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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灯”)的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验收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额定功率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脚式灯头或相关标准规定的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本标准的性能要求是对GB 16844的补充。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环境温度为-10 ℃~40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GB/T 20299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平台、该平台由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组成。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平台的设计和实施,也可作为建筑及居住区选择数字化系统配置的依据。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照明用LED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集LED器件及其控制驱动电路和灯具于一体、采用交流220 V/50 Hz电源供电的道路照明用LED灯(以下简称“灯”)。符合本标准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以及一30℃~45℃范围内,应能正常启动和燃点。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功率不大于60 W;--额定电压AC 220 V、频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或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环境温度为-20 ℃~45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不包括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外形类似反射型卤钨灯的、在家庭、商业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局部照明或定位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220 V频率50 Hz;--符合GU10、B22、E14或E27灯头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 系列 LED灯。
GB/T 30117的本部分规定了非激光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的基本原则、指导相应的通用产品规范对安全要求作出规定,同时为灯系统制造商利用灯制造商提供的安全信息提供依据。本部分规定了下列指导原则:——光辐射安全评估要求;——安全措施;——产品标识。本部分不涉及日光浴设备、眼科仪器及其他医疗/美容设备等有意辐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其特定的安全问题有相应的标准解决。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室内一般照明用嵌入式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模块、非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灯或非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嵌入式LED筒灯。
GB/T 31897的本部分规定了LED灯具的性能要求,以及表明其符合本部分所要求的试验方法和条件。它适用于普通照明用LED灯具。LED灯具包括下述类型:A型--使用表明其符合IEC 62717的LED模块的灯具;B型--使用未表明其符合IEC 62717的LED模块的灯具;C型--灯具使用LED灯,并由IEC 62722-1覆盖。本部分的要求仅涉及型式试验。本部分不涉及C型灯具。本部分不涉及产生彩色光的LED灯具,也不涉及使用OLED(有机LED)的灯具。除非此2-1部分规定了替代的测量方法或限值,这些性能要求是对GB/T 31897.1第1章到第9章的补充。由于本部分与LED模块的标准同时开发与编写,适宜时,IEC 62717规定的模块符合性可以转换到整个灯具中。在大多数情况下,LED灯具的寿命比可行的试验时间长得多,因此,验证制造商声称的寿命不能以足够确信的方式进行。为此,以超过25%额定寿命(长6 000 h)来接受或拒绝制造商声称的寿命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选择了限定试验时间的光通维持率等级来代替对寿命时间的验证。因此,等级数字并不是可实现寿命时间的预测。等级是光通量衰减特性等级,它体现与试验开始前制造商提供信息的一致性。为了验证声称的寿命时间,需要对试验数据外推。超出有限的试验时间预测测量数据的一般方法正在考虑中。推荐寿命时间度量的解释见IEC 62717附录C。对于符合本部分的LED灯具,可以预期其在92%~106%额定电源电压、以及在制造商声称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地启动和工作。LED灯具的LOR(光输出比)评估正在考虑中。
GB/T 32146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实验室的分类、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气体供应、电气、环境设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气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以LED为光源的隧道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为城市隧道和山地隧道的机动车道提供照明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隧道机动车道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灯具包括下述类型:A型—使用表明其符合IEC 62717:2014的LED模块的灯具;B型—使用未表明其符合IEC 62717:2014的LED模块的灯具;C型—灯具使用LED灯,并被IEC 62722-1覆盖。本标准不涉及产生彩色光的LED灯具,也不涉及使用OLED(有机LED)的灯具。本标准中的试验均为型式试验。对于符合本标准的LED灯具,可以预期其在92%~106%额定电源电压、以及在制造商声称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地启动和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通用LED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LED光源的固定式通用灯具。灯具包括下述类型:A型——使用表明其符合IEC 62717的LED模块的灯具;B型——使用未表明其符合IEC 62717的LED模块的灯具;C型——灯具使用LED灯,并由GB/T 31897.1-2015覆盖。本标准的要求仅涉及型式试验。本标准不涉及C型灯具。本标准不涉及仅产生彩色光的LED灯具,也不涉及使用OLED(有机LED)的灯具。除非本标准规定了替代的测量方法或限值,这些性能要求是对GB/T 31897.1—2015第1章到第9章的补充。
本标准规定了可移式通用LED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LED光源的可移式通用灯具。灯具包括下述类型:A型——使用表明其符合IEC 62717的LED模块的灯具;B型——使用未表明其符合IEC 62717的LED模块的灯具;C型——灯具使用LED灯,并由GB/T 31897.1-2015覆盖。本标准的要求仅涉及型式试验。本标准不涉及C型灯具。本标准不涉及仅产生彩色光的LED灯具,也不涉及仅使用OLED(有机LED)的灯具。除非标准规定了替代的测量方法或限值,这些性能要求是对GB/T 31897.1—2015第1章到第9章的补充。
本标准规定了满足道路照明应用的非集成式LED模块、控制装置和LED灯体可互换的接口要求及测量方法,不包括LED灯体和灯杆之间的安装要求。道路灯具中可以含有控制接口,本标准中暂不定义。本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一般要求、接口要求、试验要求与方法、标志。本标准适用于非集成式LED模块的道路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以LED为光源的投光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建筑、景观、艺术作品、公共场所、体育场馆等使用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半峰边角小于2°的灯具(如探照灯)。本标准不涉及由GB/T 31897.1—2015覆盖的使用LED灯的灯具。
本文件描述了一种客观的光闪烁计,可用于以下目的。——测量照明设备在不引入照度闪烁相关的电压波动下的固有性能,在此测量期间,对照明设备提供稳定的电源。——测试照明设备在照度闪烁方面,对于施加在交流电源上的(无意的)电压波动的抗扰性能;在此测试期间,对交流电源施加一组规定的电压波动,并确定照明设备对干扰的抗扰度。除上述两个目的外,照明设备的抗扰性还可以在带有预定电压波动的交流电源下进行试验,例如来自电源传送信号。然而,本文件并未对此做进一步详细定义。本文件确立了一个共同的和客观的试验参考,以评估照明设备在照度闪烁方面的性能。本试验不考虑光的颜色的时间变化(颜色的闪烁)。本方法适用于IEC TC 34覆盖范围内的照明设备,诸如预定连接至低压电网系统的灯和灯具。独立的附件,如控制装置,可与有代表性的光源配套进行试验。本文件描述的客观的光闪烁计和电压波动抗扰度方法基于IEC 61000-3-3电压波动限值的标准和IEC 61000-4-15闪烁计的标准。本文件描述的客观的光闪烁计适用于客观评价各种电源供电的照明设备的闪烁,如交流电源、直流电源、电池供电或通过外部调光供电。本文件描述的具体电压波动抗扰度试验方法适用于额定电压120 V AC和额定电压230 V AC,50 Hz和60 Hz的照明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造水泥工厂的节能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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