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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铅及铅合金废料(以下简称废铅)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的国内贸易及有色金属熔炼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废铅的再生回收。
本标准规定了铅作业安全卫生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铅冶炼、铅盐生产、铅蓄电池生产、电缆生产以及油漆、塑料、玻璃、陶瓷、造船及其他行业的涉铅作业。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完工试验。
GB/T 25444的本部分规定了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危险区域分级和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选择要求,适用于近海石油工业的钻井、生产、处理及贮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内清扫站、空压机站和外露的单浮筒系泊设施。本部分适用于危险区域内的交流电压不大于35000V和直流电压不大于750V,永久的、临时的、移动或手持的所有电气装置。本部分不适用于舱室内的医用电气装置或液货船上的电气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GB/T 36271的本部分规定了标称电压1 kV以上交流系统中电力设施设计与安装要求,以保障投运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本部分的电力设施包括:a) 变电站,包括铁路供电变电站。b) 柱上、电线杆、杆塔上的电力设施:位于封闭的电气运行区域外的开关和(或)变压器类设备。c) 一个厂址上的一个或多个电厂设施: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组及相关的开关设备和电气辅助系统。不包括不同厂址发电厂之间的电气连接设施。d) 厂矿企业或其他工业、农业、商业、公共设施的电气系统。e) 海上风力发电场等海上平台电力设施。电力设施还包括下列设备:——旋转电机;——开关设备;——变压器和电抗器;——换流器;——电缆;——布线系统;——蓄电池;——电容器;——接地系统;——封闭的电气运行区域的建筑物与围墙;——相关的保护、控制及辅助系统;——大型空心电抗器。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设施的设计与安装:——独立设施之间的架空线路与地下电缆;——电气化铁路;——矿山开采设备及设施;——荧光灯设施;——IEC 60092(所有部分)规定的船上设施和GB/T 25444(所有部分)规定的海上设施;——静电设备,如静电除尘器和喷涂装置;——试验现场;——医疗设备,如医用X光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预装式开关设备及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内部设计。本部分不适用于带电作业。低压电气设施可参照GB/T 16895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应遵循的主要设计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包括炼油、化工、煤化工,以下简称生产装置)的电力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在起草过程中编写时应遵循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中技术标准的标准、军用标准,标准(部标准)和部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制。电子工业中的企业标准的编制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业务的无线发射设备,接收设备和系统。 本标准仅限于移动业务的地面台和移动电台以及便携、袖珍设备。上述电台和设备可以在低于1000MHz的频率范围内用一个或多个射频信道工作,并预定用于单路信息调制、单工或双工模式发射和接收。 在本标准中,设备应包括天线转换装置或双工器(如果用到的话)。但不包括: --天线或天线系统,使用整装天线的设备除外; --发射机输入换能器; --接收机输出换能器(见注),使用整装换能器的设备除外。 注:设备的性能取决于所用的输入,输出换能器的性能,评定这些换能器的性能可能是超出本标准范围的另外测量课题。 本标准也可用于某些特殊的分系统的测量(见第10条)。
本部分规定了在全浮充运行条件下确定直流负载和为该负载供电的固定式蓄电池(包括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除特指外以下简称蓄电池)容量的方法,并且给出了选择蓄电池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用蓄电池容量的确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蓄电池,也不适用于直流系统的设计和蓄电池充电器容量的确定。
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用固定式蓄电池(包括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除特指外以下简称蓄电池)的维护、试验大纲和试验方法。本部分给出了确定更换蓄电池的时间指南。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用固定式蓄电池的维护、试验和更换。本部分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蓄电池及其应用,也不适用于某些特殊应用(例如:应急照明装置和可移动设备等)使用的蓄电池。本部分不包括直流系统(蓄电池作为直流系统的一部分)的其他任何部件或直流系统本身的监督和试验。
本规范是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新建工程。对于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交流高低压电、变配电设备的安装工程验收不在此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站因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信号联锁失效时,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反映道岔开通位置、进路状况的进路安全监督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基本功能、可选功能、技术要求、环境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t本标准适用于装置的研制、生产、检测、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工业部所生产的产品。作为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的产品类中划分的统一依据。 本标准不包括大型成套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环境意识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原则、环境意识设计要求、文件和信息交换。本标准适用于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环境意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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