地面等进行装饰及其他辅助工作)使用的机械和设备。它们分为12类。灰浆制备机械;灰浆搅拌机;灰浆泵;灰浆喷射器;涂料机械;地面修整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擦窗机;手持机具;油漆机械;防潮机械;清理设备;壁纸准备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车制动器总成(以下简称制动器)的定义、结构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行车制动器。
本标准规定了供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可站立或乘坐轮椅车、也可有人伴随或无人伴随)永久安装的动力驱动垂直升降平台的安全准则、尺寸和功能。本标准规定了下述升降平台的要求:安装在封闭井道内;设计或安装地点允许其在未封闭的井道内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如下的升降平台:在固定的楼层之间运行;对于安装在未封闭井道内且不穿过楼板运行的升降平台:提升高度不大于2m;在私人住宅里,提升高度不大于4m;额定速度不大于0.15m/s;运行方向与垂直面夹角不大于15°;额定载重量不小于250kg。
本标准规定了供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永久安装的动力驱动楼道升降机的安全准则、尺寸和功能。本标准适用于如下的楼道升降机:在固定层站之间的楼道或倾斜面上运行;额定速度不大于0.15m/s;导轨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大于75°;运载装置由一条或多条导轨支撑或导向。
GB/T 24809的本部分规定了GB/T 6974.1、GB/T 6974.3和ISO 4306-2中定义的起重机与起重设备的机构和有关零部件普遍适用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机构总体布置与设计;零部件选用和/或其设计要求;有关制造、架设、安装和试验的规定。GB/T 24809的本部分不包括涉及各种极限状态(如屈服强度、疲劳、磨损等)的能力验算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结构型式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杂物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收获机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能够完成葡萄收获全过程作业的葡萄收获机。本标准适用于收获酿酒和饮料生产用葡萄的葡萄收获机。
本标准规定了GB/T 8498中定义的用于土方作业的自行履带式和轮胎式装载机及其工作装置的术语和商业规格及其技术文件中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和强制式以及液压驱动的仅载货电梯。仅载货电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仅用于运载货物,具有单一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大于3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仅载货电梯。本标准考虑了按照设计或制造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仅载货电梯时,所有与仅载货电梯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的仅载货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架桥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000t的公路架桥机和铁路架桥机。本标准不包括在铁路线上运行的架桥机用平车。
本标准规定了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以下简称MCWP)的特殊安全要求,MCWP是由手动或动力操作的、临时性安装的、可承载一人或多人进行作业的设备。 本标准并未特别规定如何处理由操纵、安装或拆卸、固定或移除任何不属于此MCWP部分的物料或设备过程中所引起的危险的要求,也未特别规定处理特殊有害物料的方法。 本标准并未特别规定运送人员和物料至固定层站的要求,此类设施可参见电梯或施工升降机及其他相关标准。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永久性安装的MCWP。本标准适用的MCWP,其作业平台通过驱动系统进行 提升,并通过导架导向和移动。导架与独立的支撑结构之间可以设置或不设置横向支撑。同时,本标准中的MEWP,适用于下列任何可选择的组合型式: —单导架或多导架; —有附着支撑或无附着支撑; —固定高度的导架或可变高度的导架; —垂直式导架或与垂直方向倾斜0°~30°的导架; —站立式或悬挂式导架; —移动式或固定式底架(底盘或底架); —手动或动力提升; —在工作场地拖行或自行,无需满足道路交通规则的要求; —由电动、气动、液压或内燃机驱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符合ISO 16368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MEWP),符合EN1808的高处作业吊篮和符合EN 1570的升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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