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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低压电器专用名词术语,包括一般术语、产品名称、结构与部件、设计参数和技术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条件与试验要求等方面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低压电器产品及其标准制定,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工作的生产、科研、使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本部分所规定的术语与GB/T 2900.1《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部分中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予规定。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建设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未规定下述建设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本标准规定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基本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二次回路所用有或无继电器、量度继电器、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及其接口设备等产品的试验。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类电热浴炉(以下简称浴炉)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技术分级、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及订购和供货。本部分适用于按4.1、5.1和5.2的要求设计,主要用于金属零件在盐浴、碱浴或油浴中进行热处理加热的电热浴炉。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的电热浴炉,如金属浴炉,也可参照本部分另作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冷冲压安全的术语、定义和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冲压件结构、工艺、压力机、安全装置和冲模等方面的安全细则。本标准适用于冷冲压生产领域。
GB/T 20438的本部分包括了GB/T 20438.1~GB/T 20438.7所使用的术语和解释。这些定义按标题分组,以便从它们的前后关系上去理解这些相关的术语。但这样的分组并不意味着对定义增加了含义。GB/T 20438.1、GB/T 20438.2、GB/T 20438.3和GB/T 20438.4是基础的安全标准,虽然它不适用于简单的E/E/PE安全相关系统(见GB/T 20438.4-2017的3.4.3),但作为基础安全标准,各技术委员会可以在IEC指南104和ISO/IEC指南51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标准时使用。GB/T 20438.1、GB/T 20438.2、GB/T 20438.3和GB/T 20438.4也可作为独立标准来使用。GB/T 20438的横向安全功能不适用于在IEC 60601系列指导下的医疗设备。各技术委员会的责任之一,是在其标准的起草工作中尽可能使用基础的安全标准。在本文中,本基础安全标准中的要求、测试方法或测试条件只有在这些技术委员会起草的标准中已明确引用或包含时适用。图1表示了GB/T 20438的整体框架,同时明确了本部分在实现E/E/PE安全相关系统功能安全过程中的作用。
GB/T 25890的本部分为设计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直流开关设备的保护、控制和测量系统提供支持、指导和要求。本部分明确了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测量、控制和保护装置的特性和参数。本部分作为电气保护系统中的应用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用途汽轮机设计、材料、安装、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方面的要求。本标准还涉及到润滑油系统、仪器仪表、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特种用途汽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一般用途汽轮机,此类汽轮机适用GB/T 28573.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火电厂单机容量300 MW及以上机组的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DEH),其他容量机组的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DCS)的硬件、系统软件、应用功能、资料、包装贮存和验收测试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火电厂单机容量300 MW及以上机组的分散控制系统(DCS),其他容量机组的DCS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可编程序控制器的成套控制设备的使用条件、功能要求、外观要求、检验规则、标志、配套文件、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可编程序控制器的成套控制设备的柜、台及箱。
本标准规定了单机容量在600 MW及以上的核电发电机变压器组继电保护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对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核电厂所用的发电机变压器组(以下简称发变组)保护装置,并作为该装置的设计、制造、试验和运行的依据,单机容量600 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也适用于大型核电厂下列保护装置:——发电机保护装置;——主变压器保护装置;——高压厂用变压器保护装置;——辅助变压器保护装置;——励磁变压器保护装置。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11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电力系统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等设备及相关二次回路的安装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智能变电站保护设备、直流输电系统保护设备和串联补偿装置保护设备及其二次回路的安装及验收。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以编码比特串行数据传输的远动设备及系统,用于地域上广布的过程的监视和控制。 本技术文件包括那些与远动技术具体相关的术语以及为理解远动标准所需要的其他术语。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在适当的地方还给出了电工和电子术语的其他字典的参照。 被认为是远动标准读者熟知的术语,不包括在本技术性指导文件中,这特别适用于通信领域,例如“信息”和“比特”这样平常而又已被很好理解的术语。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高炉TRT系统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
1.0.1本规定是根据设计规范和化工部有关标准并参照有关部的设计技术规程制订。 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化肥厂的电力设计。 1.0.3化肥厂的电力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执行有关指令性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至380V、60Hz额定工作电压至440V、额定工作电流至250A的单个式船用交流电动机直接电磁起动器。该起动器用于控制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起动、停止和正反向运转,可对电动机及其有关电路的过载、短路、失电压和断相运行起保护作用。 本标准规定的起动器不用于军用舰艇。 本标准符合电工委员会(IEC)92号,292号出版物有关标准和我国《钢质海船建造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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