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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城市公共汽电车上安装的车载智能终端的设计、生产、检验与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终端、车载调度终端以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智能终端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息服务中涉及的通过蜂窝网络发布的交通信息内容、分类及发布方式等。本标准适用于无线网络环境下,发布道路交通信息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等。
GB/T 30290的本部分规定了卫星定位车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体系结构和功能描述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通过卫星定位技术、采用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专用移动通信网络、具有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处理系统,可作为系统的设计依据。通过非卫星定位技术、具有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处理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GB/T 31455的本部分规定了快速公交(BRT)智能系统调度中心系统的总体框架、技术要求、接口规范及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调度中心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GB/T 31455的本部分规定了快速公交(BRT)智能系统车载信息终端与车载外围设备(以下简称外围设备)的系统总体框架、技术要求、接口规范及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车载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GB/T 33776的本部分规定了林业物联网手持式智能终端(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林业手持式智能终端的设计、开发、生产、检验和检测等。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其他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1.0.1为规范电子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实现术语标准化,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程建设的规划、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工程服务以及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1.0.3电子工程建设文件、图纸、科技文献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与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有关的坐标框架维护、数据管理、设施维护、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应用服务、日常运行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和区域基准站网的运行及维护。应用站网可参考本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快速公交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公共汽电车行车监控及集中调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常导电磁悬浮技术实现悬浮导向,通过直线感应电机实现牵引和电制动,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新建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
GA/T 947的本部分规定了执法记录仪的术语和定义、分级与产品编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其他视音频记录仪也可参照使用。
JT/T 905的本部分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营专用设备的基本构成和设备的一般要求、业务功能要求、技术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接口要求以及设备通信协议与数据格式、检测、安装及远程升级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营专用设备的设计、开发、检验与安装。
JT/T 1007的本部分规定了交通移动应急通信指挥平台通信信息系统的组成、VSAT卫星通信终端、海事卫星车载终端、公网移动通信终端、VoIP网关设备、VHF/UHF电台、卫星定位通信终端、调幅甚高频电台、图像采集设备、无线图像传输设备、网络连接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及日常办公设备、视频会议设备、语音调度设备、低限应急保障设备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交通移动应急通信指挥平台通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以及日常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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