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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35的本部分规定了婴幼儿和儿童服装的号型定义、号型标志、号型应用和号型系列。本部分适用于成批生产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下标1>、黄曲霉毒素M<下标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或感应炊具用射频发生器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这些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使用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电动机驱动的电气医疗设备、电玩具、自动售货机以及电影或幻灯投影仪。电网供电器具和电池供电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围内。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还有:——上述提及设备的单独部件,诸如电动机、开关装置如(电源或保护)继电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则对这些单独部件没有发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有:——在其他标准中明确地提出其射频范围内所有发射要求的设备。——装有额定输入电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和带有该种调节控制器的设备。——单独使用的电源。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同时适用本部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在使用相关功能时应满足每一条款/标准的要求(详见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础上确定的,它能使骚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同时仍能达到足够的射频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会有射频的干扰发生。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规定。与器具安全性能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及类似器具、电玩具以及电动工具的电磁抗扰度。对接至相线和中线的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对其他器具,则不超过480 V。器具里可装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电气线路或电子线路。它可以由市电、变压器、电池或其他电源供电。本部分也适用于非家庭使用但有抗扰度要求的器具,如商店、轻工业场所和农场的非人员使用的器具,只要它们包含在GB 4343.1范围内。此外还适用于:——家用和餐饮用的微波炉;——射频能量加热的烹饪灶台和烤箱;——(单个或多个区域)感应炊具;——装有从紫外线到红外线(包括可见光)辐射器的个人护理器具;——为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使用或打算使用的电源和电池充电器。本部分不适用于:——照明用设备;——专门设计用于重工业的器具;——打算固定安装在建筑物上的电气装置部件(如保险丝、断路器、电缆和开关);——打算在特殊电磁场所中使用的器具,如存在强电磁场(例如广播发射站附近),或电网产生强脉冲的地方(例如发电站内);——广播和电视接收机、音视频设备以及除玩具以外的电子音乐装置;——医疗电气装置;——个人计算机和除玩具以外的类似设备;——无线电发射机;——专门设计用于车辆的器具;——婴儿监护系统。抗扰度要求的频率范围覆盖0 Hz~400 GHz。与器具安全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而属于其他标准,如GB 4706系列。对于器具的非正常工作(如以试验为目的而模拟的电路故障运行),本部分不予以考虑。本部分目的是规定范围内的器具抗扰度要求,它包括连续的和瞬态的、传导的和辐射的电磁骚扰以及静电放电。这些规定体现了电磁兼容性抗扰度的基本要求。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的安全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液体加热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由以下内容代替。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微波炉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组合型微波炉,具体要求见附录AA。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员可能会遇到的。本部分一般不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的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衣物干燥机(用于干燥放置在暖空气流中的搁架上的纺织物)和电毛巾架的安全,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的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带有一个腔门的商用微波炉的安全。对于连接一条相线和中性线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本部分适用于带有一个腔门的组合型微波炉的安全,其要求包含附录AA。本部分也适用于不带有腔门的,食物或饮料通过运输装置进入炉腔加热的商用微波炉的安全,其要求包含附录BB。适用于附录BB的微波炉,其微波负载应通过运输装置进入炉腔;附录BB也适用于隧道式微波炉和几种微波自动售货机的要求。本部分也适用于打算在船上使用的微波炉,其要求包含附录EE。本部分考虑到那些在自动售货机清除区域里的普通人员。本部分通常不考虑如下情况:--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本部分考虑普通人员使用不带腔门而带有运输装置的微波炉的情况,除非这些人在该器具的人口或出口附近。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适用于调制乳粉、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以及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用途饮料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第二法适用于食品中烟酸(或烟酰胺)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泛酸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除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外)、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营养补充剂中泛酸的测定。本标准第二法和第三法适用于食品中泛酸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碘含量的测定方法。第一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适用于食品中碘的测定。第二法 氧化还原滴定法适用于藻类及其制品中碘的测定。第三法 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法适用于粮食、蔬菜、水果、豆类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肉类、鱼类及蛋类食品中碘的测定。第四法 气相色谱法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品中营养强化剂碘的测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液相色谱测定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焙烤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其他低聚还原性物质会造成干扰的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不溶度指数和溶解度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适用于不含大豆成分的乳粉的不溶度指数的测定,第二法适用于婴幼儿食品和乳粉的溶解度的测定。
GB/T 546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其名称、含义和应用范围。本部分的图形符号适用于以下用途:——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标记;——公共信息;——图样的简图;——产品技术文件。
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及其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机械和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要求、辐射性能和标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本标准适用于预定供境内销售和使用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玩具:• 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 公用自动娱乐设备,不论是否需要投币;• 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辆;• 玩具蒸汽机以及装有玩具蒸汽机的玩具;• 投石器/弹弓。下列产品在本部分中不认为是玩具:• 节假日或庆典用装饰品。• 收藏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志,说明供14岁及以上收藏家使用。该类别的示例:--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的组装工具包;--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他类似物品;--具有历史意义的玩具复制品;--仿真武器。• 运动器材,包括供体重20 kg以上儿童使用的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 鞍座的大高度大于435 mm的自行车。• 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预定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预定供在深水区使用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用器具(如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等)。• 拼块超过500个的拼图。• 除水枪外的使用压缩空气的枪。• 弓弦的大松弛长度大于120 cm的弓箭装置。• 烟花爆竹,包括非玩具专用火药帽。• 带有尖头弹射
GB6675的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本部分适用于消费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适用于通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声明。本部分规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结构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状、尺寸、轮廓、间隙(如摇铃玩具、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铰链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参数要求(非弹性头弹射物的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小倾倒角等)。本部分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些要求随玩具所对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据危险的特性及儿童应对的智力和体力而制定的。
见 A.1。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其上面或内部玩耍的家用室内、户外活动玩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秋千、滑梯、跷跷板、旋转木马、摇摆玩具、攀爬架、全封闭的儿童秋千座位和其他预定能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a)健身和体育设备,除非其与活动玩具相连接;b)预定在学校、日托中心、幼儿园、公共操场、餐馆、购物中心和类似公共场所使用的设备;c)青少年看护产品,例如(但不限于)婴儿秋千、婴儿围栏、婴儿床或包括野餐桌的家具、摇篮的摇杆和特别设计用于治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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