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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三相及单相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变压器,如:--额定容量小于1 kVA的单相变压器和5 kVA的三相变压器;--所有绕组额定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起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焊变压器;--防爆矿用变压器;--深水(浸水)用变压器。当某些类型的变压器(尤其是所有绕组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业用特种变压器)没有相应的标准时,本部分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本部分不涉及变压器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要求。对于具有相关标准的变压器和电抗器,本部分只适用于被其产品标准明确提及可相互参考的内容范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电抗器(GB/T 1094.6);--干式变压器(GB 1094.11);--自保护变压器(IEC 60076-13);--充气式电力变压器(IEC 60076-15);--风力发电用变压器(GB 1094.16);--牵引变压器和牵引电抗器(GB/T 25120);--工业用变流变压器(GB/T 18494.1);--HVDC用换流变压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几处规定或建议涉及的是某些替换方案、附加技术方案或程序需要达成的协议。这类协议需要由制造方与用户达成。问题应在早期提出,协议应包含在技术规范中。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直流电压不超过24 V以电池供电的下述器具:--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制冷器具;--带有一个电动机-压缩机的制冰机和打算装入冷冻食品储藏室的制冰机;--用于野营、旅游车和休闲船上的制冷器具和制冰机。这些器具可由电网供电、由单独的电池供电或由以上两种方式供电。本部分也适用于打算作为家用的冰淇淋机,其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本部分也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本部分不包括产品性能标准中所涉及的制冷器具的结构和工作特性。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如:--用在商店、办公室和其他工作环境中的员工厨房区域的制冷器具;--用在农场的制冷器具以及被宾馆、汽车旅馆和其他居住环境的客人所使用的制冷器具;--用在家庭旅馆型环境的制冷器具;--用在餐饮业和其他类似的非零售用的制冷器具。本部分适用于器具出现的普通危险,而这些危险是在家庭和家庭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碰到的。本部分通常不考虑:--下述人群(包括儿童):• 力不能及、感知能力差;• 经验和知识缺乏。使其不能在无人监护或指导的情况下安全地使用的器具;--儿童玩耍的器具。
GB/T 14099的本部分给出了采购方从成套商采购各种用途的燃气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用于联合循环系统的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要求,同时,为采购过程提供帮助和技术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设备安装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开式系统中的简单循环、联合循环和回热循环的燃气轮机。本部分不适用于推进式飞机、筑路和运输机械、农业用和工业用的牵引机械和公路车辆用的燃气轮机。本部分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利用特殊热源(如化学过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的燃气轮机。GB/T 14099的相关部分适用于闭式和半闭式的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本标准涉及用于噪声控制的隔声罩和隔声间的性能,它规定了声学和运行方面的要求,并要求隔声罩和隔声间的供货商或制造商同用户在这些要求方面达成一致。本标准适用于如下两类隔声罩和隔声间: a)用于操作人员噪声防护的隔声间:独立隔声间和与机器(如车辆、起重机)相连的隔声间; b)部分或全部罩住机器的独立隔声罩:本标准主要对象是未进行声学处理的敞口面积占总表面积小于10%的隔声罩。 本标准适用于轻质结构,同时也适用于厚重结构(如砖墙)。未进行声学处理的敞口面积大于总表面积10%的隔声罩和隔声间属于部分围蔽结构范畴,不属于本标准研究范围。 本标准不适用于构成机器一部分并且与之紧密相连的隔声罩 。
GB 20651的本部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及其基本附属设备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对燃气发动机可根据具体用途提出特殊要求。本部分不包括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下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陆上、地下和水上用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安全各相关标准的提纲性内容。本标准可为机械及相关设备的设计者和制造商提供帮助,特别是在缺少特定C类标准的情况下,能帮助设计者和制造商正确理解相关的机械安全标准。
本标准论述了声屏障的效用。它规定了声屏障用户与供应商或厂家需协商一致的声学和使用要求。本标准可用于下列各种声屏障: a)用于办公室、服务区、展区及类似场所的独立声屏障; b)与此类场所的家具设施相结合的声屏障; c)用于车间的便携式和移动式声屏障; d)未作声学处理的、具有10%以上开口面积的房间固定分隔墙。 与房间边界面一起同样将房间分隔的局部隔声罩和工作间的墙体,其表面未做声学处理,并且具有lO%以上开口面积,也可看作为声屏障。 注:GB/T 19886给出了全封闭隔声罩的指南。 本标准不适用于小房间的墙和厚度超过0.2 m的类似多层墙,也不适用于横幅和其他类型的悬吊障板
GB/T 21714的本部分提出了以下要求:通过采用雷电防护装置(LPS)来防止建筑物的物理损坏、避免LPS附近因接触和跨步电压而引起的生命危险。本部分适用于:a) 任意高度建筑物的LPS设计、安装、检查和维护;b) 对接触和跨步电压引起的人身危害提供保护措施。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钻机和修井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的型式、型号、基本参数、配置要求、技术要求、试验和记录、标志、出厂文件、贮存、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钻井和修井用陆地钻机和修井机。海上平台用钻机和修井机可参照执行。
GB/T 25123的本部分适用于驱动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的由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本部分为通过试验确定电动机的性能并评定该电动机对某一规定工作制的适应性以及与其他电动机进行比较提供依据。可按照GB/T 25117.1、GB/T 25117.3选择进一步的试验,为避免重复,一些型式检验项目和研究性试验项目可在联合试验台上进行。按照5.1的要求,电动机设计者和对应的变流器设计者之间应相互协作。
GB/T 25123的本部分适用于与电子变流器相连的用于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电力牵引的永磁同步电机(电动机或发电机),包括以下四种电机:a)牵引电动机:用于驱动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的电动机;b)主发电机:给机车车辆上的牵引电动机供电的发电机;c) 辅助电动机:GB 755不涉及的驱动压缩机、风扇、辅助发电机或其他辅助机械的电动机;d)辅助发电机:GB 755不涉及的给空调、采暖、照明、蓄电池等辅助设备供电的发电机。本部分为通过试验确定电机的性能并评定该电机对某一规定工作制的适应性以及与其他电机进行比较提供依据。本部分涉及的电动机的供电电源为电子变流器,涉及的发电机的输出与整流器或变流器相连。
本标准规定了钻孔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安全要求,主要涉及了钻孔设备的重要作业安全和人类工效学。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隧道、铁路、道路、水电站和水利施工中表面和地下成孔用的钻孔设备,也包括套管。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用的钻井设备、露天和井下矿山用的钻孔设备。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产品的安全标准,适用于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该系统可以是组装的,自成体系的或由工厂提供完整集成系统的形式,均通过电化学反应来发电。本部分适用于:——直接或通过转换开关与主网连接,或与独立配电系统连接的系统;——提供交流电或直流电的系统;——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热量能力的系统;——使用以下各种燃料工作的系统:a) 天然气或其他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气体,比如垃圾填埋气、沼气和煤层气等;b) 来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如丙烷和丁烷;c) 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醇类、酯类、醚类、醛类、酮类、费托法合成液体和其他富氢的有机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氢、含氢气的气体混合物,例如合成气、民用燃气等。本部分不适用于于:——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驱动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部分适用于应用在商业、工业和家庭等领域,安装在室内和室外等无危害(未划分等级)区域的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标准考虑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可预期的情况下和在制造商可预设条件下使用时,所有涉及燃料电池系统的重大危险、危险场景和事件,但不包括与环境兼容性(安装条件)有关的各种危险。本标准规定的危险情况仅限于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或仅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之外造成的破坏。本标准不涉及对燃料电池内部损坏的保护,只要这种内部损坏不会对燃料电池外部产生危害。本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创新,当考察本标准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设计或构造时,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评估是否具备与本标准相当的安全、性能水平。
1.1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工人)安全保护,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可作为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的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内容的结构基础,和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3 拟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使用,但是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有关联或者对安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亦包含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危险场所的业主应遵循本标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5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特殊要求应在相应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6 本标准暂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该环境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材料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由物质与大气中除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本标准规定了中大功率瓦斯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及贮运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功率不小于250 kW、频率为50(或60)H<下标z>、以煤矿瓦斯为主要燃料的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铅酸蓄电池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包括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阻燃性、防爆性及防酸性。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各类铅酸蓄电池安全性能评估和认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领域的铅酸蓄电池安全性能评估和认定。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低温液化气体的(装置)设计、充装、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过程中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低温液体形式运输和储存的常用工业气体,即氢、氧、氮、氦、氖、氩、氪和甲烷的低温液化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常用工业气体及其液化产品的生产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过滤器产品的分类、代号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质量证明文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0.0 MPa、公称尺寸不大于600 mm、工作温度范围为-20 ℃~60 ℃燃气输配系统中的燃气过滤器。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和(或)天然气生产过程中的气液分离器。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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