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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界定了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但不包括信号传输方面的词汇。本标准适用于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电视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应用电视系统和设备的科研、生产、教学和使用等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本标准叙述了符合ITU-R(CCIR)规定的地面广播电视标准的电视广播接收机(以下简称电视机)的标准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适用于本标准的电视机,可以是用于直接接收无线广播电视的电视机,也可以是经电缆网络接收的电视机,或可作为录像机的放像、家用音像设备和游戏机的监视器。本标准不包括专用于音频通道的测量。有关音频通道的测量方法在IEC107-2,IEC107-3,IEC107-4和IEC107-5中叙述;有关非标准广播信号条件下的测量方法,在IEC107-6中叙述。 本标准叙述了电视机性能的测量,并列出了对这些性能有用的特性及对这些特性统一的测量方法,以便对电视机进行统一的比较。但没有规定性能要求。 本标准没有叙述一般安全要求,该部分按照IEC 65号公告或其他IEC安全标准执行。同时也没有叙述干扰和抗扰度的要求,这些要求按照CISPR 13和20号公告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影响唱片和唱机之间互换性的CD唱片的参数,也可以作为希望按照本标准中所描述的系统生产唱片和/或唱机的制造厂参考。本标准适用于预录节目目光学反射式数字唱片系统、包括直径为120 mm和80 mm的CD唱片。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存储媒体和数字视频通信用的图像信息的编码表示,并且规定了解码过程。这种表示支持恒定码率传输、可变码率传输、随机存取、信道跳换、可分级解码、比特流编辑、以及诸如快速正放、快速倒放、慢放、暂停的静像等特殊功能。本标准与GB/T 17191.2前向兼容,并与EDTV、HDTV、SDTV 格式上兼容或下兼容。 本标准主要应用于数字存贮媒体、视频广播与通信。存贮媒体可以与解码器直接联接,或是通过诸如总线、LAN或电信链路等通信设施与解码器联接。
本标准适用于PAL制、NTSC制和SECAM制高分辨率彩色视频系统中设备之间的传输,其信号为亮度信号、消隐和同步信号组成的Y信号及与复合视频信号中已调色度信号形式相同的C信号。 本标准规定了Y/C信号配接电平和阻抗优选值,以及所采用的连接器类型。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客车的设施配置、服务规范、安全要求与质量评价等。本标准适用于为满足旅游者需要而进行的客车的生产服务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车载音视频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汽车设计规定位置内、机载TFT LCD视频图像显示器尺寸≤10.2 in的一体化型车载音视频系统。本标准视频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主要适用于我国的PAL制图像,也可供其他制式(NTSC等)图像参考采用。
GB/T 33475的本部分规定了适应多种比特率、分辨率和质量要求的视频压缩方法的解码过程。本部分适用于电视广播、数字电影、网络电视、网络视频、视频监控、实时通信、即时通信、数字存储媒体、静止图像等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音频、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的终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尽管本标准没有明确适用于组成终产品的元器件和组件,元器件制造商也需要考虑本标准,以确保制造商使用这些元器件生产的产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的范围仅限于制造商规定的产品预期用途。本标准从以下几方面规定了设计对环境无害的产品的要求和建议:——生命周期思维因素;——材料效率;——能效;——消耗品和电池;——化学和噪声发射;——产品寿命的延长;——寿命终止;——有害物质和有害制品;——产品包装。本标准伩涉及直接与产品环境性能相关的准则。诸如产品安全性、人机工程和电磁兼容(EMC)均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由其他标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物联网系统实体间接口的具体功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物联网系统实体间接口的设计、开发和应用。
本标准界定了多媒体教学环境的分类,并且规定了这5类多媒体教学环境的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信息网络等基础条件和音频系统、视频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以及系统集成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多媒体教学环境的设计与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群体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施工。
1.0.1为规范电子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实现术语标准化,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程建设的规划、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工程服务以及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1.0.3电子工程建设文件、图纸、科技文献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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