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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船专用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工程船的设计、建造、检验、使用等领域。
GB 24965的本部分规定了雾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交通警示、诱导作用的雾灯。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交流海底电缆线路工程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照明基本名词与术语的定义。本标准确定的术语适用于半导体照明相关的生产、科研和贸易等方面的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中、弃井作业的技术及资料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油气勘探、开发及生产作业。中国的石油作业者在境外的其他水域作业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海上油气田关闭后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本标准覆盖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所有类型,如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式平台、浮式生产系统、海底管道、海底电缆、水下生产系统,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与油气生产相关的辅助配套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人工岛和陆地终端的废弃处置。编制本标准是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公约承担的义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本标准是废弃处置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指导性文件。
本规范适用于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
This European Standard applies to requirements for navigation lights and their testing:a) for inland navigation and sea-going vessels;b) for recreational craft of 20 m and over;c) For recreational craft of less than 20 m that shall also meet the CEVNI rules.This European Standard is not applicable to navigation lights on recreational craft less than 20 m in length that come within the scope just of COLREGs.This standard specifies requirements for navigation lights cited in regulations, see Bibli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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