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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理用刚性导管系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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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的电器附件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器附件的所有科学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油脂浸出车间和粮食干燥装备。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GB/T 20041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包括导管和导管配件)的分类、标志和文件、尺寸、结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热性能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和复合导管系统,包括端接这些系统的螺纹的和非螺纹的导管入口。这些导管系统是用以保护和管理交流1 000 V和/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或通讯系统里的绝缘导线和/或电缆的。本部分不适用于GB 17466适用范围内的外壳和连接盒。
GB/T 20041.1-2015的本章替换为:GB/T 20041的本部分规定了刚性导管系统的标志和文件、尺寸、结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热性能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刚性导管系统。
GB/T 20041.1-2005的本章作下述修改后适用。GB 20041的本部分规定了可弯曲导管系统(包括自恢复导管系统)的要求。
GB/T 20041.1-2005的本章作下述修改后适用。GB 20041的本部分规定了柔性导管系统的要求。
GB/T 20041. 1-2005的本章由下述内容替代: 本部分规定了对埋入地下的导管系统(包括导管和导管配件)的要求和试验,这些导管系统包括了用以保护和管理电气装置或通信系统里的绝缘导线和/或电缆的导管和导管配件。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和复合材料导管系统,包括端接这些导管系统的螺纹的和非螺纹的导管接口。
GB/T 20041的本部分规定了导管固定装置的要求和试验。本部分适用于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中的导管固定装置。这些导管固定装置是用于支撑和/或保持电缆管理用导管的。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应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本部分仅适用于Ⅱ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 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本部分的设备包括:a) 固定式探测器;b) 移动式探测器;c) 便携式探测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b) 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c)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Ⅰ类设备);d) 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e) 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f) 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g) 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按照ISO/IEC 11801和ISO/IEC 15018设计的,规定了用于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之间的信息交换的电信布缆的路径和空间的结构和要求。本标准也影响建筑物内部的空间部署。本标准考虑了住宅及商用的单住户和多住户建筑物。本标准不涉及建筑物设计的安全方面、消防措施或要求特殊安全措施的电信系统。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标称交流电压为1000V及以下或直流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干燥场所,集中电源型应急电源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和光纤互联系统(OFIS)的选择、标识、保护、连接和安装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电气、电子设备之间的EWIS或OFIS。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燃气涡轮辅助动力装置(简称APU)的安装布局及设计要求。n 本标准适用于飞机燃气涡轮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设计。
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电器附件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以下六大类电器附件产品的检验:—电缆管理系统类;—插头和插座类;—开关类;—连接器件类;—藕合器类;—安装盒类。本部分不适用于已发布SN检验规程的电器附件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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