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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玻璃钢制品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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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原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出厂证明书和技术文件。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为100 mm~4 000 mm,压力等级为0.1 MPa~3.2 MPa,环刚度等级为1 250 N/m<上标2>~10 000 N/m<上标2>地下和地面用给排水、水利、农田灌溉等管道工程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以下简称FRPM管),介质高温度不超过50 ℃。非夹砂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管及公称直径、压力等级、环刚度等级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的FRPM管,也可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模拟物(4%乙酸)中重金属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食品模拟物(4%乙酸)中重金属的测定。本标准第二法适用于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在食品模拟物(4%乙酸)中重金属的测定。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缠绕、喷射和手糊工艺成型的整体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工程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运输槽罐、地埋容器、贮罐和双壁罐;不规则形状(非回转体)的容器、贮罐和塔器;盛装剧毒或放射性化学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埋地给排水管道;烟囱和烟道;油气田集输管道。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用复合材料管道及管件(以下简称管道及管件)的术语及定义、原材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以不饱和聚酯树脂或乙烯基树脂为基体,低压接触成型或纤维缠绕成型的玻璃钢管道和管件。压力等级不大于2.5 MPa,设计温度不大于150℃(当设计温度超过110℃时,应适当提高设计安全系数,安全系数可由供需双方商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环氧树脂、酚醛树脂或呋喃树脂制作的玻璃钢管道及管件,亦不适用于采用离心浇注成型、模塑成型或拉挤成型的玻璃钢管道及管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及设备大修的真空制盐工厂整体安装设备和现场组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包括卤水净化、蒸发结晶、脱水、干燥、包装、储运工序和副产品芒硝及石膏等的生产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设备。其他类似采用真空蒸发制盐工艺及装置生产的无机盐(如芒硝)的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亦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热压制盐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包括供热、发电、机修、供水(不含制盐循环水)、自控、电气等和国外设备的安装,其施工及验收,应按有关现行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和国外随机技术条件(含设计图)的规定执行。本规范涉及的管道安装工程,其施工与验收,应按现行标准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渔船理鱼区、鱼舱、卫生间、厨房、给排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及其他设施卫生的基本条件。本标准适用于设有冰鲜鱼舱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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