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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分级、道口的设置、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铁路、地方铁路的铁路道口。
GB/T 6113的本部分给出了确定天线系数(AF)时的天线校准程序和相关信息,适用于辐射骚扰测量天线。AF受周围环境和其相对于发射源所在空间位置的影响。本部分所关注的天线校准旨在提供天线视轴方向上的自由空间AF,适用于9 kHz~18 GHz频率范围,包括的天线类型有:单极天线、环天线、偶极子天线、双锥天线、对数周期偶极子阵列(LPDA)天线、复合天线和喇叭天线。本部分还可作为每一种校准方法、校准布置和校准用测量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的指南。
GB6675的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本部分适用于消费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适用于通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声明。本部分规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结构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状、尺寸、轮廓、间隙(如摇铃玩具、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铰链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参数要求(非弹性头弹射物的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小倾倒角等)。本部分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些要求随玩具所对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据危险的特性及儿童应对的智力和体力而制定的。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玩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和材料。除非特别申明,本标准不仅适用于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生产并供境内销售的玩具,而且适用于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的玩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以儿童为使用对象的和使用中要求监管或符合特殊条件的玩具。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为采购方提供向制造商采购燃气轮机装置包括联合循环机组及其辅助设备时所需的技术资料。由于燃气轮机的实际运行模式有很大的差别,本标准(有关部分)对运行模式进行明确分类,各类运行模式都有相应的标准额定值,这些额定值是基于ISO标准环境条件制定的。 本标准对投标时所必需满足的各种环境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依据,在可能情况下还给出了确定这些要求是否已被满足的标准。本标准不涉及燃气轮机安装时所必须遵守的或地方的法律和规定。 本标准对所涉及到的燃料和其他问题,例如用户及制造商双方应提供的资料制作了规定,但并不意味包含了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每台燃气轮机的安装部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制造商与用户之间应进行技术协调,以保证所供应的设备互相配合,当由几个制造商共同供应设备时更须注意。 本标准适用于常规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以及闭式循环、半闭式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对于采用自由活塞式燃气发生器型燃气轮机或具有特殊热源(如化学流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等)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也可作为依据,但需作适当修改。 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建筑机械、农业和工业牵引机械及汽车上采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本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入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需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本标准还可用于验证燃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本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 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 热效率或热耗率;c) 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程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本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本标准没有述及试验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本标准不适用于:a) 排放试验;b) 噪声试验;c) 振动试验;d) 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 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 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 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 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
本标准规定了连续搬运机械主要类型、参数和主要装置及零部件的基本术语。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机械、装卸机械和给料机械。
本标准规定了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3m以上天线,采用SCPC体制),可作为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技术改造和设备生产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对其他形式的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亦可作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电喇叭和气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喇叭的装车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N、L类机动车。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通信中央站(以下简称中央站)的设备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业务(4/6GHz)卫星通信中央站,作为设备研制、生产、检测及建站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制造厂提出M和N类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相对于转速变化的曲线。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活塞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或转子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服务功能、管理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以及场地和设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建设、运行管理、能力认定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统称低速汽车)用电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装于低速汽车上时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以直流电源供电的电磁振动式喇叭(以下简称电喇叭)。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下简称观光车)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车文件及附件、运输、贮存、质量保证期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内燃机、电动机驱动或二者交替驱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及观光列车(以下简称观光车)。其他同类型的车辆(如打猎车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车载音视频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机动车辆用车载音视频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型号编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摩托车和纯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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