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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电测量仪器仪表的类型中有关检测和指示仪表、记录仪、变送器、稳定电源、示波器、电度表、信号发生器、测量电桥、附件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与电工电子测量和仪器仪表有关的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设备和集中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集中控制设备的测试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产品随行文件。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及其他工矿企业中不同容量变电站或发电厂所涉及的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设备和系统(以下简称集控设备和系统);作为制造厂商对该类产品进行设计、制造、测试、贮运及制定其产品标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级电网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企业供电网及其他电网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集中控制系统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交流电量,具有电量输入、直流模拟量或数字信号输出的变送器。用于通讯的那部分应与外部系统相兼容。 本标准适用于将交流电量(如: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相角和频率)转换成一输出信号的测量用变送器。 本标准适用于: a)输入量的标称频率在5Hz~1500Hz之间的变送器; b)如果测量用变送器作为非电量测量系统中的一部分,并且该部分属本标准规定范围,则本标准也适用于该电测量变送器; c)本标准也适用于用在遥测、过程控制中和在规定的某一环境下使用的变送器。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本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入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需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本标准还可用于验证燃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本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 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 热效率或热耗率;c) 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程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本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本标准没有述及试验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本标准不适用于:a) 排放试验;b) 噪声试验;c) 振动试验;d) 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 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 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 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 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
GB/T 14598的本部分规定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以及由这些装置所组成的电力系统保护方案如控制、监视和过程接口设备的通用规则和要求,以使其要求和试验达到一致。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用于电力系统保护的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本系列中其他标准如有特殊规定则应优先使用。对于特殊使用环境(如航海、航天、易爆环境、计算机等),应在本部分规定的通用要求基础上,制定额外的特殊要求。此要求仅适用于新的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除非另有说明,本部分所规定的所有试验均为型式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以下简称燃机设备)配套采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为电气设备的采购选型提供原则指导和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燃机设备。机械驱动用燃机设备也可参照本标准,但不适用于直接驱动运输工具(车辆和船舶等)动力用的燃机设备。
本部分是对《简图用图形符号》所有部分的总体介绍,尤其是它给出了使简图图形符号登记序号一致性的创建和使用信息,给出了描述和应用这些符号的准则,并且给出了应用实例。本部分包括3个索引,第一个索引是中文索引,第二个索引是注册图形符号索引,这两个索引仅限于《简图用图形符号》中GB/T 20063.2~GB/T 20063.12,第三个索引是与其他标准相关联条款的相互参照索引。 简图用图形符号的创建和使用的基本规则,见GB/T 16901.1-1997。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低压电器电量监控器和基于现场总线的电量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器适用于参比频率为5OHz(或60Hz)的电路,能检测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电能等参数,也可附带开关量输入和开关量输出 , 通过开关量输出实现某种保护或控制功能,并可作为监控模块与低压电器配合使用,使不带智能控制的低压电器具有智能控制和网络控制功能。本标准不适用于便携式监控器。 本标准规定了监控器的分类、工作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试验规则等。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轮发电机组现场验收试验的内容、测量方法,以及合同保证条件的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单机输出功率不大于15 MW和转轮直径不大于3.0 m的冲击式和反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含同步或异步发电机)的现场验收试验。本标准给出了以下内容:a) 小型水轮机验收试验的内容,如安全验收试验、试运行试验、性能保证试验等,及可选的空化、噪声和振动试验等试验。b) 小型水轮发电机组中的典型试验方法,并分成以下三个等级(详见表1):c) 合同中应包含的水轮发电机性能指标,以便在各试验等级下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计算和比较。供方或监理负责所进行的各项试验符合标准。本标准不涉及水轮机和各种部件的的具体结构。
GB/T 23507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钻机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和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及标志、包装、贮运。本部分适用于陆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气钻机(修井机)和海洋钻井平台(修井平台)中的供电控制系统及绞车、钻井泵、转盘/顶驱、自动送钻的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和辅助供电、辅助电传动系统以及自动化系统涉及的外围电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机械电气图用图形符号。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机械(机床、铸锻机械、纺织机械、起重机械、建筑机械、缝纫机械、塑料机械等)的电气图样和其他技术文件。
本标准定义了水轮发电机组状态在线监测系统的术语、提出了状态在线监测系统的系统功能、基本结构、测点布置以及相关技术要求,适用于水电站各种类型水轮发电机组的状态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制造和运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发电装置的功率、热耗率(热效率)等主要性能参数的试验方法。其目的是确定燃气轮机在试验条件下的热力性能级试验结果的修正。本标准适用于燃用气体或液态燃料(或在进入燃气轮机之前固态燃料转化成气体或液体燃料)的燃气轮机试验。包括带排放控制和/或功率增大设备(如流体注入和进气处理)的燃气轮机试验。它可适用于联合循环装置中的或带气体热量回收系统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正在研制中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低温余热发电或驱动用背压式和凝汽式螺杆膨胀机(组)热力性能的试验方法和计算程序。本标准规定了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的统一规则,同时也包含了进行试验条件的细节。本标准适用于工质为汽水两相、饱和蒸汽或过热蒸汽的螺杆膨胀机组,以及非水为工质(如低沸点工质)的双循环螺杆膨胀机组。若有本标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情况,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本标准规定了可逆式水泵水轮机调节系统运行的基本要求、运行方式、运行操作、巡视检查、故障和事故处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可逆式水泵水轮机调节系统的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变电站中35 kV及以下电压等级多功能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变电站中35 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多功能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并作为该类装置开发、设计、制造、试验和运行的依据。
本标准提供了用于制定和改写文件的框架,以提高制造、过程控制和工业设施管理中的能效。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0MW级及以下新建或扩建的汽轮发电机及燃气轮机发电厂、单机容量为200k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包括抽水蓄能发电厂、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交流额定电压为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包括串补站、直流额定电压为±800kV及以下的直流换流站,以及并网型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站的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单台锅炉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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