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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85的本部分规定了氮气雾化铝粉(以下简称“铝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以氮气雾化法生产的供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背场铝浆、铝颜料、耐火材料、复合钢管、氮化铝陶瓷材料等使用的铝粉。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控制设备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及设计、制造和试验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或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1 500 V的电气控制设备(以下简称电控设备或设备)。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电子器件或不装电子器件电控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计算器的通用技术条件,主要内容包括: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计算器(以下简称计算器),并作为制定产品标准的依据。
本部分适用于表面安装的固体电解质钽电容器。这类电容器主要用于直接安装在混合电路基板上或印刷电路板上。包括两种类型:I型有防护层的电容器和II型无防护层的电容器。
本标准规定了作为衡器模块的电子称重仪表(以下简称仪表),包括称重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器)、用作指示器的个人计算机(PC)、模拟数据处理装置、数字数据处理装置、终端、数字显示器等装置的一般要求、计量要求、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非自动衡器中采用的以下装置:-称重指示器;-模拟数据处理装置,如数字化接线盒,AD模块,数字式重量变送器等;-数字数据处理装置,如数据存储装置等;-终端,如PC,销售终端(POS)等;-数字显示器,如大屏幕显示器等。本标准中,术语“电子称重仪表”包括以上装置。本标准仅适用于非自动衡器的电子称重仪表。
本标准规定了核仪器环境条件的分级、分类、分组、严酷等级和环境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核仪器、同位素与辐射应用核仪器、放射性探矿与选矿核仪器、医用核仪器、核反应堆仪器和辐射防护仪器。 本标准规定的核仪器环境条件的分组和试验方法是制定核仪器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中的环境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的依据。 核仪器在规定环境条件下的性能要求不属本标准范围,由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应用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由用户和厂家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协商解决。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级(1E级)核仪器。 不能进行整机试验的设备,可分别进行分体试验。
GB/T 9813的本部分规定了台式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台式微型计算机的设计和制造。
GB/T 9813的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本部分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依据。
GB/T 9813的本部分规定了含1个至4个中央处理器服务器(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含1个至4个中央处理器服务器的设计和制造。其他类型的服务器产品标准可参照使用。
GB/T 9813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应用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业应用微型计算机的设计和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的术语和定义、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试验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通过动态称量方式确定铁路货车质量的轨道衡(包括轴称量、转向架称量和整车称量)。其他轨距、称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的轨道衡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断轨自动轨道衡、轨垫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以及钢轨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给出光电倍增管相关术语,规定了光电参数的测试、其他特性的检查和试验以及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分立倍增极的光电倍增管的产品试验和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中型数字电子计算机的通用技术条件。主要内容包括: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型数字电子计算机(以下简称中型机)。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以下简称:UPS)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用UPS的设计、制造和测试,其他场合使用的UPS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仪器的产品分类、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岩土工程仪器的产品研制、设计、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地震、水力学和环境量监测仪器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在移动通信无线通信系统中采用调频(F3E)技术的调频收发信机(以下简称调频机)的分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产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还规定了调频机的模拟话信道作数据传输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陆地、内河或沿海移动通信(无线)网中使用的工作频为25 MHz~1 000 MHz、发射机射频输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类调频机,其他符合F3E的移动通信调频收发信机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漏泄同轴电缆无线通信系统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储运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漏泄同轴电缆无线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和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试验室使用的电气和电子测量设备随机技术文件。 本标准的目的是使随测量设备提供的文件 ——其统一性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防止使用不正确的表达方式; ——概括性地规定基本内容和结构。以便给用户提供有关安装、用途、安全性、应用、技术要求、工作原理、测试和维修方面的足够资料及选用件、附件和可更换元件的清单。 注:此文件可以包括在一本手册之中或是一套包含不同名称的单行本手册中,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一册都应包括其 他册的目录。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传声器系统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播、录音、扩声及家用无线传声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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