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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装置中永久性连接用安装式耦合器的分类、标志和文件、尺寸、结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热性能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2~5条线的安装式耦合器,包括提供的地线在内,额定电压不高于并包含500 V的交流电、额定连接容量不大于并包含10 mm<上标2>、用于室内电气设备永久连接。除电源电压外,有附加接触电压的安装式耦合器不在此标准范围内。一个安装式耦合器由一个阴性连接器装置和一个阳性连接器装置组成,除了在第一次安装、重配置或安装式耦合器的安装线路系统维修时,用于永久连接的阳性安装式耦合器装置并不是设为在有负载时衔接和断开,或不是只用于衔接与断开。这意味着安装式耦合器设计为非频繁使用。安装式耦合器不适用于插座系统,也不适用于符合GB/T 31463的灯具连接装置,以及灯具配套耦合器。在特殊条件的场所,如在船上、车辆等类似地方,以及危险地带如爆炸易发生时,可能需要特殊结构。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不适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工程。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电气工程电磁兼容的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关场所的照明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设施的防雷区划分、基本要求、建筑物雷电防护、机电系统雷电防护和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和使用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设施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运行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体育建筑的电气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设计速度为250 km/h~350 km/h、运行动车组列车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设计速度分为250 km/h、300 km/h、350 km/h 三级。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设计速度为200 km/h及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设计速度分为200 km/h、160 km/h、120 km/h三级。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保卫人员使用的临时性和永久性电气设备和系统设计、试验和维修的低要求,这些设备和系统用于安全控制、进出口管理、通信和采集数据。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保卫系统设计者选用设备,这些设备用于探测、观察、显示和记录核电厂的保卫情况。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保卫项目:a.制定威胁和响应准则;b.屏障要求;c.保卫力量的组成和配置;d.重要设备和区域的划分;e.应急方案;f.机械闭锁装置和机械设备;g.构筑物的保卫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含核电站常规岛)建筑、安装、调试等安全生产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术语和符号、总则、照明规划、照明设计、照明设备、照明节能、照明安全、照明配电、施工制作与安装、竣工验收、照明维护与管理的技术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区建筑物、商业步行街、广场、桥梁、雕塑、树木、水景、花坛、小径的信件(改、扩建)夜景照明工程。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商业中心区、行政办公(工业)区等范围内的灯光布置。本标准适用于楼宇、绿地及广场、堤岸及桥梁、河流和池塘、喷泉等水体、广告、招牌和标识、灯光小品和雕塑、节庆彩灯等各类景观照明的设计、安装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功能性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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